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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硬拒绝,何如详细解释,更能令人信服?

青锋市民胡先生针对云南省卫健委不予公开处罚信息一事,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这起看似平常的行政复议,实则意义非凡,

青锋

市民胡先生针对云南省卫健委不予公开处罚信息一事,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这起看似平常的行政复议,实则意义非凡,它为众多地方机构及人员提供了反思与借鉴的视角。

胡先生申请公开的信息,是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因不合理诊疗行为,被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警告并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相关内容。这并非耸人听闻的重大案件,然而,胡先生没想到,自己的申请竟遭到云南省卫健委的拒绝。此次胡先生申请公开的并非仅这一份处罚信息,而是涉及8份行政处罚文书。

面对拒绝,胡先生认为,医疗卫生领域与公众健康息息相关,其中的行政处罚涉及“公共利益”。以过往众多医疗事件为例,如某医院曾因违规使用医疗耗材被处罚,公开该信息后,民众不仅对医院的管理情况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还能在选择就医时更加谨慎。因此,此类信息应及时向全社会公开,保障民众的知情权。

云南省卫健委则回应称,胡先生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该委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因此决定“不予公开”。

从报道披露的情况看,云南省卫健委的答复确实有法规依据。但青锋认为,这样的回应过于简单生硬,仅以法规条文回复,缺乏对申请人的充分沟通与解释。

对此,胡先生反驳道,自己依法申请公开的文书是终局性外部执法结论,并非内部事务信息与过程性信息。他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的立法目的为依据,强调申请人依法享有对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云南省卫健委无合法依据一概不予公开,实质剥夺了申请人的法定知情权,也违背了行政执法公开公正的基本要求。

从媒体报道可知,胡先生已依照相关规定向云南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决定公开之前,青锋不便过多评论。只是认为,云南省卫健委若能在答复时不那么生硬,而是结合具体案例,详细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比如阐述这些行政处罚文书中可能涉及的敏感信息、对医院后续运营的影响等,同时依据法规条文,耐心细致地向胡先生解释,或许能让胡先生更理解和接受,从而减少行政资源的浪费。

通过这一案例,也提醒其他相关机构及人员,在面对百姓咨询或申请时,应注重沟通方式,多一些耐心与解释。如此,不仅能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复议等资源浪费,还能提升民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增强民众的获得感,真正实现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良性互动,促进依法行政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