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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拒赔律师何帆:深度解“主动脉手术”怎被拒赔怎么办

一、案情简介2021年5月,张先生因突发胸痛被紧急送往医院。经CT血管造影检查,确诊为“主动脉夹层(StanfordB型

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张先生因突发胸痛被紧急送往医院。经CT血管造影检查,确诊为“主动脉夹层(StanfordB型)”,这是一种危及生命的重大心血管疾病。医生讲得赶紧去做介入治疗,别等到破裂了导致猝死这么严重的后果。

考虑到传统开胸手术创伤大、风险高医疗团队决定为其实施“腹主动脉覆膜支架腔内隔绝术”——一种微创的血管内介入手术。术后三个月,张先生身体逐渐地恢复了,于是便向其投保的某大型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他所购置的是终身型的重疾险,保额为30万元,合同当中明确地包含着“主动脉手术”这一保障项目。

不过一个多月之后,保险公司出具了《理赔拒付通知书》,理由是:“未施行开胸或者开腹手术,不符合条款所约定的‘主动脉手术’之定义。”张先生不解:我明明得了主动脉夹层,接受了正规治疗,为什么就不能赔?这种情况不算少见,近些年随着医学技术不断进步,越来越多患主动脉疾病的患者更愿意选择微创介入手术,而不是传统的开胸手术。

不过很多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之时,依然刻板地按照“必须施行,开胸或开腹手术”这样的格式条款,径直将接受微创治疗的患者,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

要是遇到这种拒赔的情况,我们到底该如何应对呢?作为一名长期专门从事保险纠纷实务的法律工作者,我打算结合实际案例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二、保险合同如何定义“主动脉手术”

在多数重大疾病保险合同里,“主动脉手术”的定义几乎都是相同的:“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

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其分支血管。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一眼看去,这个条款的语言很清楚,边界也很明确。

不过从法律和医学这两个方面来仔细看的话,它的合理性是有疑问的。这个条款主要就是针对治疗方式进行了限制,并不是在给疾病本身下定义呢。重大疾病保险的关键在于,“病”是否已经,达到了较为严重的程度,而非“怎样去展开医治”。

拿主动脉夹层来说吧,不管是用开胸置换这种方式,还是进行腔内支架植入,疾病本身的性质、存在的危险以及治疗要达到的目的都是完全一样的,那就是避免主动脉破裂导致死亡。

若仅因治疗路径不同就排除赔付,显然违背了投保人购买重疾险的根本目的。其次此类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且具有免责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对于那些,能够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的条款,有责任进行提示,并且要把说明讲得明明白白。在实际当中,很多保险公司在销售的时候,没有针对“必须开胸”这个重要的限制向客户进行着重解释,而是把它藏在了很长的附录释义里面,这样很容易让消费者对保障范围做出错误的判断。

更进一步地,《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当保险合同通过限定治疗方式来排除被保险人获得理赔的权利时,其实质正是排除了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理应归于无效。我在法院当员额法官那会儿,审过好多起像这样的案子。其中一起案件给我留下深刻印象:一位患者因主动脉夹层接受腔内修复术,保险公司以其“未开胸”为由拒赔。

庭审期间,我把心血管外科专家请来当作证人出庭作证,表明这种微创手术已经在临床指南里被定为首选方案了,它的安全性以及疗效都比传统手术要好。最终合议庭认定:保险条款不能凌驾于现代医学实践之上,否则将构成对被保险人权利的不合理限制。该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三、如何判断自己是否满足“主动脉手术”的理赔条件

要是你或者你的家人已经做了主动脉方面的手术,并且申请理赔却被拒绝了,那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自己去评估一下:疾病诊断是否明确?有没有权威的医疗机构开出来的影像学报告(像CTA、MRA这类的),上面明确地诊断出是主动脉夹层、主动脉瘤或者其他的主动脉结构性病变呢?

这些就是用来判断疾病严重程度的最基本的证据。手术是否针对主动脉本身?有些手术呢,它虽然跟主动脉那个区域有关系,可实际上真正要处理的是心脏瓣膜或者冠状动脉。比如在另外一个案例里,有个患者因为左心室出现了假性室壁瘤而要进行手术,在手术过程中需要把升主动脉切开当作进入的路径,可主要的病灶却在左心室流出道那里。

保险公司据此抗辩称“非治疗主动脉疾病”。这个时候重要的是:做手术主要是为了处理主动脉血管本身呢,还是要修复它。若仅为操作通路,则难以主张理赔。

治疗方式是否属于“动脉内介入”。要是你接受的是那种“覆膜支架植入”“腔内隔绝术”之类不用开胸开腹的微创手术,那很有可能会引发保险公司以“不符合条款”为理由拒绝赔付。不过呢这可并不代表就没办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啦。就像前面说过的那样,这类条款的效力本身有着很大的毛病。

是否有既往病史未告知?保险公司,经常拿投保人“未如实予以告知”当作借口,用以解除合同。不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保险公司提问得具体明确,不能光拿些概括性条款就判定投保人有隐瞒情况要是销售人员没有一项一项地去问,或者投保单本身设计得不清楚、内容很模糊,那这个抗辩理由就很难被认可了。

要知道我在给某家保险公司当法律顾问的时候,有参与过修订好多份健康险产品的条款呢。正因为这样,我对保险公司在核赔时的内部逻辑和策略那可是了解得透透的。

这种两边的经验让我可以很准确地预料到对方可能会拿出什么来抗辩,并且还能提前把有力的反击体系给搭建起来——这可不是一般的律师能有的优势。

另外我从985高校的法学专业毕业,对民商法和保险法理论进行了系统学习。经过这样的学习,在分析复杂条款的时候,我既能够把握住立法的本来意图,又能够结合司法实践做出具有前瞻性的判断。比如对于“开胸是否必要”这一问题,我不止停留在法条解读,还会引入《中国心血管病防治指南》《血管外科临床路径》等行业标准,论证微创手术的主流地位,从而增强论证的专业深度。

