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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 一女子非法销售私彩获利7.4万元,被判刑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辉一、案例近日,H省Q市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某其有期徒刑1年2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辉

一、案例

近日,H省Q市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某其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至2024年11月期间,施某某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得私彩赌博网站的网址和账号,向微信好友售卖私彩“排列五”和“七星彩”。施某某收取销售私彩总额的百分之五,将销售私彩款扣除其获利后通过微信与王某某等人进行结算。经查,施某某转账私彩款至少148.69万元,获利至少7.4万元。

法院认为,施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仍然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赌资金额至少148.69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之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施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向微信好友推送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成立开设赌场罪。

三、警示教育

赌博绝非生财之道,开设赌场更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它不仅直接侵害参赌人员的财产权益,导致参赌者深陷泥潭、倾家荡产甚至妻离子散;更严重的是,它极大地助长了社会上的不劳而获、投机取巧、幻想“一夜暴富”的不良风气,侵蚀社会诚信根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稳定。

法律对此类行为的制裁是严厉且坚决的。每一位公民,务必认清赌博的巨大危害,自觉抵制任何形式的赌博诱惑,远离赌场和赌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