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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本可避免的悲剧,责任究竟在谁?

——武汉3岁男童被三轮车撞亡身亡事件(附起诉状模版)2025年7月12日下午,武汉市经济开发区某小区一栋单元楼的入户大厅

——武汉3岁男童被三轮车撞亡身亡事件(附起诉状模版)

2025年7月12日下午,武汉市经济开发区某小区一栋单元楼的入户大厅内,一名3岁男童房某某被一辆突然向前移动的三轮车撞倒,送医后因肝部破裂大出血不治身亡。据孩子母亲陈女士回忆,当日她与孩子在单元大厅玩耍,一名72岁的送货老人将三轮车停在一楼入户大厅后上楼送货,车辆“未拔钥匙、未熄火”,孩子可能在附近蹦跳时“稍稍依靠”,导致车辆移动。而三轮车车主之子否认“未熄火、未拔钥匙”的说法。由于现场无监控,警方调查后认定“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目前家属拟通过民事诉讼维权。

首先感慨的还是一个三岁的生命就此结束了,在本次事件中粉丝们可能想问的第一个问题是——为什么不是刑事案件?

尽管事件造成了严重后果,但警方最终认定三轮车车主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核心原因在于缺乏直接因果关系和主观过失的证据。

让我们来看一下过失之人死亡的构成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十五条,过失犯罪需满足两个条件:

行为人应当预见危害结果(如未拔钥匙可能导致车辆失控);

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或虽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而在本案中:

若车主确实未拔钥匙、未熄火,其主观上可能存在“疏忽”;

但三轮车移动的真正原因不明(如车辆故障、他人触碰等),无法证明“未拔钥匙”与“车辆移动致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警方调查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车主存在“应当预见而未预见”的过失,因此不构成刑事犯罪。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分离

即使不构成刑事犯罪,车主仍可能因民事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需排除合理怀疑)高于民事责任(需高度盖然性证明),因此民事追责仍有可能。

【民事侵权责任分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本案涉及三方责任主体:车主、物业公司、监护人。责任划分需结合具体过错和因果关系判断。

1. 车主责任:违规停车+未确保车辆安全(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依《道路交通安全法》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消防通道等区域停车。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机动车进入居民楼内公共区域。

车主过错:

将三轮车(机动车)停放在单元楼入户大厅,违反“人车分流”规定;

未拔钥匙、未熄火,未采取制动措施(如拉手刹),导致车辆失控;

72岁驾驶人可能不具备驾驶资质(需核查三轮车是否需持证驾驶)。

责任比例:

若车辆移动确因车主操作不当(如未熄火、未拉手刹),车主应承担次要责任(约10%-20%)。

2. 物业公司责任:管理缺位(次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公司需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物业公司应对安全隐患及时排查、消除。

物业过错:

允许机动车进入居民楼公共区域,违反“人车分流”规定;

未在单元楼入口安装监控设备,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

虽然事后张贴“禁行电动车”标识,属“事后补救”,无法免除先前管理责任。

责任比例(推测有可能):

物业有可能在本次事件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次要责任(约20%-30%)。

3. 监护人责任:未尽看护义务(轻微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受损,应承担责任。

监护人过错:

允许3岁儿童在可能存在车辆出入的公共区域独自玩耍;

未及时制止儿童靠近未熄火的三轮车。

责任比例:

监护人存在一定过失,但责任较重(约50%-80%)。

【维权建议与证据准备】

家属需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赔偿,关键在于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重点:

证明三轮车移动与车主违规停车的因果关系(如车辆检测报告、证人证言);

调取小区其他监控录像,还原三轮车进入单元楼的过程;

申请司法鉴定,确认车辆是否因未熄火或机械故障自动移动。

追责对象:

车主:作为直接责任人,需承担主要赔偿;

物业公司:可通过起诉要求其承担补充责任;

监护人:若法院认定监护人存在过失,可能减轻其他责任方赔偿比例。

赔偿范围:

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总额可能达数百万元。

【结语】

三岁孩童这场悲剧暴露了多重安全隐患,无论最终谁承担事故的责任,生命的凋谢都是无法挽回的损失,唯有各方都严格遵守规则,才能避免类似悲剧重演。对于家属而言,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既是争取权益的必要手段,也是对社会规则的捍卫。希望此事能让每一个看管幼童的成年人都明确,孩子一步也不能离开视线,也能在小小生命的离去后,推动小区安全管理升级,让“人车分流”“禁行机动车”不再停留在标语上。

(本文法律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具体责任认定以法院判决为准)

民事起诉状(模版)

原告:陈XX(男童母亲)

住址:湖北省武汉市XX区XX小区XX栋XX单元XX室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

王XX(72岁三轮车车主)

住址:湖北省武汉市XX区XX街道XX社区XX栋XX号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武汉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经济开发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具体金额以法院核定为准);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12日下午,原告之子某某(3岁)在武汉市XX区XX小区XX栋单元楼入户大厅玩耍时,被被告王XX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未熄火、未拔钥匙的三轮车意外撞倒,经医院抢救无效因肝部破裂大出血死亡。据目击者称,事发时原告陈XX在场,但因车辆突然移动未能及时阻拦。

二、被告过错及责任依据

被告王XX(车主)的过错

违规停放机动车:将三轮车停放在单元楼入户大厅,违反《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人车分流”规定;

未履行车辆安全管理义务:未熄火、未拔钥匙,亦未采取制动措施(如拉手刹),导致车辆失控;

可能存在无证驾驶或车辆管理失当(需核实三轮车是否需持证驾驶)。

被告武汉XX物业公司的过错

违反安全管理义务:允许机动车进入居民楼公共区域,未及时制止违规停车;

安全设施缺失:未在单元楼入口安装监控设备,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

事后补救措施不足:仅在事故发生后张贴“禁行电动车”标识,无法免除先前责任。

三、赔偿项目及金额

医疗费:XXX元(凭票据核算);

死亡赔偿金:按湖北省202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XXXXXX元;

丧葬费:按湖北省2024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XXXXX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其他费用(亲属办理丧事误工费、交通费等):XXX元。

总计:人民币100万元整

证据清单

房某某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

事故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如有);

原告与男童身份关系证明(户口簿、出生证明);

医疗费票据、丧葬费用凭证;

小区居民证人证言(证明三轮车违规停放及无监控事实);

物业公司“禁行电动车”标识张贴照片(证明管理瑕疵)。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XX 李XX

日期:2025年XX月XX日

(注:具体诉讼请求需根据实际证据及法院认定调整,本模板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