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江苏如皋一位陈女士在公共停车位正常停车,只因请对面海信空调店的老板娘帮忙打电话给司机挪一下堵路的车,不仅遭到辱骂,更被一名中年壮男拖进店内卡脖、撞门、按倒、暴打,短短几分钟,她失去了还手的能力,也险些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任。两个多月后,凶手至今未受处理。负责处理该案的警官的说法是——“你这个事情肯定不好说人家是寻衅滋事。”

图片来源:现场拍摄
2026年3月2日,如皋市如城镇绿润名都小区外,阳光正好。陈女士的车安静地停在海信空调店和约克中央空调店门外的公共停车位上,等待主人办完事归来。下午4时许,陈女士从公司下楼准备驾车外出办事,却发现一辆依维柯面包车正正堵住她的出路。于是她走进旁边的海信空调店,向老板娘甘某求助,请她帮忙打个电话让驾驶员挪车。
一场因“一个电话”而起的冲突,就此拉开序幕。
据陈女士事后陈述,甘某非但没有帮忙,反而甩出一句极不入耳的骂语——“死啊滚!”
双方互怼了几句后,陈女士尝试自行将车驶出,实在无路可走,便再次进店请甘某帮忙打电话。这次,甘某的反应更激烈,争吵一番后——直接用手机呼叫“来人”。陈女士见势不妙,当即转身拉门出去,然而,门口冲来一名40多岁的壮男上前直接卡住陈女士的脖子猛推撞向门框,随后又把陈女士拉入店内,关上门,甘某冲上前,两人合力将陈女士按倒在地,对她一顿胖揍。陈女士拼命呼喊救命,惊动了公司的梅先生。
就在陈女士的声嘶力竭呼叫“救命”声中,时间一分一秒地流逝,惊动了路人,这一切似乎都无法制止这场突如其来的暴力,直到梅先生赶到现场,甘某还压在陈女士身上,不肯那名壮男将陈女士从地上拉起来,如果不是店内另一名员工拉架,甘某和那名壮男根本不会放手。梅先生立即拨打110报警,却遭到那个男人的制止和推搡。整个过程中,陈女士与梅先生自始至终未曾还手。
事后,那个男人的身份浮出水面——马宏建。
更令人震惊的是,这并非马宏建第一次在绿润名都小区“动手”。据小区居民反映,从海信空调店装修开始,就有一名女物管员被马宏建和甘某打伤,民警到场后马宏建还拿石头要砸女物管员,被民警当场制止;此后,为停车纠纷的事,已经有三四次“骂人、打人”的警情接踵而至,而事件的发生地点、参与人、核心人物——全都是马宏建。

图片来源:陈女士提供
被殴打的陈女士被紧急送往如皋市中医院。3月7日,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上赫然写着:中医诊断为“头部内伤病(瘀阻清窍证)”;西医诊断为:“1.脑震荡;2.颈部挫伤;3.胸壁挫伤(左侧第五肋皮质扭曲?)”——而这三个看似冷冰冰的医学名词,背后是陈女士所承受的巨大痛苦。但伤害并未就此止步。出院后,陈女士的右侧听力明显下降且耳鸣不断,3月9日再次前往医院复查,诊断为“耳损伤”。
“如果是一根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就够得上拘留。”这是办案民警——如皋市公安局迎春派出所陈林枫警官的原话,说这话时,已是2026年5月21日——距离案发已过去整整两个多月。

