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深夜敲钟祈福,是不少寺庙的传统活动。为了配合节日祈福仪式,不少和尚需要深夜值守、按时敲钟,甚至参与相关筹备工作,相当于“节日加班”。这让很多人好奇:和尚在元旦这类节假日深夜加班参与宗教活动,能像普通打工人一样主张加班费吗?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可检索的(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1号、(2020)川1802民初XX号等真实判例来看,和尚参与元旦敲钟这类非商业化宗教活动的“加班”,通常无法主张加班费。核心原因在于,此类活动属宗教修行与宗教事务范畴,和尚与寺庙不构成劳动关系,自然不受劳动法关于加班费的规定约束。结合《劳动合同法》《宗教事务条例》,一文厘清背后的法律逻辑与边界。

一、判例还原:参与宗教相关工作“加班”主张权益,法院怎么判?
虽暂无直接的元旦敲钟加班判例,但多起和尚参与宗教事务“加班”后主张劳动权益的判例,其裁判逻辑可直接适用,以下两起典型案例极具参考价值:
判例1:挂单僧人参与教务相关工作,主张“工资+赔偿”被驳回【(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1号】
案情细节:赵某持戒牒至宝峰寺挂单修行,期间除诵经外,还参与寺庙日常事务协助及教务相关宣传工作,寺庙每月向其发放3400元生活补贴。后因违反寺规被“起单”(离寺),赵某以寺庙拖欠2个月补贴为由,起诉主张“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赔偿金,其中包含部分“加班协助宣传”的报酬诉求。
关键争议:僧人参与寺庙教务宣传类工作(含节日相关宣传),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能否主张类似“加班”的劳动报酬?
裁判结果:法院明确认定,寺庙接受僧人挂单是为其提供修行场所,而非就业机会;赵某的核心目的是佛学修行,参与教务宣传是修行的组成部分,并非提供劳动换取报酬。双方未约定劳动薪金,寺庙发放的补贴属宗教“利和同均”原则下的生活供养,不属工资。最终裁定驳回赵某全部诉求,明确此类纠纷属宗教自治范畴,司法不应干预。
判例2:居士参与寺庙事务性工作,主张劳动权益未获支持【(2020)川1802民初XX号】
案情细节:田某以居士身份在金凤寺修行20年,期间协助寺庙打理日常事务、整理宗教资料等,寺庙每月发放800元生活补助并提供住所。田某病故后,其子女以田某实为寺庙“帮工”为由,主张寺庙支付护理费、丧葬费等劳动相关赔偿,提及田某常年“加班”处理寺庙事务。
关键争议:居士参与寺庙事务性工作(含节日筹备),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加班”处理宗教事务能否主张相应权益?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田某自愿到寺庙修行,参与事务性工作是为实践宗教信仰,而非获取劳动报酬;寺庙发放的补助是生活保障,并非劳动对价。双方不构成劳动或雇佣关系,田某子女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最终驳回全部反诉请求。
核心情形对比:不同场景下的法律适用差异
情形
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能否主张加班费
核心依据
僧人/居士参与元旦敲钟等非商业化宗教活动(含筹备、值守)
否
否
属修行与宗教事务组成部分,无劳动对价,受教义约束而非劳动制度
世俗人员与寺庙商业化公司签合同,参与节日文创销售等运营
是
是
属企业用工,受劳动法约束,加班需支付加班费
世俗人员与寺庙签劳动合同,负责节日活动行政/后勤(含商业化运营)
是
是
寺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
二、法律拆解:元旦敲钟“加班”不能主张加班费的4个核心逻辑
和尚参与元旦深夜敲钟这类非商业化宗教活动的“加班”,本质是宗教修行与宗教事务的延伸,而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行为,这是无法主张加班费的核心前提,具体可从4个维度拆解:
1. 主体不适格:寺庙非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需具备明确的经营或服务属性并依法登记。
关键事实:寺庙是宗教活动场所,属《民法典》中的“捐助法人”,核心功能是开展宗教活动、传承宗教文化,而非提供劳动就业。即便安排新媒体运营工作,也并非基于企业经营需求,因此不具备用人单位的法定要件。
2. 关系非劳动属性:是“共住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核心区别:劳动关系的核心是“从属性”——劳动者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如考勤、绩效),提供劳动并获取对价;而僧人与寺庙是基于《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的“共住关系”,核心纽带是宗教信仰。
