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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游版号 “套用” 涉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司法认定与出罪路径

核心关键词:苏州刑事辩护 网游版号套用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 刑事审慎入刑 企业刑事合规作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苏州律师,笔

核心关键词:苏州刑事辩护 网游版号套用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 刑事审慎入刑 企业刑事合规

作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苏州律师,笔者结合近期余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案(准许撤回起诉)的典型裁判要旨,针对网络游戏行业高发的版号 “套用” 行为,解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认定边界与刑事审慎入刑的司法适用,为网游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提供专业的刑事风险防控指引,厘清行业行为的法律红线与合规边界。

一、案件核心梳理:网游版号套用涉刑,司法终以 “情节显著轻微” 准许撤案

被告人余某系深圳某网游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节省游戏运营前期审批时间,与合作方商议后未通过正规行政许可获取版号,而是以 “运营授权” 为名,向其他公司支付 82.672 万元购买四款闲置网络游戏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及批复,将上述版号信息植入自有研发的《某道修仙》游戏并上线运营,游戏充值总额达 4837 万余元。

案件初期,一审法院认定余某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余某上诉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检察机关最终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在于司法机关对网游行业版号套用行为的刑事处罚必要性作出了实质性审查,打破了 “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即入刑” 的单一认定模式,为同类案件的司法处理确立了典型标杆。

二、司法核心认定:版号核发单属于国家机关公文,“名为授权实为套用” 系刑事违法性认定关键

(一)网络游戏出版物号核发单、批复的法律定性 —— 属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公文

本案中,司法机关明确界定:网络游戏出版物号核发单、同意出版运营的批复,系国家新闻出版署在职权范围内制作的红头文件,记载游戏名称、审批文号、出版单位等核心审批信息,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公文。

该认定明确了网游版号的公法属性 —— 其并非企业自有商业资源,而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络游戏出版运营的法定审批文件,对其进行买卖、套用,本质上是对国家机关公文管理秩序的侵害,具备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刑事违法性基础。

(二)“运营授权” 与 “版号买卖” 的界分标准 —— 实质重于形式

司法机关确立了关键裁判规则:合法的游戏运营授权,需以被授权公司实际运营内容与授权内容一致为核心,结合价款支付方式、实际履行行为综合判断;若被授权公司未运营授权游戏,而是将自有研发游戏套用授权版号上线,即便签订形式上的运营授权协议,也应认定为 名为授权,实为买卖,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

该规则厘清了网游行业版号合作的法律边界:形式上的授权协议无法掩盖版号买卖的实质,只要存在 “版号与游戏内容分离” 的套用行为,即符合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这也是网游企业需重点警惕的刑事风险点。

三、出罪核心路径:刑事审慎入刑原则的适用,是此类案件的关键辩护突破口

本案的核心价值,并非否定版号套用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基础,而是通过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出罪路径,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经济领域、新兴行业犯罪的审慎入刑原则 ,这也是此类案件刑事辩护的核心切入点。结合本案裁判理由,司法机关认定 “无需刑事处罚” 的核心考量因素可归纳为六大维度,也是网游行业涉此类案件的出罪辩护要点:

1、行业背景考量:全国范围内网游版号套用行为高发,行政主管部门对此类行为的规制方式以行政处罚为主,尚无刑事处罚的司法先例,刑事手段介入需保持谦抑性;且国家当前重视网游行业发展,版号审批政策趋于宽松,司法裁判需与产业政策相契合。

2、主观动机与目的:被告人的主观动机是节省审批时间、推动游戏正常运营,并非利用版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无危害国家机关公文管理秩序的直接故意,主观恶性极小。

3、行为危害后果:套用版号上线的游戏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序良俗,所购买的版号未用于其他违法用途,未对网络游戏市场管理秩序造成实质性严重侵害,也未引发其他社会危害后果。

4、违法所得与获利根源:被告人的获利并非源于版号买卖行为本身,而是因所运营游戏受市场认可产生的合法商业收益,与版号套用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未通过违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5、行为主体自身情况:被告人无任何犯罪前科,也未曾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属于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极低,无刑罚惩罚的必要性。

6、处罚手段的替代性:此类行为可通过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等)达到规制与惩治目的,无需动用刑事手段,符合刑法 “谦抑性原则”。

以上六大因素的综合审查,是司法机关认定本案 “情节显著轻微” 的核心依据,也确立了此类案件的司法裁判逻辑:即便行为符合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若不具备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处罚必要性”,仍可依法出罪。

四、网游行业刑事风险防控指引:厘清版号使用边界,规避刑事犯罪风险

结合余某案的裁判要旨及刑事司法实践,笔者针对网络游戏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就版号申请、使用、合作等环节,提出以下刑事合规防控建议,从源头上规避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刑事风险:

(一)坚守版号使用的核心原则 ——“版号与游戏内容一一对应”

企业需严格遵守网游版号审批与运营的法定要求,确保上线运营的游戏内容与版号审批内容完全一致,严禁任何形式的版号套用、借用、买卖行为。即便与其他企业进行版号合作,也需签订真实、合法的运营授权协议,实际运营授权范围内的游戏,避免形式上的授权协议掩盖版号买卖的实质。

(二)通过正规渠道获取版号,拒绝 “捷径式” 操作

企业应通过国家新闻出版署等法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正规审批流程申请网游版号,切勿为节省时间、降低成本,通过支付费用、签订虚假授权协议等方式购买、套用他人闲置版号。此类 “捷径式” 操作虽能短期降低运营成本,却存在极高的刑事风险,一旦被查处,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三)强化企业内部合规管理,建立版号使用审核机制

网游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制度,针对版号申请、使用、合作等环节设置专门的审核流程,明确版号使用的合规要求,由法务、合规部门对版号合作协议、运营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避免因业务部门的不当操作引发刑事风险。

(四)涉刑后及时把握辩护要点,主张刑事审慎入刑

若企业或从业人员因版号套用行为被刑事立案,应及时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从行业背景、主观动机、危害后果、处罚替代性、人身危险性等核心角度,结合本案裁判要旨,重点论证行为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无刑事处罚必要性”,同时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整改,争取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法院无罪判决等出罪结果。

五、司法审慎入刑与行业合规经营的双向契合

余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案的最终处理结果,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 “谦抑性原则” 与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的司法适用,也反映了司法机关对新兴经济行业、市场行为的审慎刑事介入态度 —— 刑法并非规制市场行为的唯一手段,对于可通过行政手段规制、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市场行为,刑事手段应保持谦抑。

对于网络游戏行业而言,本案的裁判要旨既是法律红线警示,也是合规经营指引:版号作为网游行业的法定审批文件,其管理秩序受刑法保护,买卖、套用行为具备刑事违法性基础;但同时,司法机关对此类行为的刑事处罚并非 “一刀切”,而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网游企业及从业人员唯有坚守合法合规底线,通过正规渠道开展版号申请与运营活动,强化内部合规管理,才能从源头上规避刑事风险,实现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若网络游戏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面临版号使用相关的刑事立案、调查,或需要制定企业刑事合规方案,可及时联系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制定针对性的辩护策略与合规方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周钦明律师: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深耕苏州刑事辩护领域26年,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互联网及游戏行业犯罪等疑难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企业刑事合规,凭借对苏州本地司法实践的深刻理解,为众多企业与个人提供专业、高效的刑事法律服务,成功办理多起不起诉、撤回起诉、无罪判决的典型刑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