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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司法博弈,财产仍未理清!内蒙古亲戚合伙钢材生意深陷财产“罗生门”

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一场因长年一起经营钢材生意引发的财产纠纷历经六年司法博弈仍未尘埃落定。杨某顺与张某霞(外甥媳妇)、李

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一场因长年一起经营钢材生意引发的财产纠纷历经六年司法博弈仍未尘埃落定。

杨某顺与张某霞(外甥媳妇)、李某荣一起经营钢材生意多年,杨某顺之子杨某后来加入经营并签订两份关键协议。杨某顺去世后,各方在经营中产生分歧,张某霞于2018年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解除合伙关系并分割财产。

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等多次审理,法院虽判决解除合伙关系,但因涉及杨某顺遗产继承等复杂因素,财产分割问题仍悬而未决,张某霞的再审申请及监督申请均被驳回,这场财产“罗生门”至今未找到明确的出口。

钢材生意历时较长,财产版图权属复杂

法律文书显示,张某霞和杨某的父亲杨某顺早年一起做生意。

2004年,张某霞成立集宁顺达钢材经营部。该经营部与杨某顺有账目往来。

2006年、2012年,杨某顺与张某霞、李某荣先后成立乌兰察布市华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历经更名、股权变更后,在2015年转让全部股权)、乌兰察布市荣某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三人在两家公司均有出资并占有相应股份。

2014年4月,张某霞代杨某顺与乌兰察布市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交房协议》,约定用钢材款顶购楼房。

2015年10月31日,张某霞与杨某、李某荣签订《协议》,协议中就钢材市场总债权、债务、库存钢材及利盛公司钢材市场投资股金和购房款等情况进行列明,并确定了各方所占股份份额。

集宁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询问李某荣的笔录载明:“2015年年底,杨某顺患病去世,临走前把我、杨某(杨某顺之子)、张某霞叫到一起,清算20多年来的经营成果,杨某顺口述张某霞记录了下来,说给我4%的股份,给杨某30%的股份,张某霞30%的股份,杨某顺占36%的股份,之后我和张某霞、杨某分别签字。”

2016年1月11日,杨某顺去世。同年1月19日,三人又在该协议基础上增加了部分内容,确认成立新公司——某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并按照张某霞和杨某分别占股48%,李某荣占股4%的分额划分股份比例。协议载明:“按2015年10月31日杨某顺安排,杨某、张某霞、李某荣三人在市场的经营权、所有权仅归此三人所有……”

协议还载明,以上内容确认无误后由杨某、张某霞、李某荣签字认可。三人确认无误后,在协议上签字捺印。

至此,杨某顺生前所占有的36%股份,平均分配给了张某霞和杨某。

2016年1月20日,某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三人按上述协议持有公司相应股份。

然而,杨某顺去世后,各方对协议性质等产生分歧,引发多起诉讼。

2015年10月31日签订的《协议》

2016年1月19日在原《协议》基础上增加的内容

协议定性各执一词,公堂之上激烈交锋

2018年10月,张某霞向集宁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解除与杨某、李某荣的合伙关系,并按48%的份额分割合伙财产及债务。

审理过程中,杨某认为相关协议是赠与协议,并于2019年7月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但经一审、发回重审、指令审理等程序后,法院最终认定两份协议不符合赠与合同要件,驳回杨某诉讼请求,杨某上诉及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张某霞提起的合伙合同纠纷案也历经多次审理。

原告张某霞主张与杨某、李某荣多年合伙经营金属材料及钢材生意,虽共同成立某金属材料科技公司,但公司未实际经营,原告与二被告合伙经营的生意及账务往来均是以个人名义进行,仍属个人合伙关系。因经营理念和操作存在分歧,多次沟通无果,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伙关系,并按48%的份额分割财产。

被告杨某答辩的重点为:合伙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张某霞无法提供其出资、分红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给李某荣作的谈话记录和公安机关给李某荣作的询问笔录,均证实张某霞、李某荣与杨某顺之间是雇佣关系。

本案中基础核心证据是2015年10月31日、2016年1月19日的两份《协议》。按照张某霞的诉讼理由,2015年10月31日的协议,是处理包括杨某顺多年经营的投资和积累、确定新的合伙人加入,及加入后四个人各自的合伙份额的重要法律文件。但杨某顺没有签字,该表象严重违背常理、违背交易规则,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条件和新合伙人加入的法律要求。

这起合伙合同纠纷案经过一审、二审后,双方均不服判决,申请再审。

内蒙古高级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霞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裁定:指令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23年2月21日,乌兰察布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集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集宁区法院重审认为,2015年10月31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是对经营钢材市场债权、债务、总库存、投资情况以及股权比例等情况的确认。该《协议》虽然杨某顺本人未签字,但与李某荣的询问笔录载明的内容基本一致,比较客观地反映了事情发展的基本过程,可以认定杨某顺认可该协议。《协议》内容符合合伙清算的要件,原告诉请解除合伙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杨某顺去世后,因其生前未处分名下36%的股份,也未留遗嘱、赠与合同或遗赠协议,原、被告均无权处分其遗产。2016年1月19日,杨某、张某霞、李某荣签订《协议》擅自处分杨某顺股份的行为不当,损害了其继承人权益。因此,法院对2015年10月31日之后的相关财产情况均不作处理,等股权明晰后,原、被告另行主张权利。

法院仅确认原告张某霞拥有2015年10月31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中已明确的债权、债务、合伙财产、股权比例30%的份额。

集宁区法院重审后于2024年4月30日判决解除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确认张某霞拥有30%份额等。双方上诉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8月13日终审判决维持解除合伙关系,撤销张某霞30%份额及相关判决内容,驳回张某霞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霞不服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2025年3月11日,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合伙解散法槌定音,财产分割悬而未决

对于撤销张某霞30%股权份额,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进行了释法说理:

当事人争议的主要财产为2015年10月31日、2016年1月19日两份协议所列明的财产。但本案经数次审理,不论依据张某霞主张的观点,还是依据杨某主张的观点,均认可协议记载的财产存在杨某顺相应的财产权利。

本案当事人在2015年10月31日签订协议时,杨某顺虽患有疾病,但仍处于清醒且可辨别自身行为的状态,在杨某顺未对该协议签字确认的情况下,本案当事人处分含有杨某顺财产权利的行为不具法律效力。

杨某顺去世后,在其未留有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杨某顺在协议中的财产权利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本案当事人在2016年1月19日签订的协议,存在侵害杨某顺法定继承人的相应权益,该协议对处分杨某顺财产的行为不具法律效力。

按照张某霞在本案初始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请指向,本案应仅就张某霞、杨某、李某荣是否存在合伙关系以及如何分配合伙财产进行审理,至于张某霞与杨某顺是否形成合伙关系,不在本案评价范围内。

本案因存在他人权利尚未析清,尚不能认定为三方的合伙财产,不具有就本案所涉合伙人关系进行分割财产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至此,这起历经多年诉讼的钢材生意合伙纠纷案件,合伙关系得以明确解除,但相关财产分割等问题因涉及他人权利尚未析清等因素,仍未能最终明确划分。

西南商报全媒体记者 王建武

编辑丨尼玛拉姆 责编丨陶岚 冯丹

校对丨王林馨 审核丨李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