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山西芮城法院最近审结的一起案子,把这个认知彻底推翻了 ——两车从头到尾没有任何剐蹭和碰撞,骑车人却不幸身亡,机动车司机最终被判承担同等责任。
图片由AI生成事发:一次超车,一条人命事情发生在芮城县一条普通道路上。
王某开着车沿路由南向北走,开到事发路段时,前方有一辆电动自行车,骑车人是李某,跟他同向行驶。王某准备超车。
就在这个过程中,李某感觉到后方有车逼近,下意识往右边躲了一下。谁也没想到,这一躲,电动自行车直接失去平衡,连人带车摔在了地上。
李某伤势很重,最终没能抢救过来。
从头到尾,王某的车和李某的电动车没有发生过一次物理接触—— 没有撞痕,没有剐蹭,现场连个碰擦的印记都找不到。
僵局:没定责,没人愿意赔事故之后,交警到现场勘查,但因为缺少直接证据,事故成因没法完全查清,最终只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没有给双方划分责任。
这就麻烦了。
李某的家属把王某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家属的说法很明确:要不是你王某超车方式不当,我家人不会慌慌张张避让,更不会摔倒丢了命,你必须承担主要责任。
王某觉得特别冤:我车都没碰到他,是他自己骑车没稳住摔倒的,凭什么让我赔?
保险公司也站出来抗辩:这是典型的无接触事故,交警都没定责,凭什么让我们赔?
三方各说各的理,案子一时陷入僵局。
法院:定责看的不是 "碰没碰",是这三点承办法官没有被 "无接触" 这三个字困住,而是把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医院出诊记录、死亡医学证明等全部证据调出来,一点点还原事发经过。
最终查清楚了:王某超车的时候,既没有提前打转向灯,也没有鸣笛提醒前车,更没有确认安全距离就贸然超车,对路面风险预判严重不足,这是诱发险情的重要原因。
而李某这边,骑行时观察不够到位,遇到突发情况应急处置不当,车辆操作失稳,自身也有过错。
法官在法庭上明确释法 —— 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从来不以车辆有没有物理接触为前提。关键看三点:
行为人有没有交通违法行为或过错有没有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过错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只要这三点都满足,哪怕两车零接触,该担责照样担责。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和对事故的作用力,法院最终判决:王某与李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判决下来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赔偿也全部履行到位。
法律依据:法条里写得很清楚其实法律早有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交通事故" 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从头到尾没提 "必须碰撞" 这四个字。
第三十八条也规定,车辆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王某超车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过错是实实在在的。
提醒:这些 "无接触" 场景都可能担责这起案子给所有道路参与者都敲了警钟:
机动车司机:超车、变道、转弯、会车,一定要提前打灯、鸣笛示意、留足安全距离,别拿 "没碰到" 当免责金牌;非机动车和行人:路上时刻留意周边车况,遇到后方车辆逼近,别猛打方向慌慌张张避让,尽量减速稳住车身;滥用远光灯、违规停车、强行加塞这些行为,都可能制造无接触事故,真出了事一样跑不掉。万一遇到这类事故,记住第一时间保护现场,留存监控录像、照片和证人信息,及时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通过法律途径厘清责任。
道路上没有 "侥幸" 二字。守规矩,既是对别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