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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落空、救助构罪、蒙冤三年:谁来守护林某秋的合法权益?

一、维权开端:胜诉判决落空,合法权益被漠视2008年10月24日,林某秋诉刘某明人身损害赔偿案胜诉,但因刘某明下落不明,

一、维权开端:胜诉判决落空,合法权益被漠视

2008年10月24日,林某秋诉刘某明人身损害赔偿案胜诉,但因刘某明下落不明,判决未得执行。为落实赔偿,她申请追加车主刘某龙为共同被告。因车主刘某龙身份原因(公安干警),案件审理受到影响。林某秋反映,通化中院审理期间存在程序争议,且车主信息发生变更,致其再审申请未获支持,维权进程受阻。

此后近三年,林某秋在本地多次反映无果,因长期压力与劳累确诊肾病综合征,全身浮肿丧失劳动能力。本地医疗条件有限,她只能赴北京中某美医院治疗。即便在重病异地求医期间,她仍四次向公安部门反映。在上级关注下,梅河口市公安机关派出代表与其协商赔偿。因金额分歧,先行支付了三万五千元,剩余部分约定以允许其经营棋牌室作为补偿,并承诺不干预经营。

但该约定未能得到持续履行。2011年7月,市公安机关对棋牌室进行了抓赌,包括林某秋在内的八人被带走,一千余元钱款被没收,林某秋被处以拘留十日、罚款两千元,其余人员被拘留五日。为弥补他人损失,她变卖了房屋,与两个女儿面临居住困难。相关承诺未能完全兑现,先以约定方式处理赔偿,后又依法进行了管理,使她在名誉、精神与生活上面临较大压力,因此再次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问题。

二、家庭破碎:绝境受迫,息访承诺尽数落空

2011年至2014年,三年诉访让林某秋的家庭彻底崩塌。大女儿正在读大学,家庭因维权耗尽财力,无力支付学费被迫退学,人生轨迹被改写。林某秋身患重病需长期服药,失去住房、没有收入,只能带着两个年幼女儿在街头流浪,陷入生存绝境。走投无路之下,她采取极端方式表达诉求,所幸生命无碍,此事引发上级重视,下发三级通告要求当地妥善解决。

2014年,梅河口市有关方面与林某秋签署息访协议,约定赔偿十五万元拘留赔偿,并为她与小女儿办理低保,同时为大女儿安排每月一千二百元的公益岗位,并为林某秋本人提供食堂公益岗位。该协议曾让其看到希望,随即停止了上访。然而,所有关于岗位的承诺均未兑现,经其多次询问无果。2018年庭审中,信访部门领导于某本人对此事实予以证实。

丈夫在外长期未归,在生活重压下,林某秋独自抚养女儿。同年,她在北京学习月嫂技能,但因身体原因无法触碰凉水,难以从事相关工作。2015年,因月嫂工作机会稀少,她经介绍前往烟台为某施工队做饭。返乡途中,在烟台客运站,其随身携带的五千余元现金被盗,当时另有他人财物被抢夺。她立即报警,并于半个月后收到烟台警方传真的受案回执。但当她赶赴当地后,被告知事发区域的相关监控记录缺失,案件在多方协调后进展依然缓慢。

林某秋表示,在持有效暂住证在京期间,烟台公安人员暴力出警将其暂住证抢走,将其手机掰坏,后于凌晨3、4点钟将其扔在河北省固安县,当时外面一片漆黑。经梅河口市公安机关驻京工作人员协助并报警。返梅后,工作人员对其依法依规反映诉求予以提醒。此后,其事项由相关单位转交属地街道处理。社区鉴于其患病、无业、需抚养未成年子女等情况,先后发放了三千元取暖救助和两千元特困补助。这两笔救助款是用于维持其家庭基本生活的生活帮扶款项。

三、蒙冤入狱:救助被构陷,三年刑狱坚守清白

2016年,林某秋赴京务工,因肾病加重、手部浮肿返乡养病。期间,当地街道工作人员王某丽、吴某林以职务调整为由,劝阻她不让外出务工,随后与焦某博将她带至街道,由王某丽发放一万元看病资金,并拍照留存凭证。林某秋明确表示,这一万元连同此前发放的救助款项,颠倒黑白凑了两万元,实际金额不足两万元,均为社区主动发放的帮扶款,她并未主动索要,这笔钱是不让外出打工和看病的钱。

但这笔救助款项后续被纳入案件审查。但这笔本意在于救助困难的行为,其性质在法律层面引发了争议,公诉机关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法庭审理后,未采纳辩护方关于其行为属正当救助的意见,判决认定其相关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判处林某秋有期徒刑三年。林某秋始终表示自己无罪,服刑期间坚持申诉。林某秋的律师在其答辩意见中提出,林某秋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提出了不同看法。刑满释放后,她取得释放证明,与烟台受案回执等一并作为申诉材料。林某秋对照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自己不符合寻衅滋事的法定情形,接受救助是街道社区主动援助的,并非本人索要的,认为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

出狱后,林某秋持续申诉。2023年当地曾就其案召开听证会,但在梅河口市法院审理约一年、通化中院审理又近一年后,案件移送至吉林省高院。她曾至高院询问,但信访电话未通。她强调,发生在烟台的盗窃事件与此刑事案件属不同事项,不应将相关赔偿、救助款与此案事实混同,有关部门的做法存在争议。2025年,最初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仍以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为由裁定不予执行,维权进程迟滞。

四、坚守诉求:唯求公正还清白

林某秋表示,其十余年经历源于一笔小额赔偿款的处置问题,后因诉求长期未解,致家庭变故并被追责。她坚称,自身行为是因相关判决未有效执行、权益未获充分维护、承诺未完全落实,以及对部分救助款性质存有异议,目的仅为维权,并非蓄意滋事。其所收款项目均为相关部门主动提供,用于生活必需,与所认定犯罪无关。

林某秋认为,其越级反映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根源在于其合法权益未能及时解决。目前她身患重病、家庭变故,承受巨大压力。其唯一诉求是恳请司法机关依法重审此案,查明事实,撤销原判并改判无罪。她希望法律能公正还原款项性质,澄清事实,纠正可能错误,让多年经历与诉求得到依法处理,使公民合法权益获法律保护,最终作出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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