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当事人来问,离婚时宠物猫能分给自己吗?是否可以主张定期探视?这个问题问得很好,你以为现在离婚案件就是分割房产和汽车吗?要知道现在很多喵星人和汪星人的生活待遇早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你看要不哪儿会有这么多的猫奴和狗奴。那离婚时宠物宝宝们何去何从呢?

一、如该宠物系婚前购买,应当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处理。
二、如宠物系婚内以共同财产购买,由于宠物具有活体性的特质,无法就实物进行分割。故只能划分为一方财产,另一方获得折价补偿。
1、如双方就宠物分割能够协商一致的,则按双方的约定,将宠物归一方所有。
2、如双方对宠物的分割有异议的,通常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竞价模式。男女双方以宠物作为标的竞价,价高者获得离婚后宠物的所有权,而另一方则获得相应的价款。
(2)将宠物判给最佳饲养人,另一方则获得相应的折价补偿。这个最佳饲养人如何去认定?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会综合考虑宠物的购买出资、日常照料、生活环境、经济条件等因素来确定。具体来说,比如宠物购买时的支付记录、发票,各方日常喂养、清洁、护理宠物时间的多寡,宠物本身对特定主人的亲密互动程度和依赖性等等。至于经济条件就更好理解了,就是看你作为猫奴、狗奴能给主人们提供什么样的生活条件,比如能否提供新鲜可口的食物、必要的医疗保障等等。另外,部分法院还会参考双方的工作性质和时间安排,若一方工作繁忙,难以有足够时间陪伴和照顾宠物,而另一方工作时间较为灵活,能够给予宠物充分的照料,那后者在宠物归属判定时会更有优势。
三、可以主张定期探视吗?你想多了,现行法律中宠物仅作为财产进行分割,并无相关抚养权和探视权的任何规定。法院无法通过判决来处理宠物抚养权和探视权的问题。若当事人就宠物抚养权或探视权提出诉讼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四、虽然法院无法对此作出判决,但我们可以通过签订离婚协议或者调解协议来解决。毕竟在与宠物们的相处中,很多人已经把其当成自己身边最亲最亲的人。猫猫狗狗们不仅仅是一个财产意义上的物,它们还满足了我们渴望轻松、温暖、安慰、陪伴的情感需求和心灵寄托。从这个层面上说,我认为它们属于民法典当中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在离婚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中可以参考下列条款:
1、夫妻共同财产有雄/雌性××犬一只,取名“××”,养犬登记证号:×××××××××,×岁牙口,×色犬毛。离婚后该犬按照男方×%、女方×%,按份共有。平时由男/女方保管,男/女方每月支付财产保管费×××元。男/女方每周×可使用该犬一次,每次上午×时自男/女方住所取走,下午×时送回。
2、双方一致确认,该犬经双方长期饲养,已经成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动物。在使用或管理期间,如该犬被损坏或丢失的,由使用或管理方承担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