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周勇在长达二十余年的权力生涯中,将1.07亿余元的公共资源变为私人金库。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周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至2024年2月期间,周勇利用担任山东高速集团等多个交通领域重要职务的便利,为他人提供工程承揽、融资借款、股权出售等方面的帮助。

周勇的受贿行为主要集中在其担任山东高速系统多个重要职务期间。他的职务轨迹从山东高速集团青岛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长开始,后历任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最终担任山东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根据法院认定,周勇的受贿总额达到1.07亿余元,这一数字中包括已实际取得的赃款和尚未到手的5300万余元未遂部分。这些资金主要来源于他利用职权在工程承揽、融资借款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的帮助。

周勇的受贿行为并非隐蔽的现金交易,而是呈现出复杂的操作模式。他主要通过直接指定承建方、暗示下属公司配合、形成利益共同体等方式,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周勇的操作下,招标投标程序被完全架空。他通过直接指定、暗示下属等方式干预招标投标,甚至授意下属企业与其他公司结成竞标联合体,共同承揽高速公路项目。这种将公共工程变成私人提款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周勇案件揭露了高速公路建设领域监管的薄弱环节。在周勇长达二十余年的腐败活动中,他的权力几乎未受有效制约。工程承揽、融资借款、股权出售等重大事项,本应经过严格的集体决策和监管审查,却成为周勇个人谋利的工具。尤其是在招投标领域,周勇能够通过直接指定或暗示的方式操控结果,显示出现有制度的执行漏洞。这种环境下,职务权力容易异化为个人寻租的工具,造成国家资源的严重流失。
尽管周勇的受贿金额特别巨大,法院在判决时考虑了几个从轻处罚的因素。根据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认定,周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此外,周勇有立功表现,违法所得中个人实得部分已全部追缴到案,并认罪认罚。部分受贿事实系未遂(即5300万余元未实际取得),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依据。值得注意的是,这与近期其他高官受贿案的判决趋势一致,如山西省委原副书记商黎光受贿案中,法院也考虑了类似的从轻情节。
周勇案件是交通建设领域腐败的典型案例。在高速公路建设投资巨大的背景下,类似腐败行为造成的损失尤为严重。这不仅体现在直接的经济损失,还包括工程质量隐患、市场秩序破坏等间接危害。近期,云南省原副省长张祖林因受贿1.22亿余元被判无期徒刑,浙江省原常委周江勇因受贿1.82亿余元被判死缓。这些案件均反映出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共性特点。对此,相关部门已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的监督,山东省纪委监委曾专门通报该领域腐败问题典型案件。
周勇在最后陈述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院审判长敲下法槌,宣布将继续追缴其尚未退清的违法所得,不足部分将从其个人财产中补充没收。周勇被法警带出法庭时,旁听席上的群众低声议论。这起案件终于画上阶段性句号,但交通建设领域的廉政机制建设仍在路上。
阳光下,高速公路延伸向远方,而权力的监督网络仍需不断加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