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薛永利介绍,上世纪 90 年代,他依法取得了大方县瓢井镇瓢井村平街五组大纳公路旁 “鹅颈项” 地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1997 年,因外出务工,他将该地块委托胞姐薛永秀代为管理。
2000 年起,同村村民吴德香、喻德俊、喻德平开始在该地块开展耕种活动,后续多次与代管的薛永秀产生分歧;2012 年 5 月,吴德香等人雇请挖掘机在该地块内挖基建房,薛永利前往阻止时双方发生冲突,争议彻底激化。

针对此事,当地基层组织曾介入核实:瓢井村村委会工作人员对参与过当年土地分配的李忠英、陈伍珍、申祥琴等知情人进行询问,相关笔录显示,该地块初始分配时,因薛永利家是 “最后一户”,结合人口、土地质量等因素,经集体同意后该地块权益归薛永利所有;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也明确,该地块原始分配边界与薛永利的诉求一致。此外,瓢井镇政府曾多次组织调解,2014 年 6 月提出 “由吴德香补偿薛永利 12800 元” 的方案,吴德香方同意后,薛永利因对方案内容存异议未接受,调解无果。

2014 年 9 月,薛永利以 “排除妨害” 为由,将吴德香、喻德俊、喻德平诉至大方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 黔方民初字第 1152 号),提交了土地承包合同、村委会调查笔录、知情人证言等材料,主张维护承包地权益。但法院以 “举证不足以证明诉求” 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薛永利不服判决,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2015 黔毕中民终字第 1265 号),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审判决,理由为 “现有证据无法明确承包地被侵占的具体范围”。
二、当事人诉求:盼结合原始事实厘清权属薛永利表示,自己持有当年土地分配的知情人陈述、村委会核实记录、土地承包合同等完整佐证,足以证明该地块的原始权益归属,“当年参与分地的人大多还在,原始分配事实是清晰的”。他希望相关方面能结合土地分配的原始情况与现有材料,重新核查此事,明确承包地的权益边界,维护农村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权益是农户的基本生活保障,此类争议的合理化解,既关系到村民切身利益,也关乎基层权益保障的公平落地。目前,薛永利仍在通过合法途径推动争议的妥善解决,此事的后续进展,也将持续影响基层土地权益纠纷的处理导向。(免责声明:本稿件内容基于当事人提供材料整理发布,仅反映相关情况,不代表平台及媒体观点,如有不实信息可提供材料联系平台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