四、保险公司常见的拒赔理由及专业反驳观点

拒赔理由一:“未实施开胸或开腹手术,不符合合同约定”

这是最为普通且极具误导性的缘由。从表面来瞧,确实属于“按照约定拒绝赔付”。可要是深入去剖析呢,就能察觉到其中存在的破绽。

反驳观点: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当合同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本案中,“主动脉手术”可理解为“治疗主动脉疾病的手术”,也可狭义理解为“必须开胸的手术”。两者并存即构成歧义,依法应采信前者。更要紧的是,这个条款实际上把被保险人选择先进医疗手段的权利给排除掉了。

你想想看:要是病人为了能拿到理赔金,就放弃微创手术,而去选择那种创伤更大的开胸手术,那不是很荒唐吗?这不但违背了医学伦理,也不符合大家平常的认知。法院在好多判例里都已经明确了:保险公司不能通过限定治疗方式的办法来躲避赔付的责任。

拒赔理由二:“您所患疾病并非主动脉疾病,而是心脏或其他部位问题”

这种抗辩,在病灶挨着主动脉根部的时候,比较常见;像主动脉窦瘤这种情形,以及左心室流出道破口那样的状况。

反驳观点:关键就是解剖位置跟病理机制。主动脉窦处在升主动脉开始的那段地方,它是主动脉的组成部分。要是破口在左右冠瓣交界的下面,还影响到了主动脉壁的结构,就算形成了假性室壁瘤,那根本原因还是因为主动脉局部比较薄弱才导致的。

手术记录里有“切开升主动脉”“缝合主动脉切口”这样的表述,就能够表明手术对主动脉组织产生了直接作用。就算主诊断的名字有点不一样,也不能够否认它满足“修补生病的主动脉血管”这个关键条件。

我在办这种案子的时候呢,一般都会把完整的病历资料给调出来,尤其是像手术记录啦、麻醉记录啦、超声心动图报告这类最原始的材料,从这些里面挑出能够表明“主动脉参与”的重要语句,并且再用医学文献来加以支持,这样就能构建起很严密的证据链。

拒赔理由三:“您投保前患有高血压动脉硬化,未如实告知”

这是保险公司惯用的“釜底抽薪”式抗辩。

反驳观点:高血压它本身不在“主动脉疾病”这个范畴里,也不是一定会引发主动脉夹层的。要是在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没有特意去问“有没有主动脉扩张或者动脉瘤的病史”,只是因为“有高血压”就拒绝赔付,那这中间是缺少因果联系的。即便存在未告知情形,也须考察是否影响承保决定。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只有“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事项才构成可解除事由。而高血压在我国成年人群中极为普遍,保险公司对此已有精算模型考量,不能动辄以此拒赔。

拒赔理由四:“该手术属于轻症范畴,已按轻症赔付”

有些公司将“主动脉内介入手术”定为轻症,所给予的赔付比例仅为20%至30%的基本保额。

反驳观点:这种设计有在偷偷地把重疾的保障范围给缩小了。要是主动脉夹层突然发作了,不管用哪种手术方式,那都属于会威胁到生命的紧急重症,这是符合社会上一般人对“重大疾病”的那种普遍认识的。要是保险公司在做宣传的时候没清楚地说“只有开胸手术才算是重大疾病”,可到了理赔的时候却突然拿这个标准来用,这就属于很明显的不公平对待啦。在司法实践里呢,很多地方的法院都已经判定保险公司得把差额给补上。

结语

主动脉夹层就像是“人体内的定时炸弹”一样死亡率特别高。患者在快要死或者已经死到临头的时候,会本能地去选择最安全又最有效的治疗方式,这也体现了医学的进步。可是呢等他们好不容易熬过了手术的难关,却在理赔那个环节碰到了冷冰冰的“条款壁垒”,这种第二次受到的伤害让人觉得很可怜。咱们得清楚明白这点:保险可不是那种玩文字的玩意儿,它其实是一种大家一起分担风险的社会约定。

要是有一份能保好几十年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却想用二十年前的手术标准来限制现在的医疗行为,那它早就跟当初设立它的本意背道而驰啦。身为法律人,我一直坚信:规则得服务于人,不能变成压迫人的东西。在我从法官转变成律师这个职业转变过程中,我一直坚守着一个信念——法律的价值不但在于判定对错,还在于促使制度往好的方向发展。

每次成功维护权益,不只是给客户争取到该有的赔偿,也是对行业不合理常规的一次改正。我经常提醒客户,千万不要因为一次被拒赔就决定放弃维护自己的权益。很多人在刚收到拒赔通知的时候,会感觉没有办法应对,觉得“保险公司说什么就是什么”。但事实上,近些年在全国各地的法院审理这类纠纷的过程中,越来越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只要拥有足够的证据,逻辑也很严密,打赢官司并不是一件很难做到的事情。要是你正遭遇相似的难题呢,就得记住:可不是你独自在拼搏呀。专门的法律支援不但能帮你把条款的真实含义弄清楚,还能给你去争取该有的敬重和公正。最后愿每一份保单都能兑现承诺,愿每一次救治都不被辜负,愿我们在面对疾病与制度双重考验时,依然能感受到法治的温度与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