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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高速公路救援乱象何时休: 多收180元扣千元保证金

引言:一段18公里的高速救援,车主被收取600元拖车费。事前报警救援电话告知的收费标准仅为300元起步,超10公里每公里

引言:一段18公里的高速救援,车主被收取600元拖车费。事前报警救援电话告知的收费标准仅为300元起步,超10公里每公里15元。事后官方核查认定,应收费用为420元,超收180元。涉事公司被通报批评并扣除1000元服务质量保证金。车主多次拨打12122投诉无人理会,更在事后遭遇假冒市场监管人员的威胁恐吓。一张电子发票、一份巡检办的通报,揭开了高速救援收费乱象的一角。

一、事件经过:车辆故障后遭遇“一口价”拖车

2026年5月11日中午12时许,车主史先生驾驶7座以下小型私家车,在赤洪高速距离戴家场服务区约1公里处突发故障。来之前救援方电话中直接报价600元。随后,史先生拨打高速报警电话12122咨询收费标准,对方告知:拖车起步价300元,超出十公里每公里加15元。然而,湖北交投江汉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定点签约合作单位——洪湖市三华高速道路救援有限公司(下称“三华救援”)派车进场施救后,并未按此标准执行。

据史先生反映,救援人员抵达现场后,未出示任何官方收费标准,也未提前告知计价明细。拖车全程为平地常规拖车,无吊车、无高空作业、无恶劣天气、无长时间等候,实际拖行距离为18公里,从故障点拖至分盐收费站下站。施救完成后,三华救援实际收取费用600元。事后,史先生多次拨打高速公路报警救援电话027-12122进行投诉,但无人理会。

更令人愤慨的是,事后史先生接到一个自称“市场监管局”人员的电话(号码13607222588),声称进行调解。调解无果后,5月26日晚上20时43分,该号码再次来电,对史先生进行威胁恐吓。

二、官方通报:应收420元,实收600元,超收180元

2026年5月12日,湖北交投江汉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五综合巡检办发布编号为ZHXJB-05-2026-032的《通用函件》,对涉事公司违规多收费用作出明确认定。

函件指出:故障车辆为五菱宏光面包车,车型为客1,实际拖行距离18公里。根据费用收取明细表,应收费用为420元,实收600元,超收180元。依据《湖北交投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对洪湖市三华高速道路救援有限公司(函件中写为“湖北安通高速清障救援有限公司”,实际收费主体以发票为准)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服务质量保证金1000元。

三、四大违规事实:不报价、乱收费、强交易、存隐患

结合车主陈述及官方通报,本次救援服务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1. 未明码标价,事前不确认费用:救援人员抵达后未主动出示湖北省高速施救官方收费标准,未经车主确认即实施拖车,完工后直接收费。

2. 突破政府指导价,违规多收:按湖北省高速清障施救政府指导价,小型客车10公里内基准价约280元,超出部分每公里约15元,18公里合规费用约400—420元。实际收取600元,超收比例超过40%。车主从12122获知的起步300元、超10公里每公里15元的标准,计算18公里应收300+8×15=420元,与官方认定一致。

3. 借助定点资质,形成事实强制消费:作为高速运营公司的定点签约救援单位,该企业在路段内具有排他性优势,车主无其他选择。事后不交费用不放行车辆,涉嫌强制交易。

4. 拖车作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拖车人员未按规定拖车,存在非常严重的安全隐患!

四、整改要求:退费、致歉、限期上报

巡检办在函件中明确提出整改要求:

立即退还超收金额180元,并向车主致歉;

5月15日前完成整改,并将整改资料上报巡检办;

要求救援企业重视档案管理、加强施救管理、保障设备投入。

五、车主诉求:退费、赔偿、追责、公开信息

史先生向主管部门提出五项诉求:

退还违规多收的拖车费;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按实付金额三倍进行惩罚性赔偿;

市场监管及交通执法部门对涉事公司价格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责成湖北交投江汉高速运营公司整改监管漏洞,内部追责并书面反馈;

依法公开该路段定点救援服务合同、企业准入资料及历年违规处罚记录。

六、结语:高速救援不是“坐地起价”的法外之地

高速公路救援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与排他性,车主无法“货比三家”。这一特殊性决定了救援服务必须更加透明、收费更加规范。一张600元的账单,经过官方核查后缩水至420元,暴露出的不仅是某一家企业的逐利冲动,更是对政府指导价的漠视和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剥夺。

更令人担忧的是,车主多次拨打12122投诉,却始终无人理会。当价格监督热线形同虚设,消费者的最后一道防线也随之崩塌。而事后竟有人假冒市场监管人员来电威胁恐吓,这种行为已远远超出消费纠纷的范畴,涉嫌违法。通报、扣款、退费——这些事后纠偏固然必要,但更关键的是建立起事前报价、事中监督、事后可追溯的闭环管理机制,同时确保投诉渠道畅通有效,并严厉打击假冒公职人员、威胁恐吓等违法行为。高速运营公司作为签约监管方,不能“一签了之”,而应把日常考核、价格公示、违规退出等制度落到实处。唯有如此,才能让每一次抛锚的司乘人员,在焦虑中至少不用再为“天价拖车”而心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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