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探讨一下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也就是说业委会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去法院“打官司”?
这里有个前提:业委会必须是通过合法程序选举产生的,并且在街道办或乡镇政府进行了备案登记。
法院认可业委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当需要为了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去维权时,业委会可以当原告。最常见的就是起诉物业公司,比如物业服务质量差、乱收费、侵占公共收益等。
但是业委会的诉讼行为受到限制。业委会能管的,主要是小区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秩序等涉及所有业主利益的事。但是不能代表某个业主去处理他自家的漏水、邻里装修纠纷等私人事务。
总结一下,一个合法成立、经过备案的业委会,为了维护小区公共权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去法院起诉或应诉,它就有诉讼主体资格。
下面通过一则判例来说明!!!
判例来源(2025)青民申979号
案情简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后,为小区安装了监控设备、停车系统及道闸。
物业公司在实施监控、道闸工程及一项锅炉维修工程后,业委会向其支付了20万元的预付款。
工程完成后,双方对工程价值产生巨大分歧:
业委会认为,工程实际价值很低,曾单方估算约3.5万元,物业公司应返还大部分预付款。
物业公司主张,这是一个包含设备、安装、调试、税费、利润的完整工程项目,提交合同、发票等证据,主张总成本为198,150元。
由于双方对工程价值的认知差距悬殊,一审法院在双方同意下,委托了资产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出具的结论是,在评估基准日,这些已安装并运行的设备市场价值为87,100元。报告注明,此价值已考虑了购置、运输、安装调试等费用。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物业公司返还业委会112900元。
物业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物业公司仍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
主要争议诉讼主体资格:物业公司质疑业委会参与诉讼未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程序存在瑕疵。
鉴定类型选择:物业公司主张应对案涉监控设备、道闸系统安装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而一审法院委托进行了“资产评估鉴定”。物业公司认为后者忽略了人工、运输、调试、税费等工程成本要素。
证据采信争议:物业公司提交的采购合同、竣工报告、监理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证据,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主张的19万余元工程成本?
裁判要旨关于业委会诉讼主体资格。法院认为,业委会经业主大会选举成立,并获街道办事处批复,符合“其他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作为物业合同的签订方和履行监督方,其提起诉讼维护全体业主利益,具有正当性。且本案原由物业公司主动起诉业委会,物业公司在一、二审中均未对业委会主体资格提出异议。
关于鉴定类型选择问题。法院认为,一审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时已对资产购置价、运杂费、安装调试和人工费用等进行了综合评估,评估报告明确了方法与计算公式,客观反映了物业公司安装设备所投入的成本。因此,以评估价值87100元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
关于关键证据的质证问题。在案质证笔录显示,一审法院已组织双方对物业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进行质证,不存在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形。
简要分析对于业委会等业主自治组织参与诉讼的资格,法院采取了相对宽松的认定标准。只要业委会依法成立,且诉讼事项涉及物业合同履行、关乎业主共同利益,法院通常认可其诉讼主体资格,而不严格要求每次诉讼都必须有业主大会明确授权。
在存在多种鉴定类型可能性的情况下,法院对鉴定机构的选择具有裁量权。只要鉴定程序合法、方法科学,且已综合考虑了相关成本要素,法院采信该鉴定结论就具有正当性。物业公司虽主张应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但未能证明资产评估结论明显不公或存在重大瑕疵。
物业公司虽提供了增值税发票等证据,但法院指出“发票非付款凭证”,且相关证人与物业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在对方否认的情况下,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确实受限。这提醒合同当事方,在履行过程中应注意保存款项支付凭证、第三方验收证明等更有证明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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