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桡哲著《物演通论注释》第九十六章 逻辑序列起点:形式逻辑

编辑丨杨宏作者简介:桡哲,独立学者。10余年来,致力于东岳哲学的革新、研究、传播和发展。著有原创哲学理论:“外在生存结构

编辑丨杨宏

作者简介:

桡哲,独立学者。10余年来,致力于东岳哲学的革新、研究、传播和发展。

著有原创哲学理论:“外在生存结构论”、“群团化分工论”;《三大起源通论》(含生命起源、意识起源、社会起源);心理学基础理论《心理学原理》、《人格学原理》;哲学通史《物演哲学史》;美学基础理论《物演美学论》。

逻辑序列表达在“软件结构”的起点:形式逻辑

形式逻辑──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是一个典型的“知性逻辑”(而知性逻辑是典型的脊椎动物逻辑或后脊椎动物逻辑〈参阅第八十九章〉)。

注释:既往哲人认为只有人类才有知性、理性,是横向的观照世界,所以是无法更深刻的认知知性逻辑、形式逻辑、理性逻辑的区别,而唯有在物演通论中,将逻辑纵向的序列化,由此才能真正理清知性逻辑、形式逻辑、理性逻辑的区别。所以,在物演通论中,形式逻辑是在理性整顿下对知性逻辑的另一种表达;而纯粹知性逻辑作为感性逻辑和理性逻辑的过渡,那么知性逻辑必然是以感性逻辑的“定知”为基础,承接主客体需要达成耦合的原理,同时又得对混乱的系统表象代偿出新的处理方式,即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使得对后衍系统表象进行梳理,理性由此发端;而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是以同一律为核心的从多中选一的知性判断,而同一律的基本规定是感应分离以后延续理化感应这种对偶感应律,即为了实现感应关系对偶性的一一对应,必须多中选一或者二选一,也就是以同一律下的作为“一”的对象的确定性去实现一一对应的应式依存。

由此可知,形式逻辑是典型的知性逻辑,而知性逻辑是不可自知的,因为纯粹知性逻辑不是依靠推理来判别求断,完全是依靠自身组织、器官、低级脑中枢的本能及充足理由律的经验充足来实现判别求断。

它既反映了源于“触机式”原始感应性的“定知”──有同一律为证;又反映了对“系统表象”所造成的混乱必须予以不自觉或自觉的“辨析”──有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等辅助律为证(可参阅第六十八章);

注释:谈及“定知”一般已经是涉及有中枢神经系统了,就是先前基于嗅/味的方式达成的耦合状态已经可以通过化学元素的释放或电冲动来模拟耦合状态,然后这种模拟的耦合状态就是“知”,它会对应化学激素或电冲动,而且这种耦合状态会被中枢神经系统作为载体记录下来,并且与视听这种更远距离的感知方式结合。

所以,定知要么是基于先天的中枢神经系统的本能的“知”,要么就是基于中枢神经系统对耦合状态的模拟,然后结合视听形成的“定知”。而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本质上都是同一律发生了迷惘的产物,或者说都是为了保持同一律之为武断律的“失稳辅助装置”是为了保持同一律之为武断,于是知者一旦有所知,“所知”即还原为同一律的确认状态或武断状态,亦即还原为存在者的存在“确定”状态,这才达成“所知”与“能知”的统一。也就是说,任何的动物先验的定知是有限的, 而随后面对更复多的信息量就必须依靠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来达成耦合状态。所以说,同一律的达成既是武断的达成,武断的达成既是能知和所知的统一,同时也就达成了定在和定知;

同一律:A=A;同一律在理化感应和感性阶段直接达成,表达的是被动达成感知确认状态,如感性动物能感知到的都是可以直接依存的,即感性动物不需要选择判断;而知性载体在依存对象复多化以后,单位时间内只能依存一个对象,就必须从多元的对象中选一元以完成单位时间内的主客依存;如松鼠寻找松果A的过程就必须排除非松果的树皮B、树叶C、树枝D、以及其他的非松果等,清晰的确认松果A就是松果A,不是树枝D,更不是一切非松果的B、C、等,因为只有达成A=A才能达成依存,这就是动物纯粹知性的实物选择,也是对应最为高效的方式;

