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发生在重庆市璧山区法院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因当事人持续多年的信访申诉、程序争议与执行异议,引发关注。该案自2018年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王某文表示,其于2019年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才首次知晓本案存在,自此开启长达七年的跨省上访。
事件源于2015年5月23日签订的一份《建筑物资租赁合同》。据案卷材料显示,出租方晏某平与承租方四川瑞某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某林公司”)代理人签订合同,约定租赁钢管、扣件、顶托等物资用于宕昌县南阳镇供销社项目,租金按日计算。该合同签字人为罗某,无瑞某林公司合法授权,所使用公章已挂失,瑞某林公司未参与、未授权、未受益。2017年9月9日,实际施工人任某进与武都某建材租赁站签订《协议书》,确认其为案涉租赁物资实际使用人,并自愿承担全部租金及相关责任。经营者知晓实际负责人与瑞某林公司无关,两份合同签约主体、合作事项相互独立,无关联关系。

(建筑物资租赁合同,当事人提供)

(协议书,当事人提供)
武都某建材租赁站曾于 2016 年、2017 年两次起诉瑞某林公司,均主动撤诉,且全程未与瑞某林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某文联系。2018年1月,武都某建材租赁站以晏某平、曾某财系其员工、代理签订合同为由,将瑞某林公司与任某进诉至重庆市璧山区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任某进自愿承担责任构成债务加入,判决瑞某林公司、任某进共同支付租金205072.13元、违约金35507元,并返还或赔偿相应租赁物资。因二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判决产生法律效力。

(一审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主要分歧集中在送达程序问题、案件事实认定、执行措施合理性三个方面,法院核查意见与当事人诉求存在不同理解。
(一)送达程序:关于公告送达适用的不同观点
法院核查意见显示,承办法官于2018年1月25日通过法院专递向瑞某林公司工商登记地址邮寄诉讼文书,邮件于1月30日被退回;在认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后,于4月8日依法公告送达,符合法定程序。同时,法院承认公告中将“武都”误写为“成都”属于书记员笔误。
当事人王某文对此并不认可,瑞某林公司已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变更联络员备案为法定代表人,长期有效、可公开查询,且其长期在甘肃兰州工作生活,并非“下落不明”;其认为, 法院未通过电话、工商备案联络方式等有效途径送达,直接采用公告送达,导致其直至2019年被限制高消费时才知晓案件存在,完全丧失应诉、举证、辩论的权利。此外,其认为公告内容关键信息有误,送达效力存在瑕疵。
(二)事实认定:关于责任主体的不同主张
法院判决依据租赁合同、发货单、租金结算表及任某进与租赁站的《协议书》,认定瑞某林公司为合同相对方,应承担付款责任。个体工商户的追认,无经营者本人签字仅盖章是否有效,仍待核实。

(租赁站说明,当事人提供)
王某文一方主张,后续三年所有租金表、发货单无租赁站盖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字,能否直接认定欠款金额。2017年《协议书》已明确任某进为实际责任人,原告方在明知该事实的情况下仍起诉瑞某林公司。其同时提出,武都某建材租赁站曾两次起诉瑞某林公司后撤诉,本次诉讼存在疑点。该两段诉讼周期内,武都某建材租赁站未与瑞某林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任何联系。

(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发货单,当事人提供)
(三)执行措施:关于执行尺度的不同意见
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璧山区法院对瑞某林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某文采取限制高消费、财产冻结、房产查封等措施。
王某文反映,执行过程中部分流程待优化:一是被冻结资金、缴纳保证金合计已超判决标的,房产仍被查封,质疑存在超标处置情况;二是多次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以保障企业经营与正常出行,未获准许;三是冻结范围涉及亲属个人账户,且多项查封、冻结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严重影响当事人工作与正常生活;四是房产查封告知后,对家人生活造成影响,执行措施未充分兼顾当事人基本生活权益。据其统计,七年上访产生的差旅费、律师费、企业经营损失、家庭精神影响等累计超百万元。

(房产被拍卖,当事人提供)
自2019年知晓案件后,王某文通过多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其先后向璧山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再审,向法院及检察院申请监督,相关程序被重庆市中院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检查院以没有再审不受理。同时,其向相关部门反映案件办理中的程序问题,并向甘肃省陇南市公安部门报案,因有重庆市璧山区法院的生效判决不能立案。
璧山区法院于2025年12月就信访事项作出核查,认定案件审理程序合法、送达符合规定、执行行为合规,公告错误为笔误不影响程序效力。王某文对该核查意见未认可,仍希望案件重新审理、优化执行措施,并对相关损失予以合理处理。
截至目前,该案的再审申请、检察监督、执行异议、相关线索报案等程序无法推进,相关事实与责任认定无人问津,重庆市璧山区法院冻结王某文名下所以银行卡,支付宝,微信,限制高消费,强制拍卖其成都市名下房产。
目前,该事件相关法院仍未重审,当事人希望执行恪守比例原则,强制措施适度,及时回应异议;对诉讼疑点与冒用签约线索应依法核查,厘清责任边界。
此案七年未结,法治需程序与实体并重,期待相关部门公正审理,为事件解决给出满意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