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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力到底是什么“权力”?

#律师来帮忙# 警察权力通常是指主权国家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而行使的强制性力量。由
#律师来帮忙# 警察权力通常是指主权国家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而行使的强制性力量。由于任何定义都难以具有完全的普遍性,对警察权力的研究关键在于把握其在特定时代背景下的适切性。学界关于警察权力性质与类型的研究正处在从定性为“国家权力”向“行政权力”转变,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功能分析。“国家权力”论者认为,警察权力以国家职能为前提,由国家设立的警察组织行使,体现并执行国家意志,是国家为实现警察任务而赋予警察机关的权能。在此逻辑下,警察权力被视为与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并列的一种国家权力形态,而“政治性”通常被认为是其最核心的属性。 在现代社会,将警察权力视为一种国家权力并不存在根本争议,但关键问题在于,仅以“国家权力”对其进行定性,是否足以有效解释警察权力的运行逻辑与制度实践。单纯沿用以国家为中心的传统权力理论,容易将警察权力泛化、放大为抽象的国家权力,从而在概念上稀释其应有的核心内涵,削弱其解释力。即便不引入将权力理解为“被运作而非被拥有”的权力观,仅在传统理论框架内,也可以发现这一界定方式难以回应警察权力在现实运行中的具体问题。警察权力虽属于国家权力,但其制度设计与职权配置的对象应当是警察权力本身,而非笼统的国家权力,如此‬才能令其本身更具解释力、适应性和生命力。 与“国家权力”论者不同,“行政权力”论者认为警察权力并非与立法权、司法权并列的权力形态,而是隶属于行政权的一种具体权能,长期以来虽相对“隐蔽”,但本质上仍属行政权范畴。这一理论不仅有较为系统的警察权发展史作为支撑,也较好契合我国现行警察权力的制度结构,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渐成为学界和制度层面讨论警察权力属性的主流认识。然而,由于各方对警察所行使的刑事侦查权在属性上的理解存在分歧,加之实践中行政权与司法权边界模糊、职权运行“错位”等问题频发,导致其在现实警务运作中遭遇诸多张力,难以完全转化为稳固的实践共识,因而尚未真正深植于当代警察实践的运行逻辑之中。 警察权力属性厘定应笃定“行政权力”论方向并深入探究。警察权力虽属于行政权,但只是行政权的一种特殊形态,不能与一般行政权简单等同,因此研究中应着力突出其区别于一般行政权的独特性,而非机械套用行政权的通用理论框架。警察权力属性通过具体特征体现,一些学者将警察权力与一般行政权的区分落在军事性、武装性、强制性或暴力性等特征上,不仅容易使论证回到“国家权力”论的路径,也难以揭示其根本属性差异。只有归纳总结警察权力基本特征的基础上,才能抽象出其本质属性,并以此为前提,对警察法学理论中的概念争议、制度设计以及警务治理实践中的现实难题作出更具解释力的回应。 学界对刑事侦查权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存在较大‬分歧。部分学者因‬将刑事侦查权定性为司法权,便在警察权力特征中引入“司法性”。宪法规定刑事案件办理中“法、检、公”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虽有观点认为表述有权力平面化倾向,但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并未呈现真正平面结构。近年来,反思侦查中心主义弊端后,诉讼制度改革确立“以审判为中心”方向,刑事案件办理正朝审判中心主义转型。此转向核心在于,依据司法权属性及实现需求重新界定三机关关系模式。在此情形下,公安机关行使的刑事侦查权界定为行政权还是司法权,成为影响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目标能否有效达成的关键理论问题。 若将刑事侦查权界定为司法权将面临逻辑与制度困境,因其掌握在属行政机关的公安机关手中,逻辑上会造成自体监督困局,且我国司法权对警察权力监督制约能力有限,除逮捕外,对其他限制人身自由及涉及财产权等多项权力难以有效监督。而若将其界定为行政权,不仅可避免上述逻辑困局,消弭警察权力内部属性上的二元割裂,凸显其作为行政权的执行属性,还能引导司法权聚焦权能实现,强调权力“被运作而非被拥有”,将刑事侦查权视为司法权实现的重要方式。由此,在逻辑上更契合“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的内在旨趣,并在执法层面上可将警察权力区分为行政执法权与刑事执法权两种类型。

评论列表

阿白
阿白 3
2026-01-17 16:14
个人如果遇到警察侦查发生错误结论,不要纠结,要想办法申请检察院侦查,公检法三家,独立侦查权除了公安另外一个就是检察院。
阿白
阿白 3
2026-01-17 16:15
对警察的所有疑问,可能去查看公安,法院,检察院各自的组织法。
用户10xxx83
用户10xxx83 3
2026-01-17 07:54
这文章有深意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