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为“人死债消”是常理,尤其是无儿无女的孤寡老人,离世后没继承人,欠的债难道不就不了了之?直到看到上海这起特殊案件,才懂法律早已为“无人管的身后事”划好了规矩。

上海孤寡老人宣先生,生前以房产抵押向银行贷款66万元,却因急病突然离世,没留遗嘱也没有继承人,银行讨债陷入“找不到被告”的僵局。无奈之下,银行先诉至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法院依据《民法典》,指定老人住所地的民政局履职,随后银行起诉要求清偿贷款。

很多人疑惑民政局是要“替老人背债”?其实不然。法院判决明确,民政局只需在管理遗产的范围内清偿,银行可优先受偿抵押房产的拍卖款,超出债权的遗产由民政局继续管理,不足部分也无需用财政资金填补。这不是兜底偿债,而是依法承担“遗产管理人”的责任,填补无人继承遗产的管理空白。

原来“人死债消”并非绝对,《民法典》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既守住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划清了公共部门的责任边界。这起案件让我们看到,哪怕是孤寡老人的身后事,也有法律兜底,让每一笔债权债务都有章可循,让每一份遗产都能得到规范处置。

需要我把《民法典》中遗产管理人的相关条款,用通俗的语言整理成一份简单解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