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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转化型抢劫”的理解与适用

深夜的小区楼道里,张三摸黑偷走了李四停在单元门口的电动车。正当他准备推车逃离时,被起夜遛弯的王大爷发现。张三知道事情败露

深夜的小区楼道里,张三摸黑偷走了李四停在单元门口的电动车。正当他准备推车逃离时,被起夜遛弯的王大爷发现。张三知道事情败露,为防止被抓住,一把将正在喊人的王大爷推倒在地,致其手腕骨折,随后弃车逃跑。次日,张三被警方抓获——等待他的,不再是普通的盗窃罪,而是更严厉的抢劫罪指控。

这个场景,正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最典型的注脚。相较于街头持刀抢包的“典型抢劫”,这种由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升级”而来的抢劫,常因隐蔽的“转化”过程让普通人感到困惑。今天,我们就从法律条文出发,结合司法实务,拆解这一“罪行升级”的底层逻辑。

一、转化型抢劫的本质:前行为的“危险外溢”与法益保护升级

转化型抢劫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条规定实质是对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及其后续行为的“综合评价”。当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以下简称“盗抢骗”)后,本应接受对应罪名的处罚;但如果其为窝藏赃物、掩盖罪行、逃脱制裁而使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其行为性质便从“侵犯财产权”升级为“同时侵犯财产权与人身权”,此时法律将其“转化”为更严重的抢劫罪,以实现全面保护公民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的目的。

举个通俗的比方:若将“盗抢骗”比作点燃火柴,那么“当场使用暴力”就是这根火柴引燃了汽油桶——原本可能只是财产损失的小火星,瞬间演变为威胁人身安全的大火,法律必须以更严厉的规则阻断这种危险蔓延。

二、转化的“三重门槛”:哪些情形会触发罪名升级?

转化型抢劫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这三个要件如同三把“标尺”,精准划定了“普通盗抢骗”与“转化抢劫”的界限。

(一)前提:已实施“盗抢骗”行为,不要求“数额较大”

有人认为,只有偷到足够多的钱(如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才可能转化为抢劫。但根据司法解释,这一前提并不要求前行为“既遂”或“数额达标”。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具体行为(如已经着手窃取财物、开始骗取被害人信任、着手抢夺他人物品),即使未得逞(如盗窃未遂、诈骗被识破),仍可能触发转化。

例如,甲试图盗窃超市货架上的手机,刚拿起手机就被店员发现。甲为逃脱,打了店员一拳致其轻伤——尽管未盗窃到财物,甲的行为仍构成转化型抢劫(未遂)。

(二)主观: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为之

暴力或暴力威胁必须基于特定目的,这是转化型抢劫与普通暴力犯罪的根本区别。

三种目的必须具备其中之一:

窝藏赃物:指为防止已获取的财物被追回等,如偷了钱包后被失主追赶,为保住钱包动手;

抗拒抓捕:指为逃脱正在进行的抓捕,包括抵抗司法工作人员的拘留、逮捕以及一般公民的扭送等,如盗窃后被路人发现,为摆脱路人控制而殴打;

毁灭罪证:指为销毁其犯罪证据等,如抢夺了项链后,为删除他人拍摄的视频对拍摄者施暴。

若暴力行为并非出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的目的,而是其他目的,则不构成转化型抢劫,如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罪行,则需数罪并罚。

(三)客观:“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

“当场”是时间与空间的双重限定,指暴力或威胁行为与盗抢骗行为在时间上紧密衔接(一般为盗窃既遂后即时,或被发现后追赶的过程中),空间上具有延续性(如在盗窃现场、逃跑路线上)。

例如,乙在公交车上扒窃乘客手机,下车后跑出50米被乘客追上,乙转身踢伤乘客——这属于“当场”;但如果乙回家后,次日听说失主报警,又找到失主威胁“别报案”,则因时空间隔过久,不构成转化。

至于暴力的程度,司法解释明确要求“足以压制他人反抗”,就能够成立转化型抢劫。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还需要注意,若行为人仅是口头威胁“再追我捅死你”,因未实际实施暴力且不足以压制反抗,则可能不满足条件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条件。

