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人老办法”这个概念的提出是在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文件中提出来的,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文件,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文件,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提出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中办法”的政策。这是从网络上搜索到的“老人老办法”这个概念提出的源头。

现在网络上关于“老人老办法”的解说五花八门。有些人完全曲解了这一概念。比如,前段我发表了一篇题目叫《“老人老办法”政策执行的偏差是对“老人”群体的一种歧视》的文章,在这篇文章里,我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对“老人老办法”做了一个粗略的分析,指出了他与“新人”、十年过渡期“中人”的区别。然而,一个网名叫“踏莎行”的在我文章的评论区里发布了一条评论,他对“老人老办法”进行曲解,认为我的理解是“不正确”的。

他的评论是这么说的“对“老人老办法”政策的理解不正确。国发〔2015〕2号文规定,除离休人员外,包括老人、中人、新人全部转轨到“养老金”,不再有“退休金”,文件规定“老人老办法”政策,是对“老人”的养老金计发标准而言,不包括养老金调整,养老金调整执行文件规定的办法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统筹调整。”
一看就清楚,他的这个解释是非常牵强附会的。他的这个评论存在两大谬误:一是曲解国务院文件的内涵。他说的“国发〔2015〕2号文规定,除离休人员外,包括老人、中人、新人全部并轨到“养老金”,不再有退休金。”这个解释是没有政策依据的。国务院2015年2号文件,根本就没有这个规定,完全是他个人的一种臆想。二是他解释的“老人老办法”政策只是“老人”养老金计发标准而言,不包括养老金调整,这个说法也是没有逻辑依据的。

我们先看看AI解释的“老人老办法”,这个解释是非常清楚的,它首先指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是核心过渡政策。它所涉及的人群是三类人群,即:“老人”(改革前退休,原待遇计发)、“新人”(改革后入职,新制度参保)、“中人”(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10年过渡期内新老办法对比限高保低)。
对“老人老办法”作了明确解释,指出:“老人(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老人老办法”指2014年10月1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已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其养老金按改革前的原待遇标准计发,后续仍按原有方式调整基本养老金,不适用新办法。”
这个解释才是科学合理的。非常清楚,“老办法”是明显区别于“新办法”的。它特别强调了“老办法”“不适用新办法”。就是说,“老办法”包括了退休金的计算和退休后退休金的调整两个方面。按照那个叫“踏莎行”单指退休金的计算,那么,这样的“老办法”就是不伦不类的了。所谓“老办法”,就是指按照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的退休金计算以及以后退休金调整的方法。要使“老办法”与“新办法”能够很好地衔接,改革前退休的“老人”也只能采取“老办法”,因为“新办法”的计发方法与“老办法”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不同的。而且,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在职职工工资的增速增幅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同时,“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的计发基数都是退休时当年的社平工资为计发基数,这样,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增长幅度远远高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工资基数,如果“老人”不能根据在职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进行合理的调整,一方面“老人”的基本生活就难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也与歪曲了“老办法”退休金调整的基本原则,因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退休人员,他们的退休金调整都是按照在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进行调整的,这才叫“老办法”,如果对这个办法进行肢解,那么,这个“老办法”就解释不通了。更重要的是,养老保险制度也就无法进行过渡,因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工资普遍偏低,退休后如果不按照在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进行调整,就必然导致新老办法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断崖式落差,这不仅不符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过渡要求,更不能使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平稳衔接的基本要求。所以,那些把“老人老办法”进行肢解的做法是极端错误的。

同时,还有人将国务院2015年的2号文件进行扭曲。因为,国务院2015年的2号文件,关于“老人”的养老待遇问题有两处表述。有些人将文件中的这两表述进行曲解,扭曲了“老人老办法”的基本内涵。
我们先看看国务院2015年2号文件的两处表述,第一处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里是这样表述的: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另一处关于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这样表述的: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有人拿这一条进行片面理解,典型的如“踏莎行”的解释逻辑,他认为就是这样因此得出结论:“除离休人员外,包括老人、中人、新人全部并轨到“养老金”,不再有“退休金”。”非常明显,他一方面故意将“退休金”和“养老金”的概念进行混淆,另一方面,篡改文件规定。对文件精神的极大扭曲,完全歪曲了文件的基本精神。
本来文件讲得很清楚,要“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这是调整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基本原则,同时接着进一步指出“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这个表述用“逐步”一词非常明确地指出了各类人员养老待遇的调整机制问题。对于“老人”来说,与前面说到的“参加今后待遇调整”并不是矛盾的。而是“逐步”过渡,并不是说取消“老办法”的调整机制。
而且,2015年的3号文件,对2015年2号文件的进行了具体落实,即按照“老办法”在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增加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国务院转发的人力资源部、财政部的2015年3号文件的三个附件规定:“不管是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调整,还是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标准调整,都是从2014年10月1开始实施。”
这就说明2014年前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标准调整是根据在职人员工资标准调整而同步进行的。这也是“老办法”的惯例和体现。再从2014年前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调整来看,也可以看出,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标准调整都是根据在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进行调整的,这就叫“老办法”。
但是,2016年的62文件,把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老人”从“老办法”中“踢”出了一直实施的“老办法”,这是政策上出现的严重偏差。是有悖于“老人老办法”的,有人也就以此为依据,将“老人老办法”进行肢解,这样最后导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十年过渡期退休的“老人”与晚退“中人”的养老金待遇出现了“断崖式落差”,有悖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衔接的基本原则。
从逻辑上来说,“老人老办法”如果只是强调退休时的退休待遇计算方法,不包括退休后的退休待遇调整方法,这在逻辑上也是说不通的。这样的话,也就根本不能确保“老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所以,把“老人老办法”进行肢解是违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的基本原则的。这样就根本不能实现过渡期养老待遇的平稳过渡和衔接,也是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老人”的一种忽略,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综上所述,“老人老办法”实际上不仅是退休时退休金的计算方法,更重要的还是退休后退休待遇必须跟着在职职工工资和物价水平的增长幅度而同步增长,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老人老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