排中律指:B是A或不是A;其意是说A要么是B,要么不是B,不能处在中间的模糊状态,这表达的是知性阶段的感知动摇状态,在此状态下A=A的确认状态无法保持,必须通过排中律把A和B分清,这是A=A的辅助判断;把A和B这样的不间断连续变量分割开,并在组织、器官或低级脑中枢中压缩成本能模块形成本能判断;如鸟类不把光波接近的绿和橙区分出来,就无法在一片绿色的森林中找到可以吃的红色果子,因为绿色和橙色的光谱峰值离得很近,所有鸟类的视觉系统必须将其夸大化,不夸大就不能存活下来;这种被基因模块化的对依存对象本能的判断就是动物的纯粹知性判断;

矛盾律指: A不是非A,即A只能是A,不能是A的反面;这表达的是在排中律后仍然不能达成感知确认的感知混乱状态,需要矛盾律进一步辅助完成A=A的确认,比如说一只羚羊遇到豹子必须准确的做出跑还是不跑的行为,否则就会被豹子吃掉。矛盾律几乎就是辩证逻辑的反面,因为辩证逻辑是矛盾含混的,比如白天黑夜,在辩证法看来白天就是黑夜,黑夜就是白天,两者可以相互转化,但是在矛盾律看来,白天就只能是白天,黑夜就只能是黑夜,在形式逻辑中,必须把对立的概念以确定的内涵表达才能有效。

充足理由律;充足理由律表达的是与纯粹知性有所差异的 “经验”(内涵推理)中的“知性”,更多是呈现在主体潜意识之外的经验判断,当然一旦谈及经验就已经有推理的内涵了;就比如说,作为纯粹知性的脊椎动物在森林里面遇到之前从未见过的蓝色果子,可能基于求存的本能或依据既往的经验无法做出准确判断,就直接吃了,随后就出现一系列的腹泻等疾病反应,这就使得这个动物多了一种判断经验,后面再遇到类似的果子就不会再吃了。

所以说,从本质上来看,充足理由律既不是纯粹的理性概念推理,而是基于经验归纳(有推理内涵)来达成自身对周围环境的基本求存繁衍识辨,简言之就是一切的行为必须有既往的经验总和做背书,否则就不会对新的事物贸然作为某种行为。

因此,它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承上”者,在于“同一律”本来就是原始物质属性之间的对偶感应律或耦合律;“启下”者,在于“辅助律”其实就是对后衍系统表象的迷惘和梳理(无论这梳理是潜意识的本能梳理还是显意识的推理梳理)。

注释:知性逻辑的承上者,在于同一律是直接接续感性逻辑的感应一体;知性逻辑的启下者,在于“辅助律”其实就是对后衍系统表象的迷惘和梳理,也就是知性逻辑辅助律的产生是基于知性生物阶段对小时间纵向演化范畴的体察和迷惑而必然产生的;必然知性生物在面对着同样一颗果实,但是这颗果实随着时间而逐渐腐烂,那么知性生物就必须对这个腐烂的果实有所觉察,判断其是否仍旧能被食用,如果不能做出准确判断,就必然被自然淘汰。而理性生物的辅助律的产生则是因为面对的比知性生物更大复杂、庞大的世界万物,那么必然就需要借助排序律、不矛盾律、追本溯源律等来对这复杂、庞大的世界万物进行梳理成为一系;所以说,知性生物的梳理属于潜意识的本能梳理,而理性人类的梳理则是显意识的推理梳理,其本质都是相同的,只是在不同阶段以不同的方式呈现,当然结果也肯定是不一样的。

【实际上,矛盾律(即“不矛盾律”)和排中律在其逻辑源头上与同一律一样,皆可完成于潜意识的本能性辨析过程之中,只有被莱布尼茨和沃尔夫所附加的充足理由律(尤指其“充足性”而言)是有待在显意识中加以推敲的东西。而且,正是由于这“充足理由律”终究不得“充足”,才导致后来的理性逻辑得以衍生。足见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着实是对“基础知性”或“本能知性”十分地道的探查,而其后的追加部分又着实是对“全体知性”十分地道的总结。】(1)