三、与典型抢劫罪的区别:从“主动攻击”到“被动升级”

典型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财物”,行为的核心是“通过暴力获取财物”;而转化型抢劫的核心是“为掩盖盗抢骗而使用暴力”。二者虽最终都定抢劫罪,但行为的逻辑起点与社会危害性来源不同。

典型抢劫中,暴力是“取财的工具”;转化型抢劫中,暴力是“护赃、脱罪的手段”。但从结果看,两者都同时侵犯了财产权与人身权,因此法律将其同等评价。这也体现了刑法的“主客观一致”原则——不仅看行为结果,更看行为背后的主观恶性。

四、司法实务中的常见争议:“转化”的边界在哪里?

实践中,以下几个问题最易引发争议:

(一)“前行为”是否必须单独构成盗抢骗罪?

答案是否定的。

即使前行为因数额小、未遂等原因不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或抢夺罪(如偷了价值200元的零食),只要符合“当场使用暴力”的条件,仍可转化为抢劫罪。

这是因为转化型抢劫的评价重点是“暴力行为”对人身权的侵害,而非前行为的“入罪标准”。

(二)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适用?

根据司法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若实施盗窃、诈骗、抢夺后为窝藏赃物等当场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直接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若仅轻微暴力(如推搡),并不能转化为抢劫罪。这是因为转化型抢劫毕竟不同于典型抢劫,转化型抢劫本是是法律拟制,即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具有上述行为的将构成抢劫罪,但如果法律不将上述行为规定为抢劫罪,那上述行为可能会数罪并罚。因此,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这个年龄段,对盗窃、抢夺、诈骗等罪并不负刑责,因此其在实施上述行为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并不转化为抢劫罪,而是只根据其实施的暴力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三)“暴力对象”是否限于被害人?

暴力对象并不限于被害人本人。

无论是针对原财物所有人(如失主)、抓捕者(如路人、警察),还是其他妨碍其窝藏赃物、抗拒抓捕的人(如见义勇为者),只要暴力是为了实现上述三个目的,均可能构成转化。

(四)未取得财物是否影响转化?

未取得财物不影响转化型抢劫的成立。

即使盗抢骗未得逞(如盗窃时被当场发现,未偷到任何财物),但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仍可转化为抢劫。

例如,丙试图撬开车门偷东西,刚碰到车门就被车主抓住,丙为挣脱咬伤车主手指——丙虽未偷到财物,但其行为已构成转化型抢劫。

结语:法律的“转化”,是对善良的守护

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绝非简单的“罪名叠加”,而是对犯罪行为“升级风险”的精准回应。它告诉我们:小偷小摸、轻微诈骗不是“小事”,一旦被发现后试图以暴力“摆平”,行为性质便会从“财产犯罪”滑向“暴力犯罪”,等待的将是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对普通人而言,这既是警示——莫因一时贪念,在“护赃”“脱罪”的冲动下越界;也是指引——遇到盗抢骗行为时,敢于制止、及时报警,因为法律会为你的正义之举“兜底”,让施暴者为升级的罪行付出代价。

毕竟,刑法的温度,既在于惩罚罪恶,更在于守护每一个普通人对安全的期待。

本文作者:兖光辉

刑法学硕士,盈科南京所刑辩律师,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拥有丰富办案经验,多起案件获案、不起诉、缓刑及从轻减轻处理。

部分典型案例:刘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在公安阶段介入后成功撤案,转为行政处罚。

胡某某故意伤害案;在检察院阶段获得不起诉决定。

董某某寻衅滋事案;在检察院阶段获得不起诉决定。

郭某盗窃案;在检察院阶段获得不起诉决定。

陈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检察院阶段积极沟通,成功取得缓刑的量刑建议。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在检察院量刑建议三年六个月的情况下,经辩护成功获得缓刑判决。

赵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辩护成功获得缓刑判决。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辩护成功获得缓刑判决。

侯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周某诈骗案等;公安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黄某某被诈骗案;当事人向栖霞、句容两地报案未果,经梳理证据材料向警方提起刑事控告后,并与警方多次沟通交涉,最终警方正式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