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5日傍晚,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金鹰广场旁,56岁的刘女士骑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正常行驶。一辆T某网约车突然违规停车下客,乘客猛地推开右后车门,刘女士避让不及,连人带车重重摔倒,头部遭受重创。717天的住院治疗后,她虽保住性命,却落下终身瘫痪——经司法鉴定,刘女士因颅脑损伤术后遗留三肢瘫,构成一级伤残,需完全护理依赖。

(鉴定意见,当事人提供)
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认定网约车司机童某违规停车下客、未提醒乘客注意后方来车,负主要责任;乘客张某开门疏于观察,负次要责任;刘女士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提供)
然而,2026年5月31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扣除保险已赔付的100万元后,剩余损失1,915,888.63元中,刘女士自行承担10% ,童某承担40%,张某承担30%,T某平台(南京领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0%,车辆所有人大某通享(昆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完全不承担责任。


(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法院的理由是:刘女士的电动车事发时速度约为27-28km/h,超过了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最高时速15公里的规定,认为“超速行为加重了事故对其造成的损害”。
但家属难以接受这一判决。交管部门已经认定刘女士“无责” ,说明其行驶路线、行驶方式完全合法。网约车车门是突然开启,属于无法预判的突发状况,即便刘女士严格按照15km/h限速骑行,也来不及避让。更重要的是,目前没有任何医学鉴定或专业报告能够证实27km/h的骑行速度直接造成了一级伤残的严重后果,也无法证明若按15km/h合规行驶,受伤程度会明显减轻。
更令家属感到不公的是,网约车租赁公司大某通享在一审中被判完全不承担责任,理由是该公司与司机之间是“租赁关系”。但家属手中有一段录音证据,清晰地记录了大某公司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后指示司机童某修改合同日期的全过程——“你就把日期改一改,名字签一签就行”“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号”。事故发生在2023年3月15日,合同却要“倒签”到2021年10月19日。

(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事实上,大某通享公司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明确包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对外以“T某网约车招募中心”名义开展业务,是T某出行昆山地区的线下运营合作伙伴。公司通过微信群对司机进行管理、要求上线、处理投诉,是一个具备完整营运管理行为的企业,绝非单纯的车辆出租方。


(大某通享公司网约车租赁经营合同,当事人提供)
从法律角度看,如果“倒签合同”行为被证实,这不仅涉及合同效力问题,更可能构成妨碍民事诉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让家属寒心的是,T某平台不服一审判决,已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一分不赔” 。在上诉状中,T某平台将自己定位为“纯线上网约车平台”“仅仅为乘客和司机提供用车信息服务”,主张自己“不参与任何道路交通活动”。

(T某平台诉状,当事人提供)
然而,根据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平台对驾驶员负有准入、培训及日常安全管理等义务。T某平台负责招募司机、系统统一派单,深度参与营运全过程,持续从每笔订单中抽取分成获取收益——从订单中抽成时积极作为,出了事故就自称“信息中介”,这种商业模式在同类案件中已多次被否定。
值得注意的是,T某出行运营主体南京领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计受到行政处罚超过2000次,违规行为涵盖无证运营、违规收费、信息泄露等多项类型。一个屡罚屡犯的平台,在事故发生后却要求“一分不赔”,其上诉行为本身就将矛盾彻底公开化。
目前,刘女士已提起上诉,家属提出五大核心诉求:
第一,撤销一审法院判令受害人自行承担10%损失的认定。 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交管部门已认定刘女士无责,一审法院却以“超速加重损害”为由判其自担10%,这与法律规定明显不符。
第二,判令大某通享公司对事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大某公司并非单纯的车辆出租方,而是深度参与运营管理的企业。事故后指示司机“倒签合同”的行为,更是暴露了其规避法律责任的意图。同类案件中,北京西城法院审理的网约车“开门杀”案明确认定:车辆租赁公司与网约车平台均对司机的工作具有规培、指派和考核的关系,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赔偿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用。 家属持有医院护理公司的协议及发票,住院717天期间的护理费用属于实际发生的合理损失,应予全额支持。
第四,酌情增加护理费标准。 刘女士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需要进食(鼻饲管)、大小便失禁护理、每3小时翻身拍背、24小时全天候护理。一审认定的每天120元护理费标准,在当前劳动力市场环境下,根本无法找到能胜任如此高强度、高专业度护理工作的人员。家属请求法院根据实际护理需求和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酌情提高护理费计算标准。
第五,延长护理期至20年。 刘女士年仅50多岁,根据相关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对于一名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的患者,按20年计算护理费是合理且必要的。
同类案件中,北京二中院审结的网约车“开门杀”案,受害人仅为十级伤残,法院判决司机与平台连带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本案伤者构成一级伤残,人身损害后果远为严重,一审判令平台仅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未认定连带责任,车辆租赁公司完全免责——两案反差巨大,家属对同类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性提出严重质疑。
本案涉及司机、乘客、租赁公司、网约车平台多方运营主体,各方共享经营收益,却在赔偿责任划分上存在显著分歧。当交管认定“无责”的受害人被法院判令“自担10%”;当平台从每笔订单中抽成分成,出事后要求“一分不赔”;当公司在事故后指示司机“倒签合同”规避责任——这不仅是一个家庭的悲剧,更是网约车新业态下权责匹配困境的缩影。如何厘清平台、租车企业、司机之间的法定责任,统一同类侵权案件裁判标准,平衡行业发展与群众人身权益保护,值得行业、司法与社会共同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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