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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视交规自食其果 长沙女子骑平衡车闯灯被撞未受重伤

12 月 30 日,长沙交警披露的一则监控视频引发全网热议。一名女子违规骑行平衡车闯红灯过马路,途中因设备失衡摔倒,起身

12 月 30 日,长沙交警披露的一则监控视频引发全网热议。一名女子违规骑行平衡车闯红灯过马路,途中因设备失衡摔倒,起身后竟无视已切换的红灯信号和通行车流,执意继续横穿路口,最终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所幸女子未受重伤,但这起完全可以避免的事故,暴露了其对交通规则的公然漠视,更给道路交通安全敲响警钟。

这起事故的核心症结在于涉事女子双重违法行为的叠加。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平衡车等滑行工具广西崇左市大新县人民政府。平衡车既不属于机动车,也不在非机动车产品目录内,不具备上路权,仅能在封闭小区、公园等休闲场所使用。该女子将休闲器材当作代步工具开上马路,本身就已触碰法律红线。

另一方面,在路口失衡摔倒后,信号灯已切换为红灯,此时路口车辆已正常起步通行,女子却未观察路况、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反而继续横穿车流,属于典型的闯红灯行为。这种 “摔倒后仍不收敛” 的操作,不仅是对自身生命安全的漠视,更给正常行驶的车辆制造了极大风险,其 “鬼探头” 式的横穿方式,让驾驶员难以提前预判避让。

我国多地法律法规已对平衡车上路作出严格限制和处罚规定。在北京,在道路上使用平衡车等器械可被扣留设备并处 200 元罚款;深圳对在机动车道使用平衡车的行为处以 100 元罚款;

从责任认定来看,此次事故中机动车正常行驶无过错,涉事女子因闯红灯、违规使用滑行工具的双重过错,已被判定承担全部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时,仅需承担不超过 10% 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并非纵容行人违法,而是基于 “弱势方保护” 的立法原则,但这绝不意味着行人可以肆意违反交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