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广宁是福建一家珠宝店的老板,近期因资金周转需要,要将38万元金条邮寄给外地的亲戚变现。考虑到黄金贵重,他特意选择了一家口碑较好的快递公司,并按最高额度保价100万元,支付了100元保价费——在他看来,“花点钱买个安心”天经地义。
然而,邮寄后的第一天,物流信息就卡在了“已揽收”状态。杨广宁没太在意,只当是系统延迟;第二天再查,物流依然纹丝不动。他拨打快递员电话询问,对方支支吾吾:“可能系统抽风了,再等等。”到了第三天,电话直接关机。

杨广宁认为,自己明明支付了保价费,且丢失的是高价值物品,快递公司理应按保价金额赔偿100万元。但快递公司态度强硬:“包裹是被前员工盗窃,属于刑事犯罪,不是运输过程中的‘正常丢失’。我们已报警,您应该等小偷抓到后向他索赔。”
这一说法彻底激怒了杨广宁。他翻出《快递暂行条例》第27条:“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在他看来,无论包裹是被盗还是丢失,本质都是快递公司未履行运输义务,保价条款就该生效。而快递公司则咬文嚼字:“条例说的是‘丢失或损毁’,盗窃是第三方行为,我们也是受害者。”

法院审理认为,快递服务本质是运输合同关系。杨广宁支付保价费选择保价服务,本质是为货物购买“风险兜底”。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货物安全送达的义务,无论货物因何种原因(包括内部员工盗窃)丢失,都属于未履行合同义务。
至于快递公司提出的“盗窃属刑事犯罪”,法院指出:员工监守自盗属于企业内部管理疏漏,不能对抗外部消费者的合同权利。根据《民法典》第832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快递暂行条例》的保价规则,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快递公司按保价额赔偿杨广宁100万元。判决一出,网友拍手称快:“保价不是企业甩锅的工具!”“连快递员都防不住,凭什么让消费者担风险?”
四、保价纠纷频发,我们该吸取什么教训?这起案件并非孤例。近年来,高价物品邮寄丢失、损毁引发的保价纠纷屡见不鲜:有人寄百万名表只赔几千,有人寄古董按“运费倍数”赔偿……核心争议始终围绕“保价是否等于全额赔付”。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保价服务的本质是“风险共担”,企业收取保价费,就应当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内部管理漏洞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借口。
对消费者而言,寄送贵重物品时,除了选择保价,还要留存好物品价值证明(如购买发票、鉴定证书),全程关注物流信息,发现异常及时维权。毕竟,法律不会保护“躺平”的受害者,但也不会放任企业的“霸王条款”。
你觉得快递保价应该“按保价额全额赔”还是“按实际损失赔”?如果遇到类似情况,你会如何维权?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