注释:矛盾律、排中律、同一律都属于潜意识的本能辨析,属于狭义知性范畴,也就是完全不需要任何的理性思绪推导,仅凭借主体的DNA控制的体质本能就能达成对“对象”的识辨判断,比如一只羚羊在草原上碰到狮子、老虎等一定是直接逃跑,而不可能在哪里无所谓的等着,如果真是无所谓的等着必然直接被自然淘汰。而充足理由律则指的是通过尽可能的多的经验归纳,最终满足某个前提条件再做出对应的行为、实践,所以说充足理由律本身本身已经有经验推理的思绪存在,而不能直接与潜意识的本能辨析直接联系,当然也正是经验归纳的最终无效才会导致理性逻辑的发生;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几乎都是在探察矛盾律、排中律、同一律的纯粹知性,而沃尔夫与莱布尼茨则是探察充足理由律,但是充足理由律已经有了推理的内涵,而两者的结合构成了知性逻辑四定律的全部。

不过,把上述“知性逻辑”命名为“形式逻辑”却是犯了视界狭隘与肤浅的双重错误,尽管它在专门研究逻辑(学)运行格律方面的确显得十分高明也十分有效。

注释:形式逻辑在研究逻辑运行格律方面十分高明、有效;因为比如像质子与电子要想形成原子核,其质子和电子就必须符合某种格律,使得质子和电子通过电磁感应就能达成稳定的耦合结构;同样如氯离子与钠离子要想达成稳定结构,感性生物的感知属性与对象的可感属性要想形成某些直观表象,那么感性生物的能知与对象的可知就必须符合某种格律;所以可以说,形式逻辑更多是研究主客体之间的逻辑格律,无论粒子、感性生物、知性生物、理性生物都有这样的主客体逻辑格律,形式就是研究于此的,但是知性逻辑的本质判别求断,更多是在处理信息的逻辑。

首先(错误一),形式逻辑的形式化推衍并不仅仅限于人类特有的概念化和命题化阶段,如前所述,既然知性逻辑是源自于脊椎动物的渐进逻辑模式(参考第九十一章),则形式化推衍的识辨判断过程就一定发生在概念和命题之前,即它一定先行呈现为动物知性表象上的“实体抽象形式”或“姿体符号形式”等等,而且这种知性表象形式(而非概念形式)及其即刻判断反应(而非命题推导)才是形式逻辑的主要应用方式(而非表达方式),即便在人类(的日常活动中)也是如此。

注释:形式逻辑的形式化推衍不仅仅限于人类特有的概念化和命题化阶段,因为在动物知性表象上是以“实体抽象形式”或“姿体符号形式”等等非抽象概念来进行推衍(与推理同意,只是基于本能潜意识而非显意识),也就是直接依靠“实体抽象形式”或“姿体符号形式”就直接进行即刻判断,而人类则是通过具象概念或纯抽象概念进行显意识推理,通过概念推理最终才能达成判断。

所以说,作为知性逻辑的“实体抽象形式”或“姿体符号形式”等才是“形式”逻辑的主要应用方式;而所谓“实体抽象形式”的“形式”可以理解为感性直观的理念或实物抽象形式,比如桌子有桌子的理念或形式,山有山的理念或形式,树有树的理念或形式,而所谓“姿体符号形式”的形式则可以理解为诸如蝙蝠发射的超声波对“对象”整顿形成的“形式”,也就是通过超声波扫描而得到的对象“形式”,从而对“对象”做出对应的判断;于是,这些理念或形式就是以“实体抽象形式”或“姿体符号形式”表达在知性逻辑(或形式逻辑)层面上的,这些“实体抽象形式”或“姿体符号形式”是以静态潜意识的方式进行推衍的,这就是形式逻辑或知性逻辑的本质,不以概念作为内容,而是“实体抽象形式”或“姿体符号形式”作为内容。比如说,人类感性直观认知中桌子的理念或形式,也就是桌子的抽象形式一定是与蝙蝠感性直观所认知的桌子的理念或形式是不一样的,因为人类和蝙蝠的“实体抽象形式”或“姿体符号形式”等基于感应方式(感应质态),即五官与超声波发射装置的不同,从而形成人类和蝙蝠不同的形式逻辑或知性逻辑。

