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条款大家一定要慎重,特别是当你看到下面这些条款的时候。
一、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有风险。这可能无法分割离婚后发现的共同财产
举个例子,如果男方婚内瞒着女方购买一辆车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离婚时双方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女方发现该车辆的存在,如无证据证明该车辆是被男方故意隐瞒,那么很难证明离婚时女方不知道这辆车的存在并没有进行分割,很可能被视为已经完成分割,分割结果是该车辆归男方所有。我们来看看类似情形的法院观点:
本案中,梁某与黎某的《离婚协议书》真实有效,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无效的情形,亦不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执行。《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并无其他财产分配,不论婚前婚后各自的财产都不予追究,由男女双方各自拥有,双方无财产纠纷。前述条款无任何歧义,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故一审不予采信梁某的主张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对梁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可见离婚协议中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视为夫妻概括性地将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如果离婚后一方发现存在离婚时自己不知悉的共同财产,除非能够证明离婚时另一方是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与自己签订的离婚协议,否则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离婚时已经对全部财产作出了概括性分割的意思表示,要求分割新发现的财产的诉求很难被支持。毕竟现实生活中,一方若存在隐匿财产的目的,往往会言行谨慎,另一方很难掌握充足的证据推翻离婚协议中的相关约定。

二、约定“双方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或者约定“无共同财产”都有风险。可能被认定为已经分割完毕,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未分割
1、先来看看被认定为已经分割完毕的情形。我们来看看这种情形的法院观点:
1999年谢某某和时某签订分居协议时,对系争房屋事宜应当知晓。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表述为:“双方共同财产已自行协商分割完毕。”谢某某在知晓系争房屋情况下,未对系争房屋的性质提出异议,更未认为系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要求分割,因此,上海一中院认为在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包括系争房屋的观点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可见签订分居协议时,对系争房屋事宜是否知晓成为法院最终认定房屋归属的关键。在知晓争议财产存在的情况下仍与对方签订“双方共同财产已自行协商分割完毕”的协议,那么就应视为双方对争议财产也已完成了分割。
2、反过来,如果一方隐瞒财产,另一方离婚后才发现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主张分割。这种情形下法院会重点审查是否存在隐瞒行为、另一方是否确实不知情以及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们来看看这种情形的法院观点:
“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应特指的是已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无争议,而非对不知情的财产的无其他争议。被隐瞒的财产不属于当事人自愿放弃财产的范畴,应当依法分割。本案另一财产即车牌号为冀****的江淮牌载货汽车的购买时间为2021年2月25日,此时恰值高*与刘*分居期间,高*购买后并未通知刘*,其在与刘*协商分割财产之时也未提及该项财产,属于向对方隐瞒财产的情形,故刘*于本院调解时做出的“没有其他争议”的意思表示不能适用于该财产之上,以上案涉车辆应当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依法分割。

三、建议大家在离婚协议中列明需要分割的具体财产和处理意见,一是证明双方对财产的分割及处理方式知悉并同意,二是明确分割财产的范围,避免一方在离婚后发现新的共同财产无法分割。如果做不到上面的要求,那就直接使用我下面的这个条款。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共同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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