实操要点:元旦敲钟是寺庙传承宗教文化的传统活动,属于和尚修行实践的一部分。和尚遵守的是“过午不食”“不蓄私财”等教义教规,而非寺庙的劳动考勤制度;寺庙对敲钟活动的管理,是为了维护宗教仪式的规范性,而非监督劳动过程,完全缺乏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
3. 劳动性质不符:运营行为是“修行”而非“有偿劳动”
认定标准: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是为用人单位创造经济价值或完成经营性任务的有偿行为;而元旦敲钟等寺庙节日活动,目的是弘扬宗教文化、服务信众祈福需求,无任何商业盈利属性,属于宗教公益活动。
关键逻辑:和尚参与元旦敲钟的核心动机是践行宗教信仰、完成宗教使命,而非赚取劳动报酬。这与普通职场人“为获取工资而加班劳动”的核心目的完全不同,自然不适用加班费的相关规定。
4. 收入非劳动报酬:补贴是“供养”而非“工资”
本质区别:工资是劳动合同约定的、与劳动直接对价的固定报酬,加班费是工资的延伸;而寺庙为运营者发放的生活补贴,源于信众供养或寺庙自养收入,是按“利和同均”原则给予的基本生活保障,与运营工作的“加班”多少无任何关联。
典型判例印证:在(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1号案件中,法院明确寺庙发放的补贴属宗教供养,非劳动报酬,这一认定同样适用于元旦敲钟等节日活动“加班”场景。
三、实操指南:不同身份参与者的权益边界与应对方式
是否能主张元旦寺庙活动相关的“加班费”,核心取决于参与身份和活动性质,不同场景下的应对方式差异显著:
✅ 情形1:僧人/居士,参与元旦敲钟等非商业化宗教活动
明确权益边界:无法主张加班费、经济补偿等劳动法权益,此类纠纷属宗教自治范畴,司法一般不介入;
内部协商解决:若因元旦深夜敲钟等“加班”活动过多影响修行或生活,可依据寺庙共住规约与住持、寺管会协商调整工作强度,或协调增加生活补贴;
借助宗教组织协调:协商无果时,可向当地佛教协会、道教协会等宗教团体申请调解,依托宗教行业自律规则化解争议。
✅ 情形2:世俗人员,参与寺庙商业化节日活动(如节日文创销售、商业祈福套餐运营)
先确认劳动关系:要求与寺庙开办的商业化公司(如文化传播公司、旅游开发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标准和加班计算方式;
留存加班证据:若存在加班,及时留存考勤记录、加班审批单、工作成果(如运营后台加班发布记录)等;
依法主张权益:若公司拖欠加班费,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支付加班费(工作日1.5倍、休息日2倍、法定节假日3倍)。
✅ 情形3:世俗人员,与寺庙直接签劳动合同(含节日活动相关工作)
寺庙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可作为用人单位与世俗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若签订了劳动合同,负责元旦节日活动相关的行政、后勤等工作,且受寺庙劳动规章制度管理,加班时可按以下方式维权:
要求寺庙依法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调休(休息日加班可优先调休);
若寺庙拒绝支付,可凭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申请劳动仲裁,同时可主张逾期支付加班费的赔偿金。
四、常见疑问:关于元旦寺庙活动“加班”的高频问题
❓ 寺庙没说元旦敲钟是修行,还让我按固定时间值守敲钟,算劳动关系吗?
答:不一定。关键看活动性质和身份。若你是僧人/居士,参与的是元旦敲钟这类非商业化宗教活动,即便有固定值守时间,也仍属修行范畴,不构成劳动关系;若你是世俗人员,寺庙明确按企业模式管理(考勤、绩效、固定工资),且负责的是节日商业化活动(如售卖祈福周边),才可能构成劳动关系。
❓ 我是居士,寺庙让我元旦深夜帮忙敲钟,承诺“加班给补贴”,后来没兑现能要吗?
答:可按民事约定追索,但不属劳动法上的加班费。若有书面承诺或双方明确约定“加班补贴”,可依据民事合同关系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若无明确约定,仅以“加班”为由主张,因不构成劳动关系,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 寺庙元旦期间搞商业祈福活动,我帮忙接待游客、售卖套餐,能主张加班费吗?
答:若你是世俗人员,参与的是寺庙元旦商业祈福活动这类盈利性工作,可尝试主张劳动关系并追索加班费。此时需举证活动的商业化属性、寺庙的企业化管理模式(如考勤、绩效),若能证明双方存在从属性和劳动对价关系,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支持加班费诉求。
总结:和尚参与元旦深夜敲钟等非商业化宗教活动的“加班”,因本质是宗教修行与宗教事务、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无法主张劳动法意义上的加班费。核心判断标准始终是“是否具备劳动关系三要件”:主体适格、存在从属性、劳动对价明确。对参与者而言,需先清晰界定自身身份和活动性质,再判断权益边界;对寺庙而言,若招聘世俗人员从事元旦商业化活动,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考勤和加班费支付,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