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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隐私被侵犯!女子肠镜检查时遭陌生男子闯入,法院这样判丨医法汇

作者:医法汇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案情简介患者吴女士(34岁)于下午15时至16时期间,在市医院进行电子肠镜检查时,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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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吴女士(34岁)于下午15时至16时期间,在市医院进行电子肠镜检查时,有一男性患者突然闯入检查室,导致其隐私部位被暴露。为此,吴女士与市医院进行交涉,无果。15天后再次交涉无果后报警,派出所接警后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吴女士称其在消化内科做肠镜时有一男性患者进入检查室看到其下身,故与检查医生发生纠纷。其后,医院胃镜室王医生与吴女士进行电话沟通,亦无果。

吴女士遂到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市医院支付精神损害赔偿8000元,赔礼道歉,并对消化内科做出通报批评。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吴女士在医院进行电子肠镜检查的过程中,医院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导致男性患者闯入,造成其隐私部位暴露。医院的行为侵害了吴女士的人格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对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其主张精神损害8000元过高,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2000元。对医院消化内科做出通报批评,没有法律依据。判决市医院赔偿吴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并向吴女士赔礼道歉。

吴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其认为事件发生后多次找市医院协商处理,但是医院在整个过程中消极应对,态度恶劣,原审法院对此事实没有查清,医院违反医疗机构诊疗规范,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患者隐私,应当对消化内科做出通报批评。其在此事件中内心和精神受到严重伤害,且医院不予配合调查。为了取证,其又要向不同对象描述此事,造成多次打击,医院应当承担比普通公民更高赔偿标准。

市医院辩称,医院并不存在态度恶劣和不处理等问题,只是处理结果没有达到患者预期。医院对待投诉的处理态度如何,不是本案中法院必须审查的案件事实。医院对患者进行身体检查是正常的诊疗行为,即便有男性患者意外闯入,医院也只是未尽到注意义务,而不是侵权责任方。通报批评的诉讼请求属于行政处理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医疗隐私保护,是法律赋予每一位患者的权利。目前,我国已构建起多层次的医疗隐私保护法律框架——从基本法律到部门规章,全方位地对医疗隐私进行保护,确保患者在就医过程中的隐私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由此奠定了隐私权保护的基础,为医疗隐私保护提供了根本性的法律依据,将医疗隐私纳入隐私权的保护范畴,使患者的医疗隐私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亦规定,医师、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这些法律从职业义务的角度,强化了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隐私的保密责任,将保护患者隐私作为医护人员职业操守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患者的隐私权,是指在医疗活动中患者拥有保护自身的隐私部位、病史、身体缺陷、特殊经历、遭遇等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侵犯的权利。身体隐私是医疗隐私中最直观的部分,主要指患者不愿暴露的私密部位。以肠镜检查为例,在检查过程中,患者需要暴露肛门及周边区域,这些部位均属于个人隐私范畴。

在肠镜、妇科等涉及身体暴露的特殊检查过程中,患者往往处于被动状态,身体隐私极易暴露,因此医疗机构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如果检查室未实时封闭,无关人员随意进出,或者没有采取必要的遮挡措施,都可能构成对患者身体隐私的直接侵害。从审判实践来看,在确定医疗隐私侵权责任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二是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对患者造成的实际影响;三是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四是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法院即认为医院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导致男性患者闯入,造成吴女士隐私部位暴露,因此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院消极应对虽然不是侵权责任构成的直接要件,但可以作为衡量医院服务质量的一个重要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医疗机构要建立患者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回应患者急难愁盼问题,做到“投诉有接待、处理有程序、结果有反馈、责任有落实、问题有改进、服务有提升”。这一机制的核心在于推行“接诉即办”模式,提高医疗机构投诉处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全方位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如果医院能够建立完善的隐私保护制度,如检查室进出管理制度、患者隐私保护操作规程等,并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隐私保护意识,或许可以避免男性患者闯入检查室的事件发生。事件发生后,如果医院能够有效执行“接诉即办”机制,及时响应并妥善处理吴女士的投诉,也可能防止纠纷的进一步升级。这些经验教训值得所有医疗机构汲取。

医疗隐私保护不仅关乎患者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医疗机构的信誉和可持续发展。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患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医疗机构应当将患者隐私保护融入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通过制度建设、人员培训、设施改善和投诉管理等多方面的努力,构建全面的患者隐私保护体系,才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