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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民间借贷争议:公司债务为何要个人买单?

湖南湘阴县民姜先生反映,其作为原湘亿民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一笔民间借贷纠纷,多年来持续维权。据其陈述,2015 年应

    湖南湘阴县民姜先生反映,其作为原湘亿民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一笔民间借贷纠纷,多年来持续维权。据其陈述,2015 年应湘亿民通公司要求与屈原融通天下公司签订的 100 万元的投资协议书,该款项全部用于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凭证、股东签字、出纳询问笔录及司法审计报告均显示该笔款项列入公司应付账款,属于公司债务。

  姜先生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应由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但一审及再审审判机关以合同相对性为由,判决其个人偿还 87 万余元本息,其提交的多项证据未被采纳。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还出现了涉及案外人财产的争议。姜先生表示,案外人姜某皇的合法房产被审判机关强制执行。该房产早在 2015 年就已完成抵债转让,姜某皇已实际占有、装修入住,并办理了水电户头变更,符合法律规定的排除执行条件。尽管岳阳市中级人民审判机关曾作出裁定,纠正一审审判机关的相关错误,但屈原管理区审判机关在相同事实与证据前提下,再次驳回了执行异议申请。    姜先生表示,始终相信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希望上级司法机关能够重视此案,依法启动监督程序,依法核查事实与证据,核查两级法院未采信关键证据、偏听原告一方的问题,纠正不当裁判与执行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财产权益,让司法公正真正落到实处。

(本文内容由当事人提供,仅为当事人单方陈述,不代表客观事实,不构成对司法机关的评判,具体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及法律责任,均以司法机关生效文书与正式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