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约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发展的因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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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法院唯一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执法力量,承担审判执行警务保障、协助机关安保和应急处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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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法院唯一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执法力量,承担审判执行警务保障、协助机关安保和应急处突等职责,肩负捍卫司法尊严与权威的重要使命。不同法律体系下,司法警察定义和形态各异,英美法系国家用“sheriff”或“bailiff”称呼类似我国司法警察的职务;大陆法系国家中,司法警察与行政警察区分,主要负责刑事案件侦查。在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隶属法院,依法有权采取强制手段保障审判执行活动安全有序进行。自诞生以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取得长足进步与发展,但当前仍存在不少制约其高质量发展的因素,主要体现在司法警察队伍管理、法制建设以及机制建设等方面。
审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发展现状,法制建设不健全的问题十分明显。现行涉及司法警察职能行使的规范性文件整体法律位阶偏低,全国尚缺乏以司法警察为主体的专门法律,地方层面对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员的身份定位和职责界定也缺乏明确规范。目前效力最高的《履职规定》仅属司法解释,其内容主要停留在对事务性工作的列举,权威性和稳定性难以与法律相比。同时,部分执法规则中存在“原则上”“一般不得”等弹性表述,导致执法标准不够明确,削弱了执法的规范性。加之不同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内容交叉甚至相互冲突的情形,进一步增加了司法警察在实际执法中的理解和适用难度。
机制建设不完善制约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发展。人才招录与职业发展方面,招录存在壁垒,本科学历及专业限制将众多专科类司法警察院校毕业生拒之门外;职业晋升通道受阻,路径受限、空间狭窄,人员流动比例失调,不利于队伍专业化。绩效激励方面,现行奖惩规定缺乏明确性与可操作性,易滋生平均主义,且荣誉激励缺失,工作被动,缺乏职业活力。管理机制上,双重领导体制下上级司法警察部门在人事调配等方面权限不足,难以有效制约下级;领导职务配备和机构设置不统一、不规范,思想政治工作领导职务设置多样,内设机构名称与职能各异,组织架构存在差异,影响队伍整体效能。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及装备建设滞后问题突出。人才建设上,警务保障任务增多,但司法警察人数不足,控编比例文件废止后编制有被挤压风险,公开招录补充通道变窄,且在编不在岗现象严重,部分人员被调至其他部门,导致警力短缺。人员素养方面,队伍中警校学历背景人员比例低,多数缺乏系统性警察理论学习与知识储备,同时老龄化问题加剧,难以满足对抗性执法需求,部分法院还将业务平庸、发展受阻的干警调入,拉低整体素质。装备建设上,虽有规范性文件明确标准,凸显科技装备重要性,但部分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装备更新迟缓,共用、拼凑装备现象存在,信息化装备严重不足。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现高质量发展,关键在于从法制、管理、保障和职能配置等方面系统推进改革。在法制建设上,通过完善《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明确司法警察的职权范围、机构设置及在执行程序中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定依据,提升执法权威性。在管理机制上,强化上级司法警察部门的条线管理,赋予其考核和任免建议权,并提高司法警务工作在法院整体考核中的权重。在职业发展与保障方面,优化招录标准,畅通交流晋升渠道,完善薪酬待遇、培训体系和职业风险保障,增强队伍稳定性。同时,在审慎试点基础上推进执行警务化改革,将执行实施权合理纳入司法警察权,提升执行效率。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是保障审判执行安全、维护司法尊严与权威的重要力量。通过对司法警察队伍发展现状的系统梳理,可以发现其在法制建设、运行机制以及队伍和装备建设等方面仍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围绕上述现实困境,有必要从完善法律规范、健全管理机制、加强队伍保障等方面提出针对性的发展路径,推动司法警察队伍实现高质量发展。展望未来,司法警察队伍应始终坚持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进一步深化执行警务化和权力配置研究,强化上下贯通的垂直领导体系,健全法制保障和职业保障制度,不断提升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为法治建设和现代化国家治理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警务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