而所谓理性逻辑的“形式”则指的是用符号、数字、图式等所表达出来的理性理念对象,比如原子、分子、细胞等都是用符号、数字、图式等表达出来的,人类永远无法用感性直观或“实体抽象形式”或“姿体符号形式”去认识或认知原子、分子、细胞等,同时也就是以概念和命题形式的动态显意识的方式进行推衍的。

总之,我们始终要记住,所谓“形式”分为知性逻辑或“形式逻辑”的“实体抽象形式”或“姿体符号形式”,以及理性逻辑用符号、数字、图式等表达的概念命题下的理性逻辑形式。

注意:逻辑形式主要表达在知性逻辑和理性逻辑阶段(辩证逻辑属于理性逻辑起点);知性逻辑的逻辑形式就是以“实体抽象形式”或“姿体符号形式”等作为对“对象”可感属性的变态整顿,或者说作为整顿可感属性的逻辑工具来达成对“对象”的静知,但是作为“实体抽象形式”或“姿体符号形式”是无法在显意识上动态推衍的。

而理性逻辑的逻辑形式则是以数学、几何的数字、符号、图式等组成的概念、命题形式来对“对象”的可感属性进行整顿,而且概念、命题形式本身是能不断进行动态推衍的,从而形成对“对象”的动知;也就是说知性逻辑阶段的“实体抽象形式”或“姿体符号形式”等逻辑工具就类比于理性阶段的数学、几何的数字、符号、图式等概念、命题逻辑工具,其都是对“对象”可感属性的整顿处理而形成的静知或动知;

当然,感性逻辑也必然有他的类比如知性逻辑阶段的“实体抽象形式”或“姿体符号形式”等逻辑工具和理性阶段的数学、几何的数字、符号、图式等逻辑工具,然后依据那个逻辑形式才能形成感性直观表象,或感性直观的内容,只是因为其很难被察觉所以在此不提及出来,而将其视为和理化感应阶段内含与实体结构表达的始于确认的因果链中的逻辑来呈现。

可见,逻辑形式就是能知形式的内在表达,不同的能知形式就对应着不同的逻辑形式,不同的逻辑形式整顿不同的“对象”可感属性从而形成不同理念世界,而不同的存在必须在这不同的理念世界才能实现存在或存续。

其次(错误二),鉴于一切感应性或感知性本身都是作为感应者或感知者的物的存在性所给定的一系列代偿属性,就像一切被感应性或被感知性都是作为被感应者或被感知者的物的存在性所给定的一系列代偿属性一样,如果说感应性或感知性的主观产物是某种属性耦合的形式或观念形式的话,则恰恰是这些“形式”直接标志着感知主体的客观素质以及主客体之间依存关系的自然本质。换言之,感应“形式”或感知“形态”正是感应者或感知者之存在“性质”的完整体现,是谓“感应质态”或“感知质态”。

注释:错误二:“形式逻辑”在专门研究逻辑(学)运行格律方面的确显得十分高明也十分有效,但是作为形式逻辑的“形式”却不仅仅表达着逻辑格律方面,更重要是这个“形式”表达着感知主体的客观素质以及主客体之间依存关系的自然本质。也就是说,上述所说的知性逻辑“实体抽象形式”或“姿体符号形式”的“形式”和理性逻辑的命题、概念形式的感应“形式”就对应着主体自身一侧的感应质态(如钠钾泵、眼睛等),是为感应质态,而所谓感知形态就是通过感应形式对“对象”的“所知”,其重点表达在主客体属性耦合的对象一侧的“载体”上,是为感知质态。

但无论是作为知性逻辑“实体抽象形式”或“姿体符号形式”的“形式”,还是理性逻辑的命题、概念形式,并不是仅仅在“形式”本身的静态化、还是动态化,其本质是表达着感知主体需要这样的客观素质,或者说这直接表达着主客体的依存关系,唯有通过对应的“形式”才能达成主客体的耦合依存,这才是“形式”本身的根本涵义,而不是只表征那个逻辑格律。

所谓感应“形式”或感知“形态”指的是感应到的形式,感知到的形态,这都是感应着或感知者存在性质的体质,也可以说感应“形式”或感知“形态”是感应质态或感知质态的基本产物。

