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宁元
编辑 |妖姐拆产经
你平时上班用AI吗?
眼下这事,跟每个用AI办公的人都有关。就在几天前的2026年10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自家微信公号披露了一起案子——一名法务用AI辅助办公,被公司开除了。
两天后,10月14日、15日,这事被全网传开。
而这套AI工具,本来是领导推荐她用的。
事情的来由是这样的,2024年7月,吴女士在一家保险公司当法务,负责合规稽查、风险核查。为了提升PPT制作和数据分析效率,她在公司领导推荐下,把自行整理加工过的公司稽核问题数据表,上传到了第三方AI平台。
一个月后,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理由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真正的问题是:一个公司自己推荐、自己没立规矩的行为,凭什么让员工一个人担?
真正塌的不是员工的操作,是公司的规矩
公司的说法听着挺硬。
保险公司认为,吴女士是法律合规部的,签过保密协议、参加过信息安全培训,负有高于普通员工的保密义务。她把公司稽核类内部文件上传到第三方AI平台,平台会收集、留存用户数据用于模型迭代,存在信息泄露、被第三方窃取的重大风险,属于严重违反信息安全规定,解除合法合规,不用赔。
但法官问的第一个问题,就把这个说法戳破了。
被告公司规章制度里,本身就把"主观故意"作为认定违反规章制度的前提。而法院审查认为,吴女士用第三方AI工具是经公司领导推荐的,核心目的是辅助完成本职工作、优化工作成果,并无恶意窃取、泄露公司信息的主观故意。
这说明什么?说明公司输就输在自己的两条规矩打架。
一条规矩写着"主观故意才算违规",另一头,领导又推荐员工去用AI。这两件事一碰,公司的解除依据就自我瓦解了——你自己推荐的行为,怎么反手就成了"严重违规"?
再往下追,问题不是越查越小,而是越查越大。
法官称,在案证据显示,保险公司所有内部规章制度,都没有明确禁止员工使用第三方AI工具辅助办公,也没针对AI办公场景出台专项合规规则、操作规范。同时,公司没开展过任何AI工具使用的专项培训,也没向员工明确告知这类办公行为的合规风险和禁止要求。
所以法院认为:公司无权事后单方认定员工行为违反规章制度。
从"领导推荐"到"没有禁止规定",再到"没培训、没告知"——
一层一层剥下来,塌的不是员工那次上传,是公司整套管理。
风险是通用的,板子却打在一个人身上
还有一层更值得琢磨。
公司主张的核心风险是:AI平台会收集、留存用户数据用于模型迭代。
这话没错。可问题是这是所有公共AI平台的通用规则,不是吴女士这次操作特有的风险。
柴旭表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吴女士上传的文件属于法定或制度界定的核心保密信息,也无法证实这个行为造成了信息外泄、经济损失、声誉受损等实际危害后果。仅以AI平台存在数据留存的通用规则,就推定存在泄密风险,不足以认定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看起来是员工踩了雷,其实是拿通用风险当个人罪状。
任何一个用公共AI的人,都会留下数据。如果这个"通用规则"本身就能构成严重违规,那等于说:只要用过公共AI,就自动踩线。
法院的判决逻辑很清楚:你没说过不让用,也没教过怎么用,更证明不了造成了什么实际后果,凭什么事后单方认定人家严重违规?
法院一审认定:保险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判决撤销那份《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公司要支付吴女士因违法解约产生的年终奖差额、绩效工资、工资损失等。判决现已生效。
这里还有个容易被忽略的时间账。
2024年7月用AI,一个月后被开除,到2026年10月才有结果,中间隔了两年多。员工赢了,可赢回的是两年后的岗位。
制度缺位的代价,不该由先动手的那个人承担。
红线画在哪:这3类文件一传就出事
这个案子的意义,不止于一个人复职。
法官认为,此案裁判进一步厘清了AI合规办公与违规泄密的行为边界。据公开信息,裁判提示了三层:员工合理使用AI提质增效不构成违规;企业需主动适配数字办公、完善合规管理制度;劳动用工处罚需遵循"主客观统一、权责相适应"的原则。
给企业的建议说得更具体。法官助理杜洁表示,面对AI办公常态化,企业应该摒弃"一刀切禁止""事后追责"的管理模式,主动完善数字化办公合规体系——细化涉密信息清单,明确禁止录入、上传AI平台的核心数据、机密文件范围;制定AI工具使用管理办法,划定合规使用边界;常态化开展数字办公合规培训。
这不是巧合,是逻辑。技术跑进了办公室,规矩还没跟进来,出事是迟早的。
而对员工这一头,红线同样清楚。法官提示,日常使用AI辅助办公要坚守合规底线:主动了解公司的数字化办公及保密制度,严禁将企业核心机密、未公开数据、涉密文件上传到公共第三方AI平台,同时留存办公操作记录,规范履职行为。
三类,正好三类。核心机密、未公开数据、涉密文件,这3类,一传就出事。
难的不是用AI提效,是分清楚哪些东西能传、哪些东西一传就出事。
已整理过的常规数据表,和核心机密、未公开数据、涉密文件,是两回事。这个案子判的是前者——在没有禁止规定、没有专项培训、没有实际损害、没有主观故意的前提下,不能算严重违规。但这不等于后者也能随便传。
本案判决已生效,但个案裁判不等同于统一裁判尺度。不同企业的保密制度、涉密等级、文件性质、损害后果各不相同,类似争议仍需结合具体事实,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领导推荐的工具,用完了把人开了。
这事听着荒唐,可它暴露的是一个正在发生的普遍问题:AI进了办公室,规矩还没进。
用AI的人千千万,可规矩该谁立、红线该谁划?这个问题,至今还有不少公司没答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