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1日,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郑州闭幕,会议表决通过《河南省内河航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河南是全国唯一地跨长江、淮河、黄河、海河四大流域的省份,内河航运发展潜力巨大。近年来,河南大力挖掘内河航运价值,航道建设与港口发展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25年底,全省内河通航里程达1825公里,港口吞吐量达7162万吨,沙颍河、淮河两条通江达海水运通道初步成型,周口港、信阳港等主要港口能级持续跃升。
《条例》共分八章,聚焦内河航运发展关键问题,作出多项针对性规定。在生态保护方面,《条例》明确水路运输经营者的船舶污染防治义务,严禁向水体违规排放污染物,禁止在港口水域从事养殖、倾倒废弃物等行为,同时规定船舶污染事故的处置责任,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及时消除污染影响,未及时消除的,主管部门可采取必要措施,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以严格制度守护水域生态环境。
在管理体制方面,《条例》厘清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明确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全省内河航运管理,设区的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干线、支线航道及相关港口行政执法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港航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有效解决了此前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为构建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管理体制提供法治依据。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内河航运与防洪抗旱、生产生活用水的关系,要求建立航运用水联合调度机制,在确保防洪安全和生产生活用水的前提下保障通航需求,实现航运发展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协调。
在发展布局方面,《条例》对河南内河航运长远发展作出战略部署,提出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完善航道港口、多式联运、临港产业发展布局,构建与本省产业相适应的现代化内河航运网络,打造中部便捷出海水运通道。同时鼓励临港产业园区建设,推动港口与产业、城市融合发展,加快内河港口口岸建设,并支持航运市场主体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培育航运金融、信息咨询等现代航运服务业,助力打造区域性航运物流中心。
为确保各项规定落地见效,《条例》专设法律责任章节,明确了一系列罚则。对未经批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在港口水域从事危害安全活动、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等行为,划定了处罚标准,其中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还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刚性约束规范内河航运相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