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的深度发展,使得法律关系日趋复杂。一份白纸黑字的合同,其呈现的“法律事实”背后,是否隐藏着另一重“客观事实”?当事人之间心照不宣的“真实意图”,在严谨的法律证据面前,又将何去何从?
本文将通过一个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并伴随刑事追责的真实案例,深入剖析“名为买卖,实为借贷”这一典型法律现象,探讨其在《民法典》时代下的法律定性,并揭示“虚假诉讼”这一行为对司法秩序和个人权益的严重危害。
一、【案例回顾】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引发的“七年之痒”
这并非一个简单的“欠债还钱”或“卖房交屋”的故事,而是一场围绕房产归属,在民事与刑事程序间反复拉锯的复杂博弈。
第一幕:看似明晰的房屋买卖
原告石某手持与余某某、陈某某签订的《售房协议书(合同)》及50万元的付款凭证,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履行合同,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被告余某某、陈某某辩称,双方并无真实的房屋买卖意图,实质是民间借贷关系,该合同仅为借款的“担保”措施。
由于余某某、陈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书面《售房协议书》的效力,一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基于合同、付款凭证等表面证据,认定房屋买卖关系成立,判决支持了石某的诉讼请求。余某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宁03民终270号民事判决中,同样以余某某举证不能为由,维持了原判。至此,从民事诉讼的角度看,石某似乎已稳操胜券。
第二幕:刑事判决揭开的惊人内幕
案件的真正转折,源于检察机关的介入和一份关键的刑事判决书。在余某某的申诉下,相关线索进入刑事程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宁03刑终36号刑事判决中查明:
2015年,余某某为偿还银行贷款,向石某的父亲石某某借款。石某某为确保高息借款能够收回,要求余某某在空白纸张上签名,并指使其女儿石某(本案民事原告)在该白纸上伪造了一份《售房协议书》。同时,石某某哄骗余某某出具了一张收到石某“购房款”50万元的收条。实际上,支付的款项是扣除了高额“砍头息”后的借款。之后,石某某便利用这份伪造的售房协议和收条,以其女儿石某的名义提起了前述的民事诉讼。
最终,该刑事判决认定,石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
第三幕:再审终局——真相与正义的回归
这份生效的刑事判决,成为了推翻原民事判决的“新证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据此提审本案。
在(2022)宁民再2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刑事判决所确认的事实,足以证明石某与余某某、陈某某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原审法院依据伪造的《售房协议书》和不实的收条作出判决,属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石某与其父恶意串通,隐瞒真相,提起本案诉讼,属于虚假诉讼。
据此,宁夏高院判决:
一、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石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启示】:本案的审理过程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体系的纠错能力和对程序正义的追求。它明确昭示:司法裁判不仅审查证据的“形式”,更要探究证据背后的“实质”真实。当民事诉讼中隐藏着刑事犯罪时,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将对民事案件的最终走向产生决定性影响。
二、【法理辨析】“假买卖”与“真借贷”的法律定性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点,在于如何认定“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对此,我国法律有着清晰的界定。
1、“通谋虚伪表示”——《民法典》下的精准画像
本案中的《售房协议书》,在法律上被称为“通谋虚伪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虚假的意思表示”:指双方当事人(本案中的石某与余某)内心均无出售或购买房屋的真实意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只是为了制造一个“假象”。
●“无效”:意味着这个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不会强制履行过户等义务。
该条第二款接着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被虚假买卖合同所掩盖的真实交易——即本案中的民间借贷关系。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意味着法院将拨开“买卖”的迷雾,直接审理“借贷”的实质。对于这个借贷关系,法院会审查其合同是否成立、利息是否合法(例如,是否超过法定上限、是否存在“砍头息”等)。如果借贷行为本身合法,则按合法的借贷关系处理;如果存在违法情形(如高利贷),则对违法部分不予保护。
2、“虚假诉讼”——挑战司法诚信的红线
当事人不仅仅是签订了“阴阳合同”,更是将这份虚假的合同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图获得非法利益时,行为的性质就从单纯的民事行为不规范,升级为妨害司法秩序的“虚假诉讼”。
●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驳回其请求,并可处以罚款、拘留。本案再审判决驳回石某诉请,即是此法条的直接体现。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为打击此类行为织就了严密的刑事法网。将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入刑,意味着“打假官司”的成本已远非败诉和罚款那么简单,而是可能面临牢狱之灾的重罪。
三、法眼观察与风险提示
本案不仅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更是对所有市场参与者的严肃警示。
1、敬畏名,远离空白合同
签名具有极强的法律效力,切勿在空白或未完全理解的文件上签字。本案中余某某在白纸上签名,为对方伪造证据提供了便利,是其陷入被动的关键一环。
2、明确交易实质,保留完整证据
法律讲求“实质重于形式”。在进行借贷等交易时,务必签订内容清晰、权责明确的合同,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款项,同时在附言中注明“借款”等真实用途。所有与交易相关的聊天记录、录音、证人等证据,都应妥善保管,以备不时之需。
3、警惕“以售代保”的交易陷阱
在民间借贷中,要求借款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担保”,是一种常见但极其危险的手段。出借人意图借此绕过复杂的抵押权实现程序,在借款人违约时直接“合法”占有房产。借款人一旦签订此类合同,将在后续的诉讼中承担极重的举证责任,极易导致“钱房两空”的悲剧。
四、结语
一个案例,折射出法律的多个侧面。从民法的“意思自治”与“诚实信用”,到诉讼法的“处分原则”与“证据裁判”,再到刑法的“罪刑法定”与“维护司法秩序”,法律的各个部门协同作用,共同构筑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固防线。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应提升法律意识,规范自身行为,既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要对法律心存敬畏,坚守诚信底线,切莫以身试法,否则终将自食恶果。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基于法律规定及公开案例的个人解读和普法分享,不构成法律意见。由于个案情形千差万别,如遇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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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自:微信公众号【法律知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