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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反诉“青春损失费”会赢吗?法院五年34份判决书给出残酷答案

屏山县人民法院近日判决一起婚内财产纠纷案:男子杨某在婚内与张某保持不正当关系,期间赠与对方65万余元。法院认定该赠与行为

屏山县人民法院近日判决一起婚内财产纠纷案:男子杨某在婚内与张某保持不正当关系,期间赠与对方65万余元。法院认定该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且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判决张某十日内全额返还款项及利息。本案系原配骆某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主张权利,法院明确指出婚内单方大额赠与需夫妻协商一致。该案引发舆论对婚姻财产保护的广泛讨论,网友直呼"原配维权教科书"。法官强调,任何建立在婚外情基础上的财物往来均属无效,配偶有权追回全部赠与财产。此判决既维护了婚姻忠实义务,也警示公众:破坏他人家庭不仅面临道德谴责,更将承担法律后果。

有人提出,这时候,情人起诉讨要青春损失费会得到法律支持吗?的确,这样的事情已经多次上演,但是都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翻阅近五年全国34起类似案例的判决书,所有反诉请求均被驳回——这不是道德审判,而是法律铁则。

理由一:违背公序良俗的"买卖"不配称契约屏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骆某追回65万赠与款案件时,曾犀利指出:"以婚外情为基础形成的所谓补偿协议,如同用赃款签订的买卖合同"。民法典第153条早已将"违背公序良俗"列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定情形,那些藏在微信聊天记录里的"分手费承诺",本质上是用金钱衡量肉体关系的肮脏交易。

更讽刺的是,某些反诉状中赫然出现"包养期间每月2万元青春补偿"的条款。法官在判决书中直接引用民法典第143条,认定这类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就像某份判决书里的经典比喻:"不能因为小偷长期行窃,就赋予其索要'职业损耗赔偿'的权利。"

理由二:法律从未承认"青春损失费"的请求权在张某需返还65万元的判决书中,法院特别强调:"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未设立所谓青春损失赔偿制度"。当情人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时,法官直接指出该解释第1条明确限定赔偿范围仅为"人身权益受损",而自愿介入他人婚姻的行为,恰如判决书所言"如同明知是危房仍闯入,塌方后反诉房东"。

34份判决书中有17份记载了相似细节:反诉方试图用转账记录证明"同居期间共同开销"。但根据民法典第157条,基于无效法律行为取得的利益均属不当得利。某地法院甚至计算出情人多收取的3.8万元生活费,判决其需额外返还原配——这记反向追讨的耳光,彻底击碎了"恋爱投资"的幻想。

理由三:证据链在道德污点前土崩瓦解最让反诉方绝望的,是法庭对证据的残酷解构。在要求返还55万元的案件中,情人黄某提交了200页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感情投入证明",法官却指出:"这些证据恰恰坐实了不正当关系存在"。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的抚养费、第1091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均以合法婚姻关系为前提,而偷情者的"付出",就像判决书描述的"如同在他人宅基地上盖房,永远不可能取得产权"。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胜诉的原配均未就"精神损害"提出索赔。正如某法官在判决书附言中所写:"法律保护的是合法婚姻中的财产权,而非用金钱丈量道德。"当第三者们在法庭上哭诉"七年青春喂了狗"时,她们忘了最先撕碎这份青春的,正是自己染指他人婚姻的那双手。

此刻回望那34份判决书,每页都浸透着法律对婚外情的零容忍态度。从屏山县要求返还65万本金加利息,到四川达州判决第三者倒赔51万,司法利剑正在斩断所有试图从肮脏关系中牟利的黑手。那些还在起草"青春损失费"诉状的人该清醒了——法院的档案室里,早有34把铡刀等着斩落这份荒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