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付过程也存疑:合同约定2015年7月25日交车,实际交车却在7月28日甚至8月中下旬,但所有《交付和验收证明》均统一标注为7月25日。另有文件显示陈先生“参加”了其从未出席的内蒙古培训,签名真实性存疑,疑似代签或提前签署以规避违约责任。 宣传材料使用未经授权的美国原厂图片,约翰迪尔(中国)明确表示未授权该销售行为。设备实为通过新加坡二手商采购,并非全新原厂机,不符合《农业机械三包规定》中“新机销售”前提,品牌方借此推脱三包义务。






陈先生与其他农户曾联名投诉,省级部门已出具问题清单,但企业始终未给出根本性技术解决方案。法院在另案((2018)黑01民终9994号)中已确认该批次设备存在普遍质量问题,多数用户获补偿,唯陈先生坚持依法维权。 陈先生表示,自己并非制造矛盾,只求花近300万元购买的农机能真正可靠使用。他呼吁企业正视问题、履行法定义务,也提醒农户保留证据、理性维权。目前案件仍在推进中。(本文内容由当事人提供并承诺真实性,仅反映其个人主张与诉求。本文立场不代表平台观点,旨在传递信息、关注社会公平正义,具体事实及法律责任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