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安居房新政,再下一城!
海居君获悉,海南省东方市日前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东方市安居房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成为海南第11座对新版安居房管理办法进行本地化的城市。
在此之前,海口、三亚、保亭、乐东、琼中、白沙、陵水、昌江、文昌、澄迈先后发布了当地安居房新政的征求意见稿。
东方市安居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意见稿”)分六章三十七条内容,从规划、建设、申请、配售、使用、退出的全流程,做了详细的指导安排。

一、房源筹集方面
该意见稿提出,东方市将通过新建、既有房源转化、其他合法途径三种方式筹集安居房。
新供应土地建设安居房,优先选址在交通干线周边、教育医疗配套完善的主城区、产业园区;利用存量住宅用地、存量非住宅用地以及既有房源转化等方式建设、筹集安居房的,项目应位于八所镇或产业园区。
意见稿还提出,商品住宅、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安居房,配建房源的套型、装修标准与项目商品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二、申购门槛方面
①.社保或个税条件
海南省户籍居民家庭至少1人或引进人才自提出申请之日起往前连续2年在东方市缴纳社保或个税,且每年在东方市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
非海南省户籍居民家庭成员须持有东方市已连续签注2年以上的居住证,申请人自提出申请之日起往前连续2年在东方市缴纳社保或个税,且每年在东方市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
②.房产条件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东方市无住房且近3年内无产权转让、分割、赠与等交易记录,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东方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
未享受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或在东方市已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已享受的产权调换面积或货币补偿标准不超过东方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和涉公商品住房等。
符合海南省和东方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申请人离异后申购安居房,且婚内在东方市有自有产权住房的,申购时原则上需离婚满3年。
意见稿明确,上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自建住房、征收安置住房等,含二手房、已转让的住房。东方市主城区外乡镇住房(含垦区住房)、小产权房、违法建筑、集体土地上住房,不计入住房套数与面积核算。

三、选房顺序方面
为倾斜保障重点群体、彰显住房保障公平性,意见稿提出,基层工作人员、消防救援人员、现役及退役军人、优抚对象、多孩家庭等,可按以下先后顺序优先选房:
东方市基层教师、医务人员、基层公务员、镇街事业编、辅警、网格员、村“两委”干部(承诺在申请时所在岗位服务满1年及以上);
由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统一领导管理,被授予消防救援衔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
现役军人、在东方市安置或自主择业的退役军人,以及在东方市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
35岁以下青年、多子女家庭(≥2孩)、残疾人家庭;
其他依文件规定可优先安排住房的。

四、产权与房产处置
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明晰产权权属,意见稿明确安居房承购人拥有70%产权份额,政府拥有30%产权份额。
安居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内实行封闭流转;承购人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可以向实施机构申请将安居房上市交易,或申请取得安居房完全产权。
承购人申请取得安居房完全产权,应补缴相应价款:补缴价款=届时安居房市场评估价×(政府持有的安居房产权份额-年均折扣率×购房人持有安居房年限)。
政府持有的30%产权,年均折扣率以2%计算,相当于,购房者持有安居房满15年,就可以无偿获得政府持有的30%产权,从而获得100%产权,越住越值钱。
承购人购买安居房满3年,因家庭成员增加,致家庭人均住房建面低于东方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面,可申请换购1次100平方米以上大户型安居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