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动产权利受限的诸多情形中,房屋查封所引发的租金归属争议尤为常见。当法院查封的裁定送达之时,不仅房屋所有权人的处分权能受到限制,附着于该房屋的租金收益归属亦随之进入重新界定的法律程序。
抵押权人对租金的法定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该条文明确将租金纳入“法定孳息”范畴,并赋予抵押权人自查封之日起的收取权利。

然而,此项权利的行使以抵押权人履行通知义务为前提。若其未以书面等形式告知承租人停止向原出租人支付租金,则承租人的续付行为仍具法律效力,抵押权人仅能向债务人主张租金利益的债权性救济。此外,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的租金以查封之后产生的部分为限,且须优先用于清偿其抵押债权,体现担保物权在孳息追及方面的效力边界。
普通债权人在轮候查封中的权利限制实践中,普通债权人常因对“首封”地位的误解,误认其当然取得查封期间产生的租金。实则,租金作为抵押财产的法定孳息,其分配严格遵循物权优先原则。即便普通债权人率先申请查封,只要房屋上存在合法抵押权且抵押权人已依法主张权利,租金仍应优先用于清偿抵押债务。
普通债权人若意图参与租金分配,须待抵押权人债权受偿完毕后,就剩余金额通过参与分配程序主张权利。此规则揭示了查封顺位与债权清偿顺位的本质差异,亦凸显普通债权在租金收益实现中的次要地位。
承租人履行支付义务的合法路径对承租人而言,租金支付对象的确定关乎其义务履行是否适当。在未获抵押权人或法院通知的情况下,其按原租赁合同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不因房屋被查封而当然无效。
然而,一旦承租人收到要求其向指定账户支付租金的正式通知,即负有遵从新支付指令的义务。若其无视通知内容继续向原出租人支付,则该支付行为对抵押权人不生效力,承租人可能面临向抵押权人重复支付的风险,且须自行向原出租人追偿已付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