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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曾“勒石喜马拉雅山”?从网络言论看清朝对西藏治理,非实控

有人说到清朝治理西藏,那是信誓旦旦的说是“实控”。还心潮澎湃的说是“古有霍去病勒石燕然,今有我大清勒石喜马拉雅山”但实际

有人说到清朝治理西藏,那是信誓旦旦的说是“实控”。还心潮澎湃的说是“古有霍去病勒石燕然,今有我大清勒石喜马拉雅山”但实际上,我们就算是从满清遗留的《清实录》《钦定藏内善后章程》等史料上看也会发现,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清朝对西藏的控制总体还是羁縻

对一个区域的控制是否是实控要看行政制度,清代在直隶、江苏、四川等省设立总督、巡抚作为最高行政长官,下设府、州、县三级行政机构。这些地方官员全部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命、考核和任免,不存在任何本土自主的权力主体。中央对内地的行政、司法、财税、军事等权力实现垂直管理,比如内地各省需按中央统一规定缴纳赋税,执行中央颁布的《大清律例》,地方行政决策必须严格服从中央部署,形成了“中央-省-府-州-县”的完全控制体系。

而西藏的治理则是中央监督+政教合一的自主模式。从史料来看,康熙五十九年设立驻藏大臣,乾隆五十八年颁布《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明确了驻藏大臣与达赖、班禅“平等办事”的地位,甚至规定了金瓶掣签制度以规范转世灵童认定。但即便如此,清朝也始终没有打破西藏本土的政教合一体制。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作为宗教领袖,同时执掌地方行政、司法大权,西藏地方政府(噶厦)拥有相对独立的行政决策权。驻藏大臣的核心职责只是监督、协调,而非不是直接执掌行政权,这就是羁縻制度的核心。

清朝在西藏的税收和司法

内地的税收是统一上缴国家的。比清朝在内地实行“地丁银”税制,百姓需按统一标准缴纳赋税,承担徭役。司法上统一适用《大清律例》,地方司法机关的判决需接受中央复核。而西藏财税收入无需上缴中央,全部是当地政府自己用于宗教活动和地方治理。司法上是藏区自己以传统习惯法治理,这显然也不是实控的表现。

综上,无论是行政建制、权力运行逻辑,还是社会管控与文化整合方式,清朝对西藏的治理都是羁縻状态的。西藏地方政府的治权之大,甚至可以和英国人自行签订条约,中国对西藏真正的实控源于解放后的解放军入藏,在此之前各朝代对西藏的治理只是一种羁縻政策体现,从未达到所谓实控的状态,也就谈不上什么“勒石喜马拉雅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