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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持有加盖公司公章的施工合同、一笔35万元对公转账记录、两套抵债房产材料,以及三方共同确认的工程结算报告,多项凭证完备。但山东成武当地一家小微企业,仍未能追回被拖欠四年、共计226万元的工程款。
这并非虚构事例,而是成武某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某鑫公司”)当下遭遇的现实困境。该企业先行垫资,完成了成武县某林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室外配套工程。目前项目早已竣工交付、投入使用,但项目工程款迟迟未能结清。相关判决最终将付款责任划归至一名早已失联、无履约能力的个人,企业这笔合法债权至今难以实现。
棚改工程施工四年 相关签约、付款及结算手续完备2020年至2021 年,某鑫公司承接并完成成武县某林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室外配套工程。2021年6月8日,该公司与某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武分公司(下称“某武分公司”)补签《室外配套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提供)
合同约定,工程最终造价按审计结果金额下浮12%计算;工程款在验收、审计完成后分期拨付,质保期满后结清剩余尾款。施工期间,某武分公司通过对公账户两次向某鑫公司支付款项共计35 万元。2021年11月,双方又约定以两套房产抵充工程款1192961元。
2023年3月8日,某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结算报告书》,审定案涉景观工程造价4330591余元,发包方经三方盖章确认。按照合同下浮12%计算,应付工程款为 3810920余元,扣除往期已付款项后,仍有2267959余元工程款未结清。案涉工程早已完成交付并投入使用,小区业主也已顺利入住,目前工程质保期亦已期满。某鑫公司就此笔款项追索至今已达四年,至今尚未收到款项。
一审裁判予以支持 二审改判未认可案涉合同效力

(一审相关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2025年3月,某鑫公司将某润公司及某武分公司诉至成武县相关法院。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工程已竣工结算、投入使用且质保期届满,判令某润公司某武分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某润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025 年9月,一审判决支持某鑫公司的主要诉求,判令支付工程款 226万余元及利息。原以为案件就此尘埃落定,不料情况出现变动。某润公司、某武分公司提起上诉后,2026年2月,菏泽市中级相关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鑫公司全部诉求。



(二审相关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二审审理认为:案涉工程先由某润公司分包给刘某,再由刘某转包给某鑫公司。案涉施工合同中的印章,经认定系刘某一方人员加盖,该合同对某润公司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此外,因某润公司已与刘某完成款项结算,相应付款责任应由刘某承担,某润公司无需承担付款义务。 合同效力、履约事实与法律适用若干疑问面对二审结果,某鑫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某桂表示,截至目前,公司拖欠的员工薪资仍未能兑付,作为小微企业,公司因全程垫资施工长期处于负债运转状态,经营面临困难。
针对二审判决,某鑫公司提出以下四点异议:
第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某鑫公司认为,案涉合同加盖有某武分公司公章,且该公司先后通过对公账户转账 35 万元、以房产抵款 119 万余元,上述履约行为足以印证其对合同约定的认可。但二审判决未参考上述实际履行情况,仅依据内部意见否定了合同效力。
第二,关于债务转移问题。某鑫公司主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必须取得债权人同意,该公司从未认可案涉债务转移至刘某个人。但二审判决判定由刘某个人承担付款责任,而刘某并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与债务履行能力。
第三,关于违法分包责任问题。某鑫公司提出,某润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刘某,该做法不符合工程分包相关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存在违法分包情形的总承包方,需对工程款欠款承担相应责任,但本案二审认定总包方无需担责,相关风险全部由施工企业方承担。
第四,关于表见代理问题。某鑫公司表示,案涉项目公示的管理人员中,有人长期以某润项目部名义开展现场管理、施工对接及房产抵款等工作。结合建筑行业常规,作为小微企业,其足以信赖该人员能够代表某润公司。但二审法院仅以未核验授权为由否定了表见代理的成立。
违法分包行为该如何规制 小微企业权益如何保障近年来,国家持续整治工程领域违法分包、拖欠账款等问题,着力保障中小企业与农民工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某鑫公司表示,其已垫资完成工程建设并交付使用,但目前只能向个人刘某追讨欠款,而刘某目前处于失联状态。该公司认为,总承包方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却未被判决承担责任,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实际履约行为也未被二审法院采信。
这一局面导致某鑫公司经营难以为继。该公司负责人称,某鑫公司作为守法小微企业,已依法履约、保质交付工程,最终却因他人的违法分包、管理不当行为承受损失。截至目前,公司拖欠的员工薪资仍未能兑付。
某鑫公司负责人表示,他们仍坚信法律的公平正义,将坚决通过一切合法途径继续维权,追回农民工工资及企业工程款。同时,该公司呼吁上级相关部门介入核查本案,依法监督、公正处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