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司法部与国家信访局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 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意见》,该意见以法律手段,促使人民调解介入信访工作,以化解民众间的内部矛盾。
在日常生活中,若乡邻间发生矛盾,双方碍于情面不愿直接和解,便会请一位德高望重的中间人进行调解,这在民间颇为有效。2011年,我国专门制定了《人民调解法》,以确保人民调解制度的有效实施,这足以彰显人民调解在处理我国内部矛盾纠纷中的关键作用。
据统计,目前全国范围内已设立75.1万个调解组织,构建了覆盖城乡的调解体系。依据《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劝说、引导等方式,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这也意味着,人民调解委员会未来将承担起化解信访矛盾的重任。
首先,并非所有信访问题都适合调解。其前提条件是争议双方均表示同意。若信访人拒绝调解,则不得强制进行。
可适用调解的情形主要有三类:
一是涉及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权益的纠纷,且此类纠纷必须发生在个人与个人之间;
二是民事纠纷,如劳动合同纠纷,这类纠纷发生在个人与法人、社会组织之间,其中的法人、社会组织主要指国企、事业单位、协会等具有“公立”属性的单位,若是私企,则无需通过信访,可直接诉讼解决;
三是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如财产权、姓名权、隐私权等,这类纠纷发生在个人、法人、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即民告官的情况。
以上这些可调解的情形均具备一个共同点:均属于纠纷类矛盾,且纠纷双方在利益上处于平等地位。若某行政机关对某人实施了处罚,而该人不服进行信访,则此类情况无法进行调解,因为双方地位并不平等。
那么,哪些情形不适用人民调解呢?这才是重点。
一是仅能由专门机关负责处理的信访问题,如某机关退休干部对退休待遇有异议而进行信访,此类问题应交由该退休干部所在机关处理,而不适用人民调解;
二是司法类信访问题,如应通过法院诉讼程序或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处理的问题,均不适用人民调解。简而言之,按照规定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问题,均不得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