【这里所用的“质态”一词与卷一中的概念(参阅第四十三章)完全同义,只不过在卷一中我们是把“自然物”作为仿佛是客体的“对象”来看待,而在本卷中我们是把“自然物”作为“对象的对象”即主体来看待而已。读者可以这样设想:还原到感应的初始状态,作为“对象”或“客体”的质子与作为“对象的对象”或“主体”的电子,它们的“质态”或“质”与“态”之概念会有何不同?】(2)

注释:第一卷把自然作为客体来看待,所以谈及主客体的质态的耦合产物并无太大区别,而第二卷是把自然物作为主体来看待,也就是主体的感应属性要远远超越客体的感应属性,尽管本质上都是感应属性的代偿增益,但是这里已经有了主客的区别,所以,在主体一侧的感应属性代偿增益必然需要对应的“多样且简约的形式”来达成对“复多对象”的识辨推理。另外,这里所谓的质子质态与电子质态其实都是指的是感应质态,即在质子所感的电子质态或电子所感的质子质态,两者本身都是同一的,因为一旦有所感就成了耦合产物了,自然就主体的差别而言,质态也就没有任何差别,而到了单细胞生物之后,这才有了主客体质态的差别。

简言之,在主客不分的存在阶段,感应到的质态几乎无区别,因为最终的产物同一,而到了弱化的生命阶段,才有了感应到的质态差别。

倘若一定要追查这个被称之为“形式”的概念是怎样产生的,则只能说它完全是感知层次之分化和错动的产物。即处于代偿后位的“知”对前位的“感”发生了疑惑,以至于全然弄不明白“感何以会有所感”,进而也全然弄不明白“知何以会有所知”,于是将“感知之所能”(即“逻辑”)视为感知的“形式”,而将“感知之所得”(即“对象”)视为感知的“内容”,殊不知正是作为“形式”的“能知”决定着作为“内容”的“所知”,而“能知”本身(即“知的形式”)又受制于感知者自身的存在度和代偿度(即“在的性质”)之规定。

注释:在感性阶段,前文说过感性逻辑其重点在于能感知就能达成耦合依存,而实际上这个时候知性逻辑已经发生,也就是说是感性主体将对应的“对象可感属性”整顿为对应的“实体抽象形式”或“姿体符号形式”,由此才能达成感性主体与“对象”的简约高效依存耦合。在知性阶段,主客体属性耦合成某个“对象”,这个对象的形式就可以说是主体的感知“形式”比如“实体抽象形式”或“姿体符号形式”,而对象的内容就可以说是感知的“内容”,诸如具体的形态、样态等,而且也正是主体的感知“形式”决定了对象的“内容”。也可以说,随着物演的进程,从粒子阶段到低中等生物阶段,再到人类阶段,其始终是基于确认的因果链在不同演化阶段就必然是将对应的前体进行对应的整顿处理为某种形式,由此就表达为自身感应属性代偿增益的不同逻辑形式,而逻辑形式就必然对应的相对的可感信息;所以,正是感知层次之分化和错动,或者说主体的感应属性增益,以及对象释放更多的信息才使得形式产生。

总之,主体知性逻辑的“实体抽象形式”或“姿体符号形式”等本身决定了主体感知“形式”中对象的所知“内容”,而理性逻辑的概念形式则决定了人类理性感知“形式”中对象的所知“内容”。

【如果不管“存在的性质”怎样决定了“能知的形式”,而只看“能知的形式”怎样决定了“所知的内容”,你就可以明白亚里士多德关于“形式决定内容”这个历来令人费解的思想渊源了。显然,这是对逻辑表层关系的灼见和洞察,却也是对逻辑深层本质的无知和误解。】(3)

注释:能知的形式决定所知的内容,就好比说人类感性直观的知性逻辑形式所整顿对应信息就是感性直观万物的“内容”,就与人类理性逻辑用抽象概念的符号、图式等整顿对应信息的万物其“内容”不同,也就是感性逻辑形式与理性逻辑形式绝对各自万物“内容”,只是感性逻辑形式无法像理性逻辑形式一样可以通过诸如数学符号、图式等抽象概念来具体表达,但是本身一定是有着某种逻辑形式及其对应的符号、图式来对“对象”进行变态整顿的。

