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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挂靠遇企业失职致车辆停运 判决争议执行遇阻 当事人合法权益亟待维护

河南省尉氏县朱曲镇五村村民马金瑞分期向湖北省随州市本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置营运车辆,全程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款项无任何违约,

河南省尉氏县朱曲镇五村村民马金瑞分期向湖北省随州市本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置营运车辆,全程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款项无任何违约,却因汽车公司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营运证脱审、扣押证件拒不配合办理过户转籍,车辆长期无法正常营运。双方诉讼后,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该案经当事人多方举证、相关部门录音佐证,当事人认为判决在事实认定、责任划分方面存在争议,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赔偿义务,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但进展缓慢,多年维权举步维艰,合法财产权益持续遭受侵害。

案件始末:全程无违约,企业失误埋下纠纷根源

2013年11月6日,马金瑞与湖北省随州市本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马金瑞以分期租赁、期满结清款项过户的方式承租营运车辆,车辆前期挂靠登记在本邦公司名下,租赁期限2年。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满马金瑞结清全部款项后,本邦公司需协助办理车辆转籍、过户、营运手续,车辆年检、营运证申办、续保等相关手续由出租方配合办理。

2013年11月29日,马金瑞完成车辆验收签收,将车辆投入浙江宁波慈溪混凝土运输车队营运。租赁期间,马金瑞严格恪守合同约定,所有分期租金、相关费用均按期足额缴纳,不存在任何逾期、拖欠款项的违约行为,完全履行承租方全部义务。

因车辆营运资质、营运证户籍登记权属归属本邦汽车公司,营运证年审、补办、转籍手续仅能由该公司向交管、运管部门申报办理,第三方、车辆实际使用人均无权单独办理。后续车辆营运证到期需要年审,马金瑞按要求将营运证寄回本邦公司交由其办理年审手续,该公司工作人员工作疏漏,延误申报流程,直接造成营运证脱审。

事发后,本邦公司明确承认营运证脱审系己方工作失误,但双方就此后续处理产生纠纷。马金瑞多次联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要求返还营运证、配合完成车辆过户、补办营运资质,工作人员要么拒接电话,要么接通后直接挂断,始终消极推诿,长期扣押营运证件不予交付、不予办理年审及转籍手续。

营运证长期缺失、无法审验,直接导致案涉营运车辆失去合法上路运营资质。马金瑞斥资数十万元购置的营运货车,长期闲置无法投入运输经营,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产生巨额停运损失。双方协商无果后,马金瑞向湖北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停运损失、交通住宿维权开支、车辆损失等共计12万元。

当事人对判决存在异议,多项证据佐证其主张

案件审理阶段,法院经审理认定本邦公司存在未履行协助过户、风险提示义务的过错,酌情认定停运损失每日350元,核算2015年11月27日至2017年3月1日停运损失合计161350元,结合交通住宿费合计171350元,判令本邦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即119945元;同时驳回马金瑞主张的30万元车辆损失诉求。结合全案证据、行业营运管理规则、交通管理部门录音证据综合判断,当事人认为本次判决在事实认定、责任划分方面存在争议,具体依据如下:

1.过错责任归属问题,当事人对责任划分比例持有不同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违约方应当全额赔偿实际损失。

案涉营运证户籍登记在本邦公司名下,营运证年审、转籍仅该公司具备办理权限,马金瑞无任何独立办理渠道。营运证脱审根源是本邦公司工作人员工作失误,事后该公司拒不返还证件、拒绝配合年审过户,持续扩大停运损失,全部过错均由本邦公司造成。马金瑞全程按时缴费、无任何违约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当事人认为原审判决划分马金瑞自行承担30%损失,与事实和法律依据存在偏差。

2.交通部门录音证据证实营运资质权属唯一性,当事人认为证据未被充分考量

马金瑞持有随州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沟通录音两份,录音内容清晰证实:涉案车辆营运证户籍登记主体为本邦汽车公司,营运证年审、过户转出、资质变更等全部手续仅能由本邦公司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均无法单独操作。只要本邦公司拒不配合提交材料、交还营运证,车辆就永远无法恢复营运。

该录音属于直接、关键证据,能够完整还原案涉纠纷核心矛盾,但当事人认为原审法院未充分考量营运资质行业特殊规则,未依据该证据厘清全部过错归属,对损失责任分摊作出不当认定,判决基础事实认定存在重大瑕疵。

3.原审驳回车辆损失诉求,当事人认为未充分考虑车辆闲置报废的直接因果关系

车辆长期停运的根本原因是本邦公司扣押营运证、拒不办理营运手续,数十万营运车辆长期闲置无法产生收益,车辆折旧、闲置损耗持续产生实际财产损失。因本邦公司持续违约行为直接导致车辆丧失使用价值,马金瑞主张车辆损失具备事实依据,当事人认为原审直接全部驳回该项诉求,裁判结果与其主张存在较大差距。

4.企业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的持续损害后果未完整考量

案涉合同约定,只要本邦公司及时配合完成过户、移交营运证并办理资质变更,双方后续再无权利义务纠纷。但该公司长期消极不作为,拒接沟通、扣押证件,持续拉长车辆停运周期,不断扩大马金瑞经济损失,当事人认为原审仅核算至2017年3月停运损失,未对后续持续扩大的损失作出统筹考量,未能完整保护守约方财产权益。

胜诉判决尚未履行,强制执行推进缓慢,当事人维权困难

原审判决生效后,判令随州市本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七日内赔付马金瑞119945元赔偿款,但该公司迟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维护自身权益,马金瑞依法向法院执行局提交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对公司负责人郑某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提交完整证据材料,多次往返法院递交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对拒不执行判决情节严重的,可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马金瑞已完整提交强制执行全部材料,明确要求执行局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查封财产、传唤负责人、司法拘留等执行手段,但执行程序长期停滞,未采取任何实质性强制执行措施,判决尚未得到实际履行。被执行人长期拖欠赔偿款,当事人胜诉却无法拿到赔偿,财产损害持续无法弥补,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当事人诉求:关注案件争议、推进执行,依法维护合法财产权益

多年来,马金瑞持续通过沟通、诉讼、申请执行等途径维权,手握本邦公司自认过错录音、交通管理部门权属说明录音、完整租赁合同、缴费凭证、车辆交付清单、强制执行申请书等全套证据,足以证明:案涉纠纷全部过错在于随州市本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认为原审判决责任划分存在争议,应当依法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同时希望法院执行部门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全面落实强制执行措施,督促企业足额支付赔偿款项,对拒不履行判决的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马金瑞表示,自身全程无任何违约行为,仅仅因为汽车公司工作人员失误、企业扣押营运证件,数十万元营运车辆长期闲置,多年背负经济损失,诉讼维权、往返沟通产生大量时间、金钱成本。相关证据完整清晰,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执行推进缓慢的情况均有据可查,希望相关司法机关正视案件存在的问题,关注案件争议、推进执行工作,切实保护普通消费者、营运从业者的合法民事权益,让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合同交易应当恪守诚信,企业因自身工作失误造成客户损失,理应主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司法裁判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划分各方责任;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得到完整执行,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本案中,企业违约在先、判决存在争议、强制执行程序推进缓慢多重问题叠加,当事人维权之路步履维艰。期待相关部门及时核查本案全部证据,依法处理判决争议,全面推进强制执行工作,妥善化解纠纷,守护普通群众的合法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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