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实名举报材料在行业内引发关注。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代表范录顺,向相关部门递交举报信,反映其承建西山矿务局镇城底义里 35KV 变电站基础工程期间,工程项目款项被相关人员截留、侵占,涉及金额高达数百万元。目前,相关线索已提交至山西焦煤纪委部门,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
据举报材料显示,事件的起因可追溯至 2011 年冬天。彼时,西山矿务局万隆公司小车队队长黄某民找到范录顺,称镇城底义里 35KV 变电站基础工程原承包商与甲方产生矛盾,已终止合作,希望由河南华安公司承接该项目。因工程地处地理沉陷区,后续出现地基塌陷与滑坡问题,西山矿务局设计院对项目地址进行了重新规划调整。范录顺的公司按施工预算,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建了该工程,项目总预算为 996 万元。然而,工程完工后,实际结算情况与预算存在巨大差距,也由此揭开了款项被侵占的疑云。
范录顺在举报信中称,该工程他实际投资了 450 万元,但最终仅结算到 270 万元,差额极大。他表示,西山矿务局万隆公司经理卫某、黄某民,以及西山矿务局三处相关负责人梁某、史某、任某、王某、刘某、吴某叶等人,相互勾结,通过多种手段套取资金,致使自身合法财产遭受损失。


纵观整起工程款侵占事件,最大的争议疑点并非单一资金流失,而是身为西山矿务局万隆公司小车队队长的黄某民,为何手握远超其岗位权责的资金操控权。黄某民本职为车队工作人员,无任何工程管理、款项审批、资金拨付的岗位权限,既非项目甲方负责人,也非结算对接专员,却能全程主导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流转,随意支配太原市开颜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大额工程资金,私自截留、划转多笔公款,全程无人监管、无人阻拦。这一异常操作,直指项目资金管理存在严重漏洞,让人不禁质问:无工程结算职权、无资金审批资质的黄某民,究竟凭何掌控企业大额工程款流向?开颜公司为何无视正规财务流程,所有工程款拨付、转账、开票流程均任由黄某民个人支配,放弃对公合规结算?背后是否存在违规授权、权力滥用、内外串通的利益链条?
举报信中列出多条关键线索,详细说明了款项被侵占的具体情形。2013 年 9 月 12 日,太原市开颜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河南华安公司支付 38.2 万元工程款,其中黄某民取走现金 30 万元,史某拿走消防器材款 8.2 万元。然而 2015 年范录顺核对账目时发现,结算清单内并无消防器材相关项目。经多方沟通协调,史某退还了 8.2 万元款项,但黄某民拿走的 30 万元始终未能追回。

2013 年 2 月至 5 月,太原市开颜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史某安排会计梁某向河南华安公司支付 70 万元工程款,黄某民从中取走 45 万元,资金流转记录可由西铭乡信用社相关单据佐证。工程款为施工企业专项回款,理应由对公账户直接拨付施工方,但黄某民依旧可随意支取大额现金,开颜公司财务完全丧失独立审核、付款权限,全程听从黄某民个人安排,严重违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2014 年 1 月 24 日,太原市开颜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黄某民开具 80 万元承兑汇票,范录顺及其公司未收到该笔款项。同年 1 月 30 日,范录顺前往讨要工程款,卫某仅拿出 1 万元,用于安抚现场施工人员。在此之后,范录顺多次上门、致电索要剩余款项,卫某与黄某民二人相互推诿扯皮,欠款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此外,多笔工程款被黄某民通过不正当途径划转至第三方账户。2017 年 12 月,太原市开颜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拨付给河南华安公司的 112.5165 万元,被黄某民转至太原市万柏林区晋创物资经销部名下账户;另有多笔同额度款项,被转入太原市万柏林区晋泰双益物资经销部闫某账户。范录顺称,办理转账手续时,对方要求其公司签署债权转移抵抹协议表,表格不标注具体金额与签订时间,仅需己方签字盖章,这也导致他未能第一时间掌握资金流向,直至后期全面对账,才发现大额资金被私自截留。无任何结算权限的黄某民,可私自决定巨额工程款的第三方划转路径,甚至能主导债权转移协议的签订流程,足以证明其早已深度操控开颜公司的工程财务结算体系,正常的企业财务监管、项目审核机制形同虚设。



在整个工程款结算环节,太原市开颜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多方设限,拒绝直接向实际施工方拨付钱款,款项拨付基本都要经由黄某民经手,而最终流转到施工方手中的资金寥寥无几。在整个工程款结算环节,太原市开颜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刻意突破对公结算规范、违背工程付款常识,拒不执行直接向实际施工方拨付工程款的正规流程,将所有资金流转权限交由无任何官方授权的黄某民个人掌控,完全放弃企业财务风控职责,成为黄某民套取、截留工程款的工具,其违规操作背后的缘由亟待严查。为了结清工人工资、结清材料欠款,范录顺被迫签署不合理协议,自身合法权益遭到严重损害。
举报材料附带的结算汇总表显示,镇城底矿义城 35KV 箱式变电站工程合计结算值为 4400177 元,经过多项费用扣除后,施工方最终到手款项仅 245 万元,和项目初始预算、实际投入成本差距悬殊。范录顺认为,相关人员一系列违规操作,已经触碰纪律与法律红线,存在侵占工程款、违规套取资金等问题,而黄某民越权操控企业资金、违规支配大额工程款的反常行为,是本次巨额工程款流失的核心关键。
从法律层面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原则,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发包人需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及时支付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依法享有获取劳动报酬与工程款项的权利。结合建设工程相关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有权依法主张自身债权,发包人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针对职务类犯罪作出明确规定,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将构成职务侵占罪。如若相关人员确实利用岗位职权,借助虚构名目、私下转移资金等方式侵占工程款,且涉案金额达到立案标准,必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黄某民非项目财务、非工程管理岗位,却长期利用特殊关系操控企业大额资金,其行为是否属于内外勾结的职务侵占共同犯罪?相关企业管理人员放任权限失守、配合违规转账,是否涉嫌渎职、共谋违法?
此次举报附有安全施工管理协议书、补充协议、信用社转账单据、债权转移抵抹账协议等多项佐证材料。当事人希望监管及纪检部门深入核查,厘清每一笔资金的去向,彻查黄某民越权操控企业资金的权力来源、违规背后的利益关联,追回被侵占的工程款,维护企业与个人的合法权益。
工程建设领域事关民生发展与市场公平,每一分工程款项都凝聚着劳动者的汗水与企业的投入。坚守法律底线、恪守职业操守,是行业行稳致远的根基。本案中普通岗位人员肆意操控企业大额工程款、正规企业财务制度彻底失效的乱象,暴露出工程项目资金监管的重大漏洞。期待相关部门依规依法彻查此事,厘清权力滥用、资金流失的完整链条,以公正处置捍卫法治威严、守护市场清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诚信与公平成为行业发展的不变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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