DC娱乐网

国有土地使用证在手,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却按集体土地标准核算补偿

在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周文秀一家正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持续奔走。他们世代居住、权属手续齐全的合法房屋,被当地镇政府实

在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周文秀一家正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持续奔走。他们世代居住、权属手续齐全的合法房屋,被当地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法院虽已作出生效判决,明确认定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但在后续行政赔偿程序中,当事人持有的核心权属证据未被采信,赔偿仍按照 “集体土地旧村改造” 相关标准核算。一家人持有天津市人民政府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长达七年的时间里,持续通过法定程序主张权利,历经多轮诉讼仍未获得其认可的公平赔偿,成为基层行政违法行为与司法裁判争议的亲历者。

2018 年 8 月 23 日,位于北辰区宜兴埠镇振西里 5 条 15 号的房屋被实施强制拆除。这一天,成为周文秀、张金芬等六位权利人维权之路的起点。他们始终无法理解:自身合法拥有、证件齐全的房屋,为何会被实施强制拆除;在强制拆除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后,为何仍未获得其主张的公平赔偿。

权属清晰:国有土地使用证与官方不动产登记双重证明,权属效力合法有效

周文秀一家的房屋,土地权属有着清晰、权威的法定证明。2001 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为其父亲周宇颁发北辰国用(2000 更 1)字第 1802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明确载明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用途为住宅,权属合法有效。

2024 年 12 月、2026 年 2 月,周文秀两次从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官方系统一致显示:该地块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为周宇,登记状态正常,从未被注销、变更或依法征收。

也就是说,从政府颁证到不动产登记系统备案,这套房屋的土地性质自始至终都是国有土地,与 “集体土地、旧村改造” 不存在法定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权属变更关联。截至目前,无任何一级政府就该地块出具过法定征收文件,亦无法定程序将该地块土地性质变更为集体土地,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从未被任何法定文书注销或变更。

强制拆除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行政程序存在法定违法情形

在未签订补偿协议、未作出征收决定、未履行催告、公告、听取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宜兴埠镇人民政府以 “旧村改造” 为名,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周文秀一家随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历经一审、二审,法院作出明确判决:

·(2019)津0113行初164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23日对原告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振西里5条15号的房屋实施拆除的行为违法。

· (2020)津 02 行终 145 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确认案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两份生效司法文书均明确认定:宜兴埠镇政府对案涉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未履行法定正当程序,该行政行为违法。

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事实已由生效司法文书予以确认,但后续的行政赔偿程序,让当事人的维权之路陷入了新的困境。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获支持,不予公开的理由未予充分释明

为查清本次旧村改造拆迁项目的合法依据,周文秀依法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宜兴埠镇旧村改造项目拆迁补偿补充协议的全部附件。

面对申请,北辰区政府援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告知信息不予公开,却未明确说明涉案协议附件属于法定不予公开的具体情形,亦未充分释明不予公开的事实依据与法律理由,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不予公开应当明确说明具体理由” 的强制性规定。

从内容来看,案涉协议附件涉及旧村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相关事项,与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直接相关,现有答复未明确说明该信息属于法定不予公开的具体情形,亦未充分释明不予公开的事实依据与法律理由,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充分说明不予公开理由的相关规定。旧村改造项目事关辖区内被征收群众的切身利益,相关征收补偿信息的依法公开,是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基础。

赔偿标准核心争议:国有土地上房屋,被按集体土地相关标准核算补偿

2022 年,宜兴埠镇政府作出〔2022〕北辰宜政行赔字第 5 号行政赔偿决定,未采信案涉国有土地权属相关证据,适用了村委会制定的《旧村改造安置补偿方案》,按照集体土地宅基地标准进行实物安置,未按当事人主张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价值核算赔偿,亦未支持其恢复原状的诉求。

周文秀一家不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3)津 0113 行赔初 13 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 02 行赔终 49 号判决,均未支持当事人关于按国有土地上房屋标准核算赔偿的主张,维持了案涉行政赔偿决定的核心内容:

1. 按照集体土地相关标准,给予 247.3 平方米定向安置,未按国有土地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核算;

2.屋内物品、装修损失酌定 15000 元;

3.对当事人主张的合法经营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赔偿请求未予支持;

4.以 “已纳入旧村改造范围”为由,驳回了当事人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

周文秀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4)津行赔申 27 号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请监督,同样未获支持。案件历经三级法院审理及检察机关监督程序,当事人仍认为案涉赔偿结果未充分保障其合法财产权益,持续通过法定申诉程序主张权利。

案件核心法律争议与适用问题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集中于土地性质的司法认定、赔偿标准的法律适用、举证责任的分配三个方面,当事人认为相关裁判内容不符合《民法典》《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裁判规则的规定。

依据《民法典》第 216 条,不动产登记簿具有最高公示公信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推翻;依据《国家赔偿法》第 36 条,违法强制拆除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按照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予以赔偿;依据《行政诉讼法》第 38 条,因行政机关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举证不能的后果由行政机关承担。

本案中,宜兴埠镇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未依法对屋内财产制作清单、进行证据保全,当事人因强制拆除行为导致屋内物品损失无法充分举证;当事人认为,法院生效裁判未采信天津市人民政府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不动产登记资料,仅依据相关《情况说明》认定土地性质,并按集体土地相关标准核算赔偿,未能充分体现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惩戒,也未全面弥补其因违法强制拆除造成的合法损失。

当事人同时主张,案涉地块至今未实施实质性建设项目,其仍享有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完全具备原址恢复房屋原状的条件,法院生效判决以 “纳入旧村改造范围” 为由驳回其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该裁判理由与当事人的合法物权主张存在冲突。

七年维权之路:坚守合法诉求,维护物权保障

从 2018 年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到 2025 年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诉材料,周文秀、张金芬等六位权利人,在长达七年的时间里持续通过法定程序维权。维权期间,有权利人体弱多病,有权利人正常工作生活受到影响,长期往返于法院、行政机关、信访部门之间,但始终未放弃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自身权益。

他们的诉求始终明确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法认可《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物权法律效力,按国有土地上房屋标准给予公平赔偿;

·或依法对房屋恢复原状,归还其合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

·对屋内物品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予以依法赔偿。

这起案件并非普通的征收补偿纠纷,其核心关乎依法行政原则的落实、不动产物权的法律保护,以及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合理期待。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物权的法定凭证,依法保护不动产物权,是维护群众合法财产权益、落实依法行政原则的重要基础。

周文秀一家仍在通过法定申诉程序主张权利。他们始终相信,法律会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国家核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具备法定的物权效力,每一位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都能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免责声明:本文稿由第三方机构应当事人委托撰写,内容均基于当事人提供的事件相关材料、已公开的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及相关行政文书。所有事实性陈述均源自当事人所提供的信息,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相关后续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