但是,尽管亚里士多德得出了形式决定内容,但只是对逻辑表层的灼见和洞察,而对于更为底层的逻辑本质以及主客体的关系,还有为什么会有形式绝对内容这一说法,就无从所知了。

其实,所谓的“形式逻辑”就是停留在直观层次或直觉层次上的“知”,它以自身的感性属性去迎合对象的可感属性,从而实现了“知”的质态──也就是说,它不必对物质固定属性的直接耦合本身进行再处理,从而实现了“知”的静态完成。故此,它远比后来以它为对象或以它为基础表象的理性属性或理性逻辑要稳定得多,这种情形首先要求它的载体必须具有较强大的生存力度,即具有较为简单而稳定的生存方式。【仍以蚊子为例:它那不理智的、本能的“行为逻辑”,正与它简单的生存依赖条件、强大的生殖繁衍能力相吻合,即它的“低感知度”正与它的“高存在度”相吻合。】可见,“形式逻辑”的静态表观正体现着“知性载体”的相对稳定存态。

注释:所谓的“形式逻辑”就是停留在直观层次或直觉层次上的“知”,它以自身的感性属性去迎合对象的可感属性,即是说形式逻辑一方面表达着“实体抽象形式”或“姿体符号形式”的范畴,甚至理性逻辑符号概念的范畴,此为直观层次的“知”,其二则是知性逻辑定律,如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等,此为“直觉”上的“知”。也就是说,知性逻辑是对感性直观表象的直接判别求断,不需要将感性直观表象在逻辑上进行推理再进行判别求断,而是通过“实体抽象形式”或“姿体符号形式”的静态知直接就能完成识辨,以及形式逻辑本身的定律,所以知性逻辑达成的“知”是停留在直观层次或直觉层次上固有的“知”。而知性逻辑达成的“知”必定要比理性逻辑达成的“知”更为稳定和牢靠尽管此刻的“知”对于人类而言几乎不算做是“知”,但是却有着比理性逻辑下的“知”更大的稳定性,因为知性逻辑无法像理性逻辑一般对耦合对象的形式再抽象扭曲,而理性逻辑则可以通过概念形式来抽象和扭曲对象。

那么,“形式逻辑”对应的静态知表观正体现着“知性载体”的相对稳定存态,正如蚊子的低智状态与它的高存在度匹配。

【至于亚里士多德对词项、命题和三段论的探讨,其间虽然始终贯穿着“定知”的规范,但这推论本身当然早已属于理性对知性的反思了。须知处于主、客体之间属性耦合的“知性”是不可能以“知的素材”以及“知性本身”为对象的,正如黑格尔所说,精神本体的“自我意识”是理性逻辑的开端。】(4)

注释:要知道,知性是不自知的,唯有从理性的概念开端,人类才开始有自我意识,也就是说亚里士多德用理性的方式对词项、命题和三段论进行探讨,但是一定首先探讨的是知性逻辑“实体抽象形式”或“姿体符号形式”下或“知性逻辑定律”的定知,而不可能直接追究到理性逻辑的概念形式推衍上。所以,对本能的反思即自我意识的发生,标志着理性的开端,故充足理由律的大前提实际上需要牵涉抽象的概念和命题,也就已经进入理性推理阶段,即狭义知性被拓展为广义知性(或混合知性和理性),实物形式到抽象的符号形式可谓是一脉承传,连续演进。

也就是说,一旦主体判断的基础已经依赖于词项、命题和三段论,就开始了层层的归纳(建立概念)和演绎(建立命题),人类认知的因果链也会变得越来越长,感知函量更会越来越大。

评论列表

ab3721a
ab3721a 3
2025-01-28 10:40
万有力与电磁力的统一是:物体(粒子、星球)之间不但有引力还有斥力,二者相互依存、相互转换,都是电磁波力。中子、原子是带电的,物体是带电的。物体内外都有变化的电参数,还有变化的机械参数。能解释太多的现象,包括人类社会现象。宇宙、地球、动植物是个大化工厂。 黑洞是一台非常大的水泵(风机) 真空有电流 时间是事物变化过程! 光内外同样有引斥力及转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