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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何帆律师代理猝死意外险拒赔案,保险公司赔付50万

案情简介:2024 年 2 月,当事人在 “支付宝” 平台投保被告的 “XX支付宝家庭共享意外保险 (互联网版)”,保单

案情简介:

2024 年 2 月,当事人在 “支付宝” 平台投保被告的 “XX支付宝家庭共享意外保险 (互联网版)”,保单号 1120997XX,合同期 2024 年 2 月 22 日至 2025 年 2 月 21 日,意外身故和残疾保额 50 万。2 月 29 日,XX推销产品后倒地死亡,法医检测尸表无外伤,排除他杀。3 月 6 日原告发现其买有意外险并申请理赔,5 月 17 日被告拒赔。原告认为保险合同有效,XX意外死亡,被告拒赔。何帆律师代理一审获赔50万,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保险公司上诉理由:

一 、上诉人有新证据 (报案录音) 证实被上诉人进行报案时我公司客服多次建议进行尸体检验。

2024 年 3 月 6 日 18:38,邵必能向我公司报案时我公司多次建议被上诉人对XX进行尸体检验,并告知不明原因死亡的话,我公司没办法查清死亡原因,但被上诉人认为XX工亡一事已经定性,排除他杀,所以也不想进行尸体检验。而我公司也考虑到被上诉人家属在遇到这个事情的心情非常悲痛,并且已经封棺,加上尸体检验也是很多人不能接受的,所以我公司客服在多个阶段多次建议被上诉人尸体检验,得到被上诉人答复不愿意再进行尸体检验的情况下也不可能强烈要求被上诉人进行尸体检验。

二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且判决主文相互矛盾。

判决主文第 4 页中记载 “被告提交的…… 调查报告、赔偿协议、询问笔录,保单、保险条款;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其中的赔偿协议证实XX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疾病身故。但在判决主文第 5 页记载 “能证明XX的死亡原因不存在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者恶化而发生的死亡,而是意外摔倒后死亡,排除他杀可能。” 显然相互矛盾,因为意外伤害事故除判决认定的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突然的、非本意特点外还有非疾病的因素。

而且上诉人所提交的赔偿协议、询问笔录来源为本案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已经自认了XX是突发疾病死亡,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不属于疾病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我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了调查,调查报告显示被保人步行后蹲下,再朝前倒下,未见意外事故特征。根据《XX产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互联网版) 条款》责任免除第八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 故本案XX因疾病死亡也不属于我公司保险责任。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我公司承担责任明显不当。

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XX死亡原因不明,举证责任在于被上诉人而非我公司,加重了我公司的举证义务。

本案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派出所的接待报警三联单中,家属到场后将尸体移送至殡仪馆,公安局法医仅仅针对尸表进行检测,没有进行尸体检验后被上诉人就将XX进行了土葬,公安仅仅只是排除他杀。所以时至今日,XX的死亡原因都是一个谜,不清楚是器官衰竭、自杀、疾病导致死亡还是猝死或中毒死亡。

我国适用法律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是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现XX死亡原因无法查明、确定,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和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不是我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事故发生后,没有进行尸体检验后被上诉人就将XX进行了土葬,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也无法证实死亡原因是意外事故导致,现查明死亡原因的客观条件已不具备,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 、被上诉人对XX死亡原因不明这一事实存在重大过失,原审法院判决我公司全额承担保险责任明显不当。

在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未及时报案,致使XX死亡原因不明,且被上诉人在报案过程中我公司也多次告知要进行尸体检验,但被上诉人均予以拒绝。故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 ......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我公司全额承担保险责任明显不当。

案件结果:

维持原判,即判决保险公司赔付50万

结语:

在这起备受波折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从一审艰难胜诉到二审顶住保险公司的上诉压力维持原判,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 50 万的意外险赔付,每一步都充满了挑战与不易。何帆律师在面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新证据、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一系列看似有理的上诉理由时,始终保持冷静与专业,深入剖析案件细节,准确把握法律条文。

这起案件的成功,不仅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胜利,也是法律公平正义的彰显。它再次提醒我们,在保险纠纷中,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而作为律师,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