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民事执行中,“终结执行” 与 “终本” 易混淆:终结执行是永久性终止,除特殊情况外不可恢复;终本是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的阶段性暂停,未来可恢复。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法院裁定终结执行需符合法定情形,具体分三类:
一、法定明确情形:6 类核心场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 6 类情形,是实务中主要依据:
(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且意思真实、不违法违规,法院应终结。若撤销系受欺诈、胁迫,可在 2 年申请执行时效内重新申请;群体性纠纷中,部分申请人撤销不影响其他人的执行。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执行依据(判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被原机关或上级机关撤销,执行失去合法基础,需终结。如一审判决执行中被二审撤销,已查封财产需解除,已执行财产应返还或折价赔偿。
(三)被执行人公民死亡,无遗产无义务承担人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死亡后经调查无遗产(房产、存款等),且无义务承担人(如夫妻共同债务人、遗产继承人),执行失去对象,应终结。需区分 “无遗产” 与 “遗产暂未发现”,有隐匿遗产线索的,需先调查再处理。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此类权利具人身专属性,权利人死亡后权利消灭,应终结。若权利人死亡前有未获清偿的费用,且被执行人有财产,需先执行该部分,再终结未到期部分。
(五)被执行人公民生活困难且无履行能力
自然人同时满足 “无力偿债、无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法院可终结,体现人道主义。“丧失劳动能力” 需医疗或鉴定证明,“无收入” 排除低保、养老金等稳定收入,且仅适用于借款类纠纷。
(六)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
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财产需通过破产程序统一清偿,个别执行应终结。已查封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已执行款项需纳入破产分配,不得直接支付申请人。
二、特殊程序衍生情形:4 类司法解释拓展场景
除法律直接规定,司法解释明确 4 类衍生情形:
(一)企业法人终止,无财产无义务承受人
企业因解散、注销终止,无剩余财产,且无义务承受人(如未足额出资股东),应终结。如科技公司吊销注销后无资产,股东已足额出资且无滥用权利情形,可终结。
(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中债权人另行起诉且被受理
债权人就公证债权文书争议起诉,法院立案受理后,原执行程序失去依据,需终结。起诉需针对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且法院已立案,而非仅审查阶段。
(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或债权人放弃权利
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或债权人书面放弃剩余债权,法院可终结。需审查履行真实性,避免虚假履行。
(四)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且无法实现
特定物(祖传字画、定制设备)毁损、灭失,且双方无法就折价赔偿达成一致,应终结,申请人需另行起诉主张赔偿。
三、兜底裁量情形:严格限制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兜底条款,需严格限制,主要适用于:
1.执行标的灭失且无替代履行可能,如修复古建筑义务因建筑拆除无法履行;
2.生效文书义务无需履行,如过户义务因房屋拆迁无需执行;
3.涉及国家、公共利益,如执行环保企业可能破坏生态且无替代方案。
适用需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周军律师提醒,终结执行是执行程序的终局出口,适用情形分 “无必要继续”“不可能继续” 两类。需准确区分终结与终本,保障权利人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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