图片来源:梅先生提供
在这两个多月里,陈女士始终在等待一个说法。但如皋市公安局迎春派出所所作所为却令人困惑。3月3日,警方出具了《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以“马宏建等人殴打他人案”立案。然而,立案之后,再无下文。
5月21日下午,陈女士手拿一份措辞严谨的申请书,走进了迎春派出所。申请书上,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恳请对马宏建等人处以顶格行政处罚——行政拘留15日。
然而,陈警官首先是对陈女士一顿责问:“打你20几个电话,为什么不接?”陈女士回他道:“为什么非要我来才处理?”接下来陈警官的一席话,让陈女士彻底陷入了困惑。在接待陈女士时,这位陈姓民警一开场便定下了基调:“我跟你坦诚布公的说,你这个事情肯定不好说人家是寻衅滋事。”他随后解释:“我根据我们调的监控、根据证人证言,根据现场情况,我来该咋样处理咋样处理”;“如果你是一根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就够得上拘留”;“不构成轻微伤,如果没有其他从重情节的话,只好罚款”;“如果说单纯的是一个殴打,然后也没有什么恶劣的情形,然后不成构成轻微伤,这种情况我来只好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陈女士遭到对方联手殴打,多人参与,一人被摔、卡脖、撞门、按倒——这难道不属于“结伙殴打”吗?
更何况,《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明确载明:“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即构成轻微伤。陈女士医院的出院诊断白纸黑字写着“脑震荡”“颈部挫伤”“胸壁挫伤”,并出现明显的“右侧听力下降”症状——听力减退同样位列轻微伤鉴定标准之列。即便不构成刑事追诉标准的“轻伤”,至少在治安管理处罚层面,其伤情绝非“没有其他从重情节”可以一笔带过。
那么,这到底是一起民间纠纷,还是一起发生在公共场所的暴力事件?事件起因是陈女士找甘某帮忙拨打电话挪车。陈女士和甘某发生口角,双方互有过错。但甘某的一个电话召来了马宏建,马宏建不分青红皂白对陈女士施以暴力。这与马宏建本人有无直接纠纷?当然没有。马宏建为何会出现在店里、又为何有如此激烈的暴力行为?一种说法是甘某打电话召来的,一种说法是听到吵闹声他跑来的——无论哪种事实成立,真正需要追问的是:即便甘某与陈女士之间有口角,马宏建又有何权利对一个与自己毫无纠纷的女性实施暴力?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寻衅滋事行为包括“追逐、拦截他人”“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司法实践中对寻衅滋事的认定通常要求行为达到“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而公共场所殴打他人,本身就破坏了公共秩序。本案中,事发地点是商铺门外的公共停车位区域,周边有小区居民、过往行人出入,绝非“封闭的私人空间”。马宏建将陈女士从店门外强行拖入店内关门实施殴打,这种行为的性质,恐怕已经不是简单的“打架斗殴”可以搪塞。
更为吊诡的是陈警官的另一番话。当陈女士质疑“甘某的一个电话就召来暴力”时,陈警官却称:“是她(甘某)老公听见店里吵架的声音,跑回去的,不是她(甘某)打电话的。”甘某是马宏建的妻子吗?据知情人士透露,甘某与马宏建并非夫妻,只是关系密切。那么,陈警官为何会认定甘某是马宏建的妻子?这种身份认定的偏差,是否会导致整个案件定性——乃至取证方向出现根本性错误?
更令人忧虑的是,这并非马宏建第一次因暴力行为“上了警方的记录”。小区居民反映:从该店装修开始至今,已有多起因停车纠纷引发的骂人、打人事件报警,涉事人均指向同一人——马宏建。其中包括一名女物管员被其打伤。如果这一情况属实,那么马宏建的行为显然已具有长期性、惯常性,甚至带有一种“逢事必打”的暴力倾向。对于多次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应予从重处罚。

2025年3月28甘某殴打物业管理人员现场照片 图片来源:知情人提供
结伙殴打+公共场所+多次暴力前科+伤情明显——在这种情况下,还需要“一根肋骨骨折”才能换一次拘留吗?如果这样的暴力行为都无法认定为寻衅滋事,那么,还有什么样的情形才叫寻衅滋事?
陈女士在申请书中的最后一段,恳请公安机关对马宏建等人“顶格行政处罚,即行政拘留15日”。这句恳切而克制的话语背后,是一个普通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也是一个受害者对正义的期待。但是,当办案民警在案件尚未结案前,就提前“坦诚布公”地排除了“寻衅滋事”的可能性,并且在“甘某是否为马宏建妻子”这一基础事实认定上出现如此明显的偏差,公众还能对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保持乐观吗?
本栏目将持续关注此案的最终结果。
审核:徐向阳
发稿:魏明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