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71岁老人网上喊冤,称法院仅凭口供将其判刑半年,法院将纪委认定为国家机关引争议

9月2日,桂林市中院作出裁定,认定现年71岁的全州人唐某某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

9月2日,桂林市中院作出裁定,认定现年71岁的全州人唐某某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但唐某某的家属认为法院仅凭口供就判刑,证据不足。并质疑全州县法院将纪委列为国家机关,并不符合宪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唐某某的女儿袁某在网上实名举报,称全州县法院、桂林中院两法官滥用司法权、违反宪法导致其母亲唐某某被枉法裁判。

目前,唐某某家属已委托代理人向自治区高院提起刑事再审申请。

全州县法院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唐某某的弟弟在全州县将一份处分决定原件和在原件基础上进行修改后的处分决定交给唐某某,叫其按照修改后的处分决定重新制作。于是唐某某在桂林火车站附近花了200元,找到一名制作假证的男子(未查获),将编辑好的处分决定交给该男子制作。

该判决书中提到的处分决定,是中共全州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一份处分决定。

法院认为,唐某某伪造的处分决定系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但唐某某代理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国务院及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

而纪委是党的机关,按照宪法规定,并不是国家机关。

全州县法院关于唐某某的判决书中,综合评判意见称:“国家机关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因此,中共全州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系国家机关。”

对于党的机关是否为国家机关,全国有多个判例。

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行终633号判决书认为,文件发文号为党的机关文号,属党内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黔行终38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党委不属于国家机关,其制作的公文不属于国家机关公文。

在定罪证据方面,虽然唐某某在口供中承认找贩子制作虚假处分决定,并支付了200元。但制证贩子至今并未抓获,关键证据、关键证人都存在缺失。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应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应该按照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二审中,桂林市中院依然将中共全州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认定为国家机关,将全州县纪委的处分决定认定为国家机关文书。

且二审未开庭审理,唐某某代理人认为剥夺了她的辩护权和二审认罪认罚的权益。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规定的二审法院应开庭审理的相关规定。

目前,唐某某家人已委托代理人向自治区高院提起刑事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