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省高院已生效的判决,却在基层法院一审中被实质性推翻——这不是法律剧情,而是会东县宝利创投有限公司(下称“宝利公司”)正在经历的真实困境。该公司在一起涉及数千万元的工程代垫款追偿案中,陷入“省高院说不能找施工方,基层法院说不能找县政府”的司法悖论,垫付资金面临“追偿无门”的绝境。案件现已进入二审,司法统一原则如何践行、法治化营商环境如何保障,成为各界聚焦的核心议题。
一、省高院生效判决:合同已解除,代垫款应由县政府与施工方结算
这起纠纷源于2012年会东县老体育场片区安置房BT项目。宝利公司作为投资建设方,与施工方三和公司因工程款支付纠纷解除合同。此后,工程在2016年复工,宝利公司被要求垫付工程加固费、过渡费共计数千万元。


(民事起诉状,由宝利公司提供)
该案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明确三个核心事实:宝利公司与三和公司的工程施工合同已依法解除;2016年复工事宜不属原合同延续,而是会东县政府与三和公司形成的事实合同关系;宝利公司垫付的加固费、过渡费不应由其承担,而应由县政府与三和公司直接结算。省高院的判决本已厘清权责边界:宝利公司作为垫付方,有权向实际受益方——县政府追偿。


(民事起诉状,由宝利公司提供)
二、基层法院一审“反转”:认定属行政行为,驳回追偿诉求
令人意外的是,当宝利公司依据省高院判决向会理市法院提起对县政府的追偿诉讼时,一审判决却出现根本性反转。
会理市法院将确定复工事宜的《会议纪要》定性为“政府行政行为”,认定宝利公司仍为责任主体,全额驳回其向县政府的追偿请求。
这一判决导致:省高院判决中“县政府与三和公司结算”的结论被架空;宝利公司垫付资金陷入“双向堵死”:既不能向三和公司追偿(省高院已驳回),也不能向县政府追偿(一审驳回)。
“省高院说我们不能找三和公司,基层法院说我们不能找政府——我们实打实垫付的钱,到底该向谁要?”宝利公司负责人手持银行转账凭证无奈表示。


(一审判决书,由宝利公司提供)
三、投诉被驳回引质疑,法律界指“理由难成立”
为维护自身权益,宝利公司两次向审理法院投诉,指出一审判决与省高院生效判决相悖,请求纠正。但两次投诉均被驳回,理由分别为“无冲突”和“一审判决未生效”。
法律界对此提出强烈质疑:
“无冲突”之说难以成立:省高院已认定复工属“县政府与三和公司的事实合同”,一审却认定属“行政行为且宝利公司仍为责任主体”,两者在核心法律关系认定上直接对立;“未生效”不能成为驳回投诉的理由:投诉针对的是一审判决与生效判决的冲突问题,属于程序性与实体性监督范畴,与一审判决是否生效无关。有律师指出:“下级法院应当遵循上级法院生效判决的基本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逻辑,这是司法统一的基本要求。”
四、二审成焦点:司法统一与营商环境迎来“压力测试”
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阶段。由于涉及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司法裁判的统一性以及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二审结果备受关注。
(一)司法统一原则面临考验
我国《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若基层法院可以无视省高院生效判决的核心认定,司法体系的严肃性与一致性将受到冲击。
(二)民营经济保护应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精神
正在立法进程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强调平等保护、依法维权。此案中,宝利公司作为民营企业,垫付资金有明确凭证,却因司法裁判冲突陷入困境,直接反映了民营企业维权过程中的“制度性梗阻”。
(三)营商环境法治化亟待深化
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核心理念之一是可预期的司法裁判。企业依据生效判决采取行动,却在下级法院得到相反结果,这将严重影响市场主体的法律信心与投资安全感。
五、业界呼吁:上级法院应监督纠正,推动司法统一与民营经济保护并轨
法律学者与企业界人士普遍认为,本案二审不仅是一起普通民事纠纷的审理,更是对司法体系自律能力与营商环境法治成色的一次检验。
他们呼吁:
上级法院应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对一审与生效判决冲突之处进行审查纠正;强化“同案同判”机制,通过案例指导、审判标准化等方式防止类似裁判冲突;在民营经济保护立法背景下,司法机关应主动审视裁判对企业权益的影响,避免因程序或认定冲突导致企业合法权益“悬空”。司法统一不是口号,而是营商环境的“氧气”宝利公司的困境,暴露了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生效判决执行难”问题。一份高级法院的生效判决,如果在下级法院审理中被实质性架空,不仅损害当事人权益,更将侵蚀司法公信力与营商环境法治根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