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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灭失,仅剩留档复印件,背书人均在复印件上签章,以证明彼此间交易情况,是否可以主张权利?

问:持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灭失,仅剩其留档复印件,背书人均在该复印件上签章,以证明彼此间的交易情况,是否可以主张权利?答:

问:持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灭失,仅剩其留档复印件,背书人均在该复印件上签章,以证明彼此间的交易情况,是否可以主张权利?

答: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制作必须严格符合法律的规定。

票据原件灭失,票据复印件并不具有票据效力,持票人无法依该复印件行使票据权利。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