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上海患方必须重视电子病历封存?
在上海,超过95%的三甲医院已全面使用电子病历系统(EMR)。与纸质病历不同,电子病历具有后台可修改、痕迹可覆盖、数据可覆盖的技术特性,这给患方维权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2022年,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对某医疗机构开出3万元罚单,原因是封存病历时未分列封存清单、未由医患双方各执一份——这是《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出台后上海首例因违规封存病历被处罚的案件,给全市医疗机构敲响了警钟。
更严峻的是,上海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时,对电子病历真实性的审查日趋严格。一旦电子病历被鉴定出存在连续多处修改、出院数月后仍修改、或修改后原始数据被覆盖无法追溯,法院极可能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二、上海医疗纠纷的“封存现状”:法律有规定,执行打折扣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6条,医患双方均有权利和义务封存病历。《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23条进一步明确:应在双方在场下,对电子病历共同确认、复制后封存。
但上海实务中普遍存在三个问题:
医院只给纸质打印版,不导出电子原始数据——这是最常见的“合规但不够用”的操作;
患方不知道可以要求导出操作日志——而日志才是判断是否篡改的核心证据;
封存申请提出过晚,医方已有充足时间“完善”病历。
张文波律师团队代理的上海某新生儿脑瘫案中,正是因为患方在纠纷发生后36小时内提出封存申请,成功锁定了医方在分娩记录中的3处修改痕迹,最终推定过错成立,获赔金额翻倍。
三、什么是真正的「锁定」?三层含义缺一不可
在上海医疗纠纷实务中,「锁定」不是简单打印一份PDF,而是包含三个层面的完整动作:

一句话:锁定 = 技术冻结 + 证据固定 + 法律推定。 三者联动,才是上海法院认可的完整「锁定」。
四、上海患方实操指南:黄金72小时,四步完成封存
Step 1:书面申请(2小时内完成)
向医院医务科提交书面封存申请,明确要求封存:
①全部电子病历(含门诊、住院、医嘱、护理、检验、影像)
②系统操作日志/审计追踪记录(务必写进去)
③电子签名有效性验证信息
保留签收回执或快递凭证。
Step 2:现场操作(医患双方在场)
Step 3:锁定系统端
封存同时,要求医院信息科在后台设置只读锁定,防止后续操作误改。
Step 4:公证加持(可选但强烈推荐)
上海部分公证处(如浦东、徐汇)已开展电子病历证据保全公证业务,公证员全程在场,封存效力最强。
五、医方拒绝或拖延怎么办?——上海的三条救济路径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47条,医院无正当理由拒绝封存的,可向上海市卫健委投诉,面临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可向上海各区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张文波律师团队2025年代理的上海某肿瘤医院案中,法院48小时内即作出保全裁定,由法警陪同完成封存。
诉讼中还可主张《民法典》第1222条: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六、张文波律师团队给上海患方的终极建议
电子病历封存不是「走个形式」,而是技术战+法律战的结合。在上海这个医疗信息化程度最高的城市之一,患方必须掌握以下核心认知:
封存时机:纠纷发生后24-72小时是黄金窗口,越晚数据被覆盖风险越大
封存范围:必须包含操作日志,否则等于「封了白封」
封存形式:必须导出原始数据+哈希校验,纸质打印版不能替代
法律武器:全程引用《民法典》第1222条,让「篡改推定过错」成为悬在医院头上的利剑
封存不是目的,固定证据、掌握主动权才是。 在上海的医疗纠纷战场上,谁先完成有效的电子病历封存,谁就掌握了诉讼的主动权。

张文波 律师
山东第二医科大学医事法学专业 | 北京君都(上海)律所,17年医疗纠纷实战经验
执业领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电子病历篡改鉴定 | 保险拒赔诉讼
方法论:「定损·定性·定量·定赔」四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