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民权县一起因路人摔倒引发的纠纷案件引发关注。案件起因于一名女子骑电动车在店门口路上摔倒,好心店主协助送医后反被指控泼水导致事故,双方对责任认定存在严重分歧。
事故经过:好心帮忙反遭指控
2025年2月13日上午9时许,民权县龙塘镇浑西村一名女子李某寒骑电动车在店门口路上摔倒,被电动车压住身体。附近几名村民上前搀扶未能成功,相邻化妆品店经营者吴某见状主动帮忙,并与摔倒者家属一同乘坐120救护车前往医院。期间,李某寒家属询问店门口摄像头记录,吴某告知摄像头已损坏多时。2月14日下午,李某寒家属致电吴某,指控其往路面泼水导致滑倒,并多人冲进店内进行威胁。
2025年4月,李某寒将吴某及其经营的化妆品店诉至民权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李某寒方称,吴某长期往店外泼水,水流至公共路面导致结冰湿滑,致其摔倒受伤。吴某方辩称,从未向店外泼水,其行为属于善意施救,且原告未能证明摔倒与被告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各承担50%责任
民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明知店外路面坡度较大、冬季易结冰,仍多次泼洒废水,未尽到对公共道路安全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同时,李某寒作为成年人,对路况应具备基本判断力,其自身也存在过错。法院酌定双方各承担50%责任,判决吴某赔偿李某寒经济损失15944.87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证据认定与责任划分
家属对判决提出多项异议。其一,吴某的救助行为系善意施救,不应被视为责任默认;其二,质疑对方证据真实性,指出李某寒在询问笔录与庭审中对路面状况表述不一致(先称“结冰”后称“有水”),且证人证言显示路面无水无冰,但一审法官未采纳;其三,认为律师未充分质证对方证据,导致关键录音、视频未提交。
一审后,吴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其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提交了电话录音、店内监控等新证据,要求证明对方指控不实及证据造假。高院经审查驳回了再审申请,维持原判决效力。家属表示,判决结果对其家庭造成经济与心理压力,并认为司法程序未充分考量其提交的证据。
事件后续待关注
尽管案件已终审,但吴某仍坚持认为自身善意施救行为未获充分考量,其家属表示将继续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司法途径进一步主张权利,希望能厘清事实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事件后续进展有待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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