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梳理待遇明细,才发现在职多年间多项应得权益未落实。”近日,返乡人员滕先生反映,其在浙江金华双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多项工资待遇未按规定足额发放,退休工资亦低于同期退休人员,累计差额款项引发关注。
2015年5月,滕先生经推介进入金华双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至2017年,其工资待遇均参照婺城区返乡人员事务单位标准执行;2018年,婺城区常务会议明确,对区内在职职工发放每人18328元考核奖、32800元年终考核奖。然而,他表示,隶属金华双龙风景区管委会的金华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却对包括他在内的伤残为国奉献人员落实待遇一事“推诿、扯皮”,既未按会议要求补齐奖金,也未保障其应有权益,不仅对其生活造成影响,更让他深感未获尊重。
据滕先生核算,金华双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仅补发了2020年、2021年的部分待遇,2018年至2019年的年度考核奖合计少发65600元;按公司其他人员每年18328元的乡镇考核奖标准计算,2018年至2023年6年间,他少获该项奖金109968元;饭卡补贴方面,其他员工每月600元,他每月仅500元,6年累计少发7200元;体检工疗费用每年少补1000元,6年差额达6000元。此外,他的退休工资为每月6157元,较同期退休人员的6231元少74元。除退休工资外,上述各项待遇累计未落实金额达188768元。
滕先生强调,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其工资待遇按婺城区返乡人员人事单位标准发放,且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针对三名返乡人员的协调会议纪要亦指出,绩效奖及年终绩效奖需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足与婺城区财政补助的差额。“但公司实际执行与约定、规定不符,并未落实相关待遇。”他在申诉中提出,希望相关部门核查此事,为伤残为国奉献者讨回公道。
2019年7月3日,金华双龙旅游发展总公司曾召开三名返乡人员岗位安置专题会议,会议纪要明确,包括滕先生在内的三名返乡人员,薪酬待遇需参照公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享受岗位工资、绩效及年终绩效奖,若年终待遇合计低于市政府财政补助标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发放,且所有福利待遇与在职岗位人员实行“同岗同酬”;其与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20年7月1日起)亦载明,薪资需按照金婺返乡人员单位发〔2020〕号文件标准执行,含五险一金缴纳标准。此外,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显示,滕先生的参保单位为金华双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期间,其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均处于“终止缴费”状态,缴费基数、个人缴费金额等信息清晰可查。
(会议纪要,滕先生提供)
(通知,滕先生提供)
值得注意的是,浙江金华山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曾于2021年7月向金华双龙风景旅游区管委会提交《关于滕先生增发工资的请示》,其中提及,经向金华市返乡人员事务单位核实,婺城区自谋职业转业士官推介就业至乡镇的人员,虽年工资按66751元标准执行,但年终会额外增发32800元奖金,因此拟参照该标准,为滕先生增发每年32800元待遇。该请示的收文阅办单显示,相关负责人曾提出“建议参照婺城区实际情况”的阅办意见。此外,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单位2023年5月发布的通知亦明确,推荐就业人员待遇需参照事业人员同步调整,奖金按所在单位事业人员标准的80%发放,且国企及部门推介就业人员参照执行,绩效奖金自2022年1月起落实,要求相关单位于2023年5月底前清算到位。
(请示,滕先生提供)
(通知,滕先生提供)
早在2021年6月8日,滕先生便曾向金华市返乡人员事务单位反映诉求,他明确提出,希望浙江金华山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按婺城区推介就业至乡镇人员的工资待遇标准,为其补足2019年1月起的待遇差额,并后续按该标准发放工资,且该诉求为其本人真实意愿。
“工作期间我始终兢兢业业,作为返乡人员,理应与同期入职的其他员工享受同等权益。”滕先生表示,目前他最迫切的诉求,是希望相关部门尽快介入,对其在职期间的待遇发放情况展开全面核查,督促金华双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严格按规定、约定,补足18万余元未落实的待遇差额。他强调,返乡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期盼此事能早日有公平公正的结果,让其感受到应有的尊重与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