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三河市人民法院就杜金河被控诈骗高某丹130万元一案作出判决,认定杜金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融资事实,构成诈骗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同时责令其退赔高某丹130万元违法所得。然而,该案判决背后,却有截然不同的钱款往来说法,相关事实真相的争议亟待厘清。
判决认定:虚构融资事实,骗取百万元钱款三河市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文书显示,该案核心围绕北京中金天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计划收购北京田禾国杰文化投资有限公司45%股权、打造国杰老年健康城项目展开。该公司副总经理高某丹负责为项目融资6亿元,在此过程中,杜金河自称能够帮助完成融资事宜,高某丹遂先后向其支付共计130万元,作为融资运作费用。
法院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高某丹的陈述、多名证人证言、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杜金河收取钱款后并未实际完成融资相关有效工作,项目最终也未能成功收购股权。杜金河虽辩称所收钱款为徐某利的酬谢款,与融资无关,其辩护人亦作无罪辩护,但法院认为公诉机关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最终认定杜金河构成诈骗罪,作出上述判决。
另一说法:钱款实为协调事务的酬谢款项与法院判决认定的诈骗事实不同,有相关方给出了这130万元转账的另一番事实脉络,称该款项并非融资运作费用,而是分两次支付的事务协调酬谢款,涉及张家口房地产项目和保外就医协调两件事,钱款往来牵扯徐某利、高某丹、邹某等多名相关人员。
据介绍,徐某利为北京延庆人,系房地产承包工头,其在张家口市高新区开发项目期间,因挪用老百姓办理房产证的4000万元款项,被群众投诉至张家口市政府,市政府为此成立专案组调查。为协调此事避免相关人员被追责,徐某利通过高某丹、邹某等人辗转联系到相关协调人,双方约定支付60万元活动费用,对方先收到10万元,剩余50万元未结清。2014年元旦前后,该事项经协调得到妥善解决,协调人随后向相关人员索要剩余50万元酬谢款,却遭遇各方层层推诿。
直至2014年4月初,协调人找到徐某利和高某丹,徐某利称钱款已交给高某丹,高某丹又表示转给了邹某,同年5月找到邹某后,邹某称钱款给了顾某华,一周后顾某华将钱转回高某丹处,此后高某丹分多次向协调人转账,累计支付50万元,结清了此次协调的剩余酬谢款。
而除了上述50万元,2014年5月底,徐某利再次找到该协调人,希望帮忙协调其同村李某华的保外就医事宜,双方约定支付100万元酬谢款,并告知协调人可向高某丹索要该笔费用。协调人联系高某丹后,高某丹向其转账80万元。上述两笔款项相加,共计130万元,正是法院判决中认定的杜金河诈骗高某丹的钱款数额。
真相待解:案件背后的事实亟待全面核查一边是法院经庭审质证后作出的诈骗犯罪认定,相关证据被采信并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另一边是截然不同的钱款性质说法,称130万元实为两次事务协调的酬谢款,并有清晰的钱款往来和事务处理脉络,两方说法形成了鲜明的矛盾。
在这起看似简单的诈骗案件背后,究竟是杜金河虚构事实骗取融资费用,还是相关钱款确为事务协调酬谢款,案件涉及的各方人员在钱款往来中分别扮演了何种角色,相关事实细节是否存在遗漏或误判,都成为了亟待厘清的问题。
目前,该起案件的判决已生效,但背后的事实争议仍未平息。一桩刑事判决的作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核心原则,而相关争议的存在,也让这起案件的事实真相更值得被全面、细致地核查,唯有还原全部事实脉络,才能让司法判决真正经得